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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14日晚,中南大學湘雅醫院2023級研究生孫同學離開宿舍后失聯。經學校與警方全力搜尋,3月15日16時許,墜江者在橘子洲大橋附近被打撈上岸,已無生命體征,確認系失聯的孫同學。事發后,中南大學與湖南省衛生健康委員會成立聯合調查組,表示將對網傳相關情況依規依紀依法開展調查。
據網絡傳言,該生疑似面臨導師壓榨、超負荷工作,甚至曾有“強制送精神科”的遭遇。盡管這些細節尚未得到官方證實,但輿論的焦點已迅速從哀悼轉向追問:如果網傳情況屬實,家屬該如何追究責任?又如何通過法律途徑獲得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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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此類悲劇,家屬往往陷入悲痛與無助。但從法律實務角度,此刻最需要的是冷靜與理性,按照“固定證據→刑事報案→行政投訴→民事索賠”的步驟有序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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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的成立,必須滿足“行為、過錯、損害后果、因果關系”四個要件。在職場或校園霸凌案件中,言語侮辱、人格貶損雖不直接造成物理傷害,但如果長期實施導致受害人精神崩潰進而自殺,司法實踐中可能認定該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此外,如果辱罵行為情節嚴重、手段惡劣,不僅構成民事侵權,還可能觸及治安違法乃至刑事犯罪(如侮辱罪)。
結合本案分析
若調查證實導師存在長期辱罵、安排與學業無關的雜役、以畢業相威脅等行為,這些行為即構成了“過錯”。孫同學的自殺屬于“損害后果”。此時,核心爭議在于“辱罵與自殺之間是否有因果關系”。雖然受害人選擇了極端方式,但如果導師的行為是導致其精神崩潰的主要原因,導師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同時,湘雅醫院作為用人單位及培訓基地,若對導師的行為疏于管理,未履行對學生的安全保障義務,也應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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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精神衛生治療以“自愿為原則,強制為例外”。只有在患者出現“自傷”或“傷人”的現實危險時,醫療機構才能依法實施非自愿住院治療。如果當事人意識清醒、無即時危險,僅憑他人(包括導師或家屬)的片面之詞就將人強制送醫,涉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侵犯當事人的身體權和健康權。
結合本案分析
網傳孫同學曾因導師施壓而被“強制送精神科”,若該情況屬實,強制送診的決定若缺乏專業精神科醫師的獨立評估,或僅基于非醫療原因(如“不聽話”),那么直接作出送診決定的個人以及違規接收的醫療機構,均可能構成共同侵權。家屬可據此提起侵權之訴,要求相關責任人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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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孫同學家屬及類似處境的規培生,我們梳理了以下維權路徑:
1.固定證據:
電子數據:孫同學的手機、電腦中的微信聊天記錄(尤其是與導師、同學的群聊)、郵件、社交平臺動態。注意對“被要求從事與學業無關事宜”“言語威脅”“精神折磨”等內容進行截屏錄屏保存。
人證:同門師兄師姐、同科室醫護人員的證人證言,了解是否存在普遍性的壓榨現象。
物證:排班表、考勤記錄(證明超負荷勞動)、醫院出入院記錄(若存在強制送診,需調取門診病歷及入院記錄)。
視聽資料:實驗室、走廊等公共區域的監控錄像(需申請警方調取)。
2.刑事報案:
如果掌握了導師言語侮辱、威脅的直接證據,且情節嚴重,家屬可向公安機關控告其涉嫌“侮辱罪”或“尋釁滋事罪”。雖然侮辱罪一般“告訴才處理”,但若造成嚴重后果(如被害人自殺),公安機關應主動介入偵查。
3.行政投訴:
向湖南省衛健委、教育部舉報導師及醫院的違規行為,要求對其進行行政處罰,包括撤銷導師資格、吊銷醫師執照等。行政投訴的結果往往能作為民事索賠的有力證據。
4.民事索賠:
索賠項目:包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
追責主體:將導師、湘雅醫院、中南大學列為共同被告。依據是導師的直接侵權責任,以及學校/醫院作為管理方未盡到監管義務和安全保障義務的補充責任。
自殺能否獲賠:實踐中,若受害人自殺系“故意造成損害后果”,侵權人可以主張免責。但關鍵在于,如果侵權人的不法行為(如長期霸凌)導致受害人陷入精神崩潰而自殺,司法實踐傾向于認定侵權人的行為是自殺的誘因,應承擔按份責任。家屬應重點舉證“因果關系”的存在,而非糾結于“自殺是否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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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雅研究生的離世,撕開了規培生權益保護的冰山一角。對于家屬而言,悲傷之余,依法維權是對逝者最好的告慰。對于廣大規培生而言,這起事件也是一記警鐘:面對不公,不要獨自隱忍,要學會留存證據、尋求法律援助。
生命權是最高位階的人格權。我們期待聯合調查組的結論能還原真相,更期待司法能給予家屬一個公正的交代。如果違法行為確實存在,法律不應缺席。
法條原文: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侮辱罪;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
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
千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
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
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等信息或者采取滋擾、糾
纏、跟蹤等方法,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有前款第五項規定的滋擾、糾纏、跟蹤行為的,除依照前款
規定給予處罰外,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責令其一定期限
內禁止接觸被侵害人。對違反禁止接觸規定的,處五日以上十日-17-
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第三十條:精神障礙的住院治療實行自愿原則。
診斷結論、病情評估表明,就診者為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其實施住院治療:
(一)已經發生傷害自身的行為,或者有傷害自身的危險的;
(二)已經發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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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領域
行政復議、訴訟、征地拆遷、刑事辯護以及民商事訴訟、仲裁
▌執業領域
常樂律師曾執業于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法學功底深厚,能將理論知識和實踐完美結合,為當事人提供最完善的法律服務方案。
常樂律師的的主要執業領域為行政復議、訴訟、征地拆遷、刑事辯護以及民商事訴訟的爭議解決,熟悉法院及仲裁機構的工作流程及裁判思路,積累了豐富的實務經驗,得到了當事人的一致認可。
▌工作經歷
2016年通過國家司法考試
2019年取得律師執業證
2020年任職于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
2022年任職于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
自執業以來,參與的案件幾百余件,對行政訴訟、民商事案件具有豐富的實務經驗。
▌代表性案例
代理黑龍江雞西5戶村民強拆違法案
代理江西嚴某宅基地強拆案
代理唐山市樊某信息公開案
代理北京周某行政復議案
代理楊某與某企業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
辯護劉某故意殺人案
本文旨在法規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構成對具體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斷的任何成果,亦不作為對讀者提供的任何建議或提供建議的任何基礎。作者在此明確聲明不對任何依據本文采取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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