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10歲的男孩,因為和同桌鬧了點小矛盾,被老師叫到講臺上,當著全班同學的面互相扇耳光,老師還在旁邊拿手機拍視頻。放學后,這個男孩把書包放在晚托班,獨自回家,然后從樓上跳了下去。
事情發生在河南鄭州。秦先生的兒子今年10歲,上四年級。1月6號下午,孩子像往常一樣去上學。放學后,他把書包放在校外的晚托班,沒跟老師說一聲就自己回了家。大約4點20分左右,孩子回到家后便跳了樓。
一個小時后,秦先生和妻子接到晚托班老師的電話,說孩子沒來上課。他們趕緊下樓尋找,從鄰居口中得知,孩子已經墜樓身亡了。
一、孩子出事前,到底發生了什么?
秦先生怎么也想不通,好好的孩子怎么就沒了。他報了警,警方初步認定孩子是自行墜樓。
1月8日,警方到學校調查,學校反饋說“孩子在校無異常”。可秦先生記得,事發當天,孩子的老師曾給他打過電話,說孩子和同桌發生了矛盾。
他找到兒子的同學打聽情況,這才知道事情的真相。
原來,當天下午上課時,秦先生的兒子和同桌鬧了點小矛盾。這本是孩子之間常見的小摩擦,批評教育幾句也就過去了。可這位任課老師,竟然讓兩個孩子站到講臺上,當著全班同學的面,互相打對方50次。
老師還拿出手機,對著兩個孩子拍攝。一開始兩個孩子扭扭捏捏,不愿意動手。可在老師的催促下,慢慢從應付變成了真打,一下比一下重。而老師全程站在旁邊看著,既沒有上前制止,也沒有停止拍攝。
秦先生拿著從孩子同學那里獲得的錄音,再次找到警方。警方重新調查后認定,情況基本屬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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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學校的態度,讓人心寒
事情發生后,學校的反應更讓秦先生難以接受。
一開始,學校說“孩子在校無異常”,試圖掩蓋課堂上發生的一切。直到家長拿出了錄音證據,學校才不得不面對現實。
1月16日,秦先生向教育局反映了情況。因為遲遲沒有回復,他又向12345投訴并進行了信訪。之后教育局受理了此事,教育局、學校、派出所先后聯系秦先生協商。但涉事老師始終沒有出面,秦先生明確拒絕調解。
更讓秦先生憤怒的是,事發后,這位涉事老師仍在學校正常上課。秦先生說,他的訴求從來不是錢,事發至今也沒有提起民事訴訟,而是希望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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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分析:老師的行為,到底該負什么責任?
這起事件涉及多個層面的法律問題,我們一步步來看。
首先,老師的行為本身是否違規?
根據教育部發布的《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教師在課堂教學中對違規違紀的學生,可以采取點名批評、責令賠禮道歉、做書面檢討、一節課堂教學時間內的教室內站立等教育懲戒措施。但明確規定,不能實施體罰、變相體罰,不能侵犯學生人格尊嚴。
讓兩個孩子在講臺上互打50次,還拿手機拍攝,這已經不是“教育懲戒”,而是赤裸裸的體罰和人格羞辱。這種行為,完全違反了上述規定。
其次,學校應該承擔什么責任?
《民法典》第1200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10歲的孩子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老師在課堂上實施不當懲戒,屬于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如果孩子的墜亡與老師的不當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學校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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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也是最關鍵的問題:老師要不要負刑事責任?
很多人看到這件事,第一反應是“老師應該坐牢”。但從法律角度來說,追究刑責的門檻非常高。
《刑法》第16條規定,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這句話的關鍵在于“預見性”。老師讓孩子互打耳光,行為確實不當,但從一般人的認知來看,這種行為通常不會直接導致一個孩子跳樓自殺。也就是說,老師對孩子墜亡的結果,缺乏“可預見性”。在這種情況下,很難認定老師構成刑事犯罪。
當然,這不代表老師不需要承擔責任。根據《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第15條,教師違反規定實施不當懲戒的,學校應當予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應當暫停履行職責或者依法依規給予處分;給學生身心造成傷害,構成違法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換句話說,這位老師應當受到學校的紀律處分,甚至可能被暫停工作或開除。但追究刑責,難度很大。
四、寫在最后
一個10歲的孩子,因為課堂上的一點小摩擦,被當眾羞辱后選擇結束自己的生命。這件事讓人心痛,更讓人憤怒。
孩子當然要教育,但教育的目的是讓孩子成長,不是讓孩子難堪。當老師把兩個孩子推上講臺,讓他們互扇耳光,自己站在旁邊拿手機拍攝的時候,她有沒有想過,那兩個站在講臺上的孩子,心里是什么感受?
秦先生說,他的訴求不是錢,而是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雖然從法律上看,追究刑責可能很難,但這不代表這件事就這么過去了。涉事老師至今仍在正常上課,這本身就是對受害者家庭的一種傷害。
相關部門承諾本周將給出最終調查結果。我們希望這個結果,能給孩子一個交代,也給所有家長一個交代。
你覺得老師的行為,應該受到什么樣的處理?歡迎在評論區聊聊。
來源:綜合自媒體報道及公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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