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28日,孫素芹位于天津市寶坻區朝霞街道橋頭村9排16號的唯一住宅與其(已分家)公婆的唯一住宅一同被朝霞街道辦事處偷拆,理由是清零拆遷尾戶。后孫素芹提起訴訟,寶坻法院作出(2019)津0115行初43號行政判決,確認天津市寶坻區朝霞街道辦事處實施拆除孫素芹位于天津市寶坻區朝霞街道橋頭村9排16號房屋行為的行政程序違法。后孫素芹又提起賠償訴訟,卻又被認定是違建,但司法權不能代替行政權,這不僅有失中立身份,也有違職責分工,況且有權認定違建的寶坻區規劃部門也給孫素芹出具了其被拆住宅并非違建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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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管如此,為了袒護違法強拆,寶坻法院竟多次對孫素芹的后續索賠訴訟不予立案,但卻被天津市第一中級法院多次撤銷并指令立案,如天津一中院(2021)行賠終2號裁定撤銷了寶坻法院(2019)行賠初3號裁定;(2021)行賠終41號裁定撤銷了寶坻法院行賠初1號裁定;(2023)行終348號裁定撤銷了寶坻法院(2023)行初18號裁定等等,但盡管如此已長達八年了還仍處在不予立案的漫長程序之中,不僅未獲賠償,且也無家可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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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既然已被判決強拆程序違法,既然規劃部門已認定孫素芹被拆住宅并非違建,既然帶隊強拆的朝霞街道辦事處副主任李志剛已承認強拆的理由不是因為違建,而是因為清零釘子戶,那么朝霞街道辦事處至今不予賠償的依據是什么?而李志剛當年帶隊強拆的依據又是什么呢?據朝霞街道(2023)寶朝信開字第8號信訪答復函記載,由寶坻區相關職權部門作出的“違建認定書”,本街道辦事處不存在;由寶坻區相關職權部門作出的“拆除決定書”,本街道辦事處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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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見,這是一起沒有任何合法文件,且已嚴重侵害孫素芹孤兒寡母一家合法權益的行政違法行為,不僅應依法賠償,而且應依法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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