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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記者搭建非法網站
惡意編造負面信息抹黑企業
靠有償刪帖大肆索要錢財
多年間四處作惡
自以為躲在網絡背后
就能肆意妄為
最終難逃法律嚴懲
基本案情
2016年至2023年5月,唐某糾集李某、馬某等17人(其中5人已另案處理),假冒記者建設個人網站,收集單位、企業的負面信息并撰寫稿件在網上發布,單位、企業注意到負面信息并向其提出刪文要求后,唐某等人趁機提出有償刪帖,向企業、個人索取財物,逐漸形成了以唐某為首要分子的惡勢力犯罪集團,在河南省、安徽省多個地市,多次實施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違法犯罪活動,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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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惡勢力,是指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但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組織。惡勢力犯罪集團,是指符合惡勢力全部認定條件,同時又符合犯罪集團法定條件的犯罪組織。
本案中,被告人唐某等人在長達約七年的時間內,既利用私自建設的信息網絡平臺,以發帖曝光負面信息相威脅、脅迫有償刪帖等方式索要他人財物;又以營利為目的,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發布信息等服務,在各市各縣區實施多起敲詐勒索犯罪及非法經營犯罪,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構成惡勢力犯罪集團。唐某在犯罪集團中起組織、領導作用,系惡勢力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應當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法院以敲詐勒索罪、非法經營罪數罪并罰,判處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40萬元。其余各被告人也均被依法定罪處刑。
法官說法
新聞媒體監督是發現社會問題、及時糾正違法行為的有效手段。實踐中,一些不法人員利用或者冒充新聞工作者的身份,專門尋找企業經營中存在的問題或瑕疵,打著輿論監督的旗號,利用企業經營者害怕被追責、處罰或者影響企業形象、經營業績的心理,不斷發布涉及企業的負面信息進行施壓,并以發布的負面帖文相要挾,直接向企業經營者索要“刪帖費”或者通過所謂的“合作”方式索要財物。這種借監督名義實施的敲詐勒索行為,不僅嚴重侵害了企業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也扭曲了新聞媒體的監督功能,必須依法予以嚴懲。
本案中,法院依法認定唐某等人構成敲詐勒索罪,并認定該犯罪組織構成惡勢力犯罪集團予以從重處罰,體現了法院對此類犯罪從嚴懲處的決心,對涉企網絡“黑嘴”形成了強大的司法震懾。同時,也提醒廣大企業:合法合規經營是根本前提,切勿以“花錢消災”的方式處理問題,以免給不法分子留下可乘之機。如遭遇“刪黑帖”等敲詐勒索行為,請通過合法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 違反國家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發布信息等服務,擾亂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一)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數額達到前款規定的數額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來 源:商丘中院陳明茗、朱文欣
責任編輯:李鑫源、姚 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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