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粟裕
3月24日,封面新聞記者從最高法獲悉,最高法、最高檢聯合印發(fā)《關于辦理民事支持起訴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其中明確,民事權益受到損害的當事人,具有起訴維權意愿,但因訴訟能力弱、不敢或者不能獨立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等規(guī)定支持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指導意見》明確,農民工追索勞動報酬;因年老、疾病、缺乏勞動能力等不能獨立生活或生活困難,追索扶養(yǎng)費、贍養(yǎng)費;家庭暴力受害人請求離婚、損害賠償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殘疾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或者其他合法權益遭受侵害;未成年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或者其他合法權益遭受侵害等情形,當事人提起訴訟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民事支持起訴。
當事人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民事支持起訴,應當提交申請書、身份證明材料及證據材料。當事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人民檢察院記入筆錄。
民事支持起訴活動中,當事人有權依法處分享有的民事訴訟權利和民事實體權利。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愿。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相關組織和個人未代為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訴訟。
《指導意見》指出,對于法定起訴和受理條件所需要的證據材料,一般由當事人自行收集。人民檢察院辦理民事支持起訴案件,可以為當事人提供法律咨詢、協調申請法律援助、提出支持起訴意見、依法調取相關材料等幫助。
此外,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民事支持起訴案件過程中,可以引導支持當事人達成和解。經審查符合本意見規(guī)定的民事支持起訴案件范圍且符合法定起訴條件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支持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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