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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坐擁天目山、清涼峰兩大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成為戶外探險的熱門目的地。
不聽勸阻,違規進入未開發區域的無序探險行為頻發,違規驢友無視公告禁令,擅自闖入禁區,既破壞生態環境,又將自身和救援人員的生命安全置于險境。
人命關天,救是一定要救的,但“零代價”的報警,讓相關救援部門和公益救援組織壓力巨大,也干擾了正常的救援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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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不該追償無序探險的救援費用?
橙柿陽臺協商會邀請各相關部門、專家學者、法律界人士、公益救援組織共商共議,推動城市法治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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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期橙柿陽臺協商會
出席人員名單
部門代表
凌 成 杭州市公安局法制支隊行政復議應訴大隊四級警長
吳 俊 杭州市應急管理局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副主任
翟 帥 杭州市林業水利局森林濕地和自然保護地管理處
金志華 杭州市司法局立法處一級調研員
楊文杰 臨安區天管局保護科科長
趙 義 臨安區應急管理局減災救災科科長
鄒詩晴 臨安區文化和廣電旅游體育局組織人事科
姚 元 臨安區公安分局法制大隊民警
政協委員
繆渭川 上城區政協委員、浙江五聯律師事務所首席合伙人、杭州上城凱旋民商事法律調解中心主任
邵瑞青 西湖區政協委員、北京君澤君(杭州)律師事務所主任、浙江省律協民商委副主任、杭州仲裁委仲裁員
特約嘉賓:
季若望 浙江工商大學副教授、碩士生導師,長三角(先行)法治研究院特聘副研究員
張亦晨 浙江金道律師事務所律師
陳 鋒 富陽區狼群救援隊副大隊長兼秘書長
沈曉斌 臨安區狼行公益應急救援隊執行隊長、杭州市社會應急救援力量聯合會副會長
來燦剛 濱江區紅十字聿藍應急救援隊隊長、杭州市社會應急救援力量聯合會監事長
一線的救援壓力到底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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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曉斌(臨安區狼行公益應急救援隊執行隊長)
“零代價”的報警頻繁,比如有游客徒步到野景點,走不動了就報警,讓我們和民警開車去把他接回來,還有亂闖未開發區域的報警率,每年都在增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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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鋒(富陽區狼群救援隊副大隊長兼秘書長)
游客只說一句迷路了,描述大概的位置,我們需要各種技術手段把位置確定下來,最少出動10人以上上山分幾路尋找,一場救援至少三四個小時,消耗了大量的成本,還有很多無形的成本。我們救援隊都是志愿者,沒有工資,初心是為了保護游客安全,大量零代價報警,消耗我們很多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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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燦剛 (濱江區紅十字聿藍應急救援隊隊長)
濱江山地較少,山地救援任務較少,更多是老人走失,或者是落水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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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元(臨安區公安分局法制大隊民警)
2025年,我們分局通過110報警平臺,接報的山地救援警情是125起,找回了132個迷路的人。這些救援背后,事實上付出的警力和救援力量難以估算。
一些“零代價”報警,在日常救援過程中是常見的,對工作秩序或者說是警力產生了一定程度上的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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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義 (臨安區應急管理局減災救災科科長)
報警救援的各種理由都有,最普遍的“我走不動了”,就報警;還有人沒水了,需要給他送水,給他送充電寶、送冰爪。但不管什么理由,救援原則是:有警必出,都是民警和救援隊一起去執行這樣的任務,每次至少需要配備三個救援人員。
現在的救援任務,雖然有無人機,在救援過程當中可以省點力,但很多被困者是處于未開發的區域,我們還是要通過人力去精準救援。
是否應該建立一個機制
對無序探險震懾和追償?
姚元(臨安區公安分局法制大隊民警)
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始終是公安機關的初衷與使命,但在實踐中,我們也發現一個矛盾:有限的公共救援資源,與一些本可以避免或者主觀惡意違規引發的救援需求之間產生了矛盾,因此我們需要對其進行規制。
例如,已經發出明確預警,但在極端天氣和地質災害預警的情況下,驢友仍然一意孤行。
如法律法規禁令明確的自然保護區,有人還是進入了,行為上存在非常明顯的魯莽性。但事實上,對于主觀過錯或者魯莽行為的界定,容易產生爭議且較為模糊。
我認為,這種問題是否需要建立一套多方共建的配套機制?各部門都參與,展開調查并且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保障其相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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繆渭川(上城區政協委員)
追償應該有一個前提,不遵守相關規定的情況要進行追償。旅游法第82條、第15條里都有規定,民法典也有無因管理條款。個人建議,杭州市是不是也可以制定類似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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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文杰(臨安區天管局保護科科長)
《浙江天目山國家自然保護區條例》已經自2024年10月1日起實施。對于非法穿越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組織者以及參與者自行承擔全部責任,造成損害的,將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對于合法、合規的景區游客,同時嚴格遵守景區規定,由于自然災害不可控因素意外受傷需要救援的,應當提供救援,對于違規穿越者,費用應該全額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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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帥(杭州市林業水利局森林濕地和自然保護地管理處)
我認為野外救援,生命至上,遵循有警必出、有求必應的原則,同時在后期進行完善,林業部門更注重追責底線,注重對生態后果的考量。
例如雖然主觀上無惡意,但是在野外用火不慎引發森林火災,或者違規行為破壞珍稀動植物,對生態環境造成實質性損害,這不僅是救援費用問題,還會依法依規追究生態損害賠償,乃至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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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瑞青(西湖區政協委員)
關于救援追償,我認為出臺地方性法規完全有可能并且非常有必要。但這并非一個部門,而是由多部門負責出臺政策和管理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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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無序探險追償救援費用
有沒有法律依據?
凌成(杭州市公安局法制支隊行政復議應訴大隊四級警長)
目前治安管理處罰法里,并沒有對這種行為有明確的規定。不過,有些地方已經開始使用救援追償手段,還有行政處罰手段相結合的。
目前,杭州公安對于勇闖無人區的這種行為,還沒有處罰過的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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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若望(浙江工商大學副教授)
救援追償的收費,需要區分區域、人員、救援隊性質、時間以及費用性質。首先從區域劃分的角度看,分為自然保護區和非自然保護區兩部分。
自然保護區有專門的條例,并且這個條例是從國家層面頒布的。
因此包括臨安在內的,所有自然保護區條例都是根據上位法制定,雖然臨安的條例中未明確提及此點,但是國家有明確規定,可以進行罰款。
從民法無因管理的角度,也可以進行追償,必須強調,這不是追償救援報酬,而是對救援成本的補償。
救援之前是否應該告知需要收費?
邵瑞青(西湖區政協委員)
有警必出,接警的時候,也可以告知他:您這種情況不屬于出警范圍,我們可能會引進第三方救援隊,但是會產生一些費用,這樣對方自己會有個評估,當然收費也要有合理的范圍,如果有人真的遇到危險了,但又不想出費用,還是要救的,可以啟動事后追償機制,包括強制捐款或者說罰款。
繆渭川(上城區政協委員)
景區門口可以事先貼好公告警示,哪些是不能進入的區域。如果在這個地方發生意外情況,自己承擔相應的救援費用。我認為事先告知,更有利于旅游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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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詩晴(臨安區文化和廣電旅游體育局組織人事科)
目前文旅主要在“臨安文旅發布”微信公眾號發布戶外運動安全知識、風險提醒以及應急常識。今年2月,文旅部門組織并且開展了一場青年辯論賽,以戶外運動有償救援與無償救援為主題,引導年輕群體理性看待責任和權利,從而提高大家的風險意識。
季若望(浙江工商大學副教授)
杭州的網絡經濟如此發達,包括各種數據和互聯網領域都處于領先地位,是否有可能與一些App進行合作?
例如高德地圖,當游客的車輛到達某個地方時,可以使用定位功能跳出提示框:已經進入禁區,被困救援會被追償等內容。
從理論上講,游客知道了,如果仍然選擇繼續旅行,那么政府的救援義務就可以減免,這就是事前告知。
還有事中告知義務,當游客進入山里時,可以及時打電話告知,此處救援需要收費。
事前和事中的告知,有利于后期的救援追償。
每個地方需要結合自己的優勢,我認為杭州的優勢在于打造人工智能數字引擎。
例如當游客進入某個景區,在購買門票時實現自動識別并告知景點信息,當進入景區定位,它會自動提示游客須知,信息里提醒了救援需要付費,可能許多人都會理解,并考量自己的冒險行為。
需要在源頭上盡可能減少這種情況的發生,為救援隊爭取喘息空間。
對無序探險追償救援費用
立法難點在哪?
金志華(杭州市司法局立法處一級調研員)
無序這一用詞并不是法律專業用詞,因此與違法不同,無序并不等同于違法。目前,國家沒有一個對戶外探險活動規制的法律。
但旅游法有一條規定,旅游者接受相關組織或者機構的救助之后,應該支付個人承擔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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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從法律角度分析,無序探險概念非常復雜。它是旅游還是探險?探險與旅游有什么區別?目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
從目前已出臺的地方規定來看,在此類探險或者戶外活動中,誰違法了誰承擔費用,誰救援了誰收取費用。
一些地方上是有這樣的規定,比如《浙江省旅游條例》規定,擅自進入未開發區域進行登山、露營、探險等旅游活動,遇險求救所產生的救助,費用由組織者和受救助者承擔。
受救助者依法承擔責任,這非常明確。從立法精神分析,原則是如此。
目前,杭州的地方立法,總體上是從保護角度出發,現在實施的天目山條例,對救援費用如何承擔并未明確規定。
這是一個棘手的問題,如果想要收回救援成本,只能通過法院訴訟解決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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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俊(杭州市應急管理局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副主任)
希望媒體以及我們的政協委員、人大代表,能夠呼吁推動這方面的進展,那么立法進程將更快,這樣就有法可依。
處理此問題,還有國外的經驗可以參考,例如日本或者歐洲,他們更傾向于收費方案,收費主體是專業救援隊伍,而非公益性質。
社會隊伍參與野外救援,他們實施救援是有警必出,不同于警務類出警,這體現了民間隊伍的力量情懷,然而他們的發展仍然相當困難,目前運營費用尚無渠道,在可持續發展上, 希望社會各界給予社會公益救援力量更多關心和關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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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亦晨(浙江金道律師事務所律師)
我們可以先從違反行政管理規定的層面探討,有些行為雖然并未違反規定,但是根據景區的內部制度,可能屬于無序探險。
如果將這個機制落實到行政關系規范性文件和地方立法層面,它就會涉及費用問題。
目前,北京或者黃山等地的規定,涉及費用包括第三方人員的勞務費、院前的救治費、食宿交通費、意外保險費等費用。
費用以當時必要的發生為主,但是費用的界定并沒有明確的標準和規范,仍然需要在實踐中以客觀的發生事實為主。
因此,在費用界定以及費用合理性方面會存在爭議。
目前,救援追償本質上是民事層面的追償,如果發出追償通知,但不具有行政效力,仍然需要通過司法程序或者相對人的自愿履行。
在相對人不配合的情況下,未來可能產生比較大的爭議。
繆渭川(上城區政協委員)
從立法角度分析,技術方面確實存在障礙,能不能讓多部門一起來參與,比如應急管理局、旅游局,還有保護區等相關部門。
我個人傾向于多開幾次聽證會聽取各方建議,希望杭州能夠制定這樣一個法規。
橙柿互動·都市快報記者 程瀟龍 邱嬋姝
攝影 江玥
編輯 成嘉怡
審核 毛迪 王晨郁
校對 葉芹
BREAK AW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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