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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街搶孩子,發生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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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回到身邊快一年了,但每當張軍靈經過家樓下那個路口時,還是會心慌——2024年底,因情感不合,張軍靈向河南省鄲城縣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兩個月后,剛滿2周歲的小兒子在這里被爸爸和爺爺奶奶當街搶走。

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已成為近幾年離婚案件中的高發事件。早在2020年,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院長陳海儀就表示,廣州市區兩級法院審結5142件離婚糾紛案件,933件涉及撫養權及探視權糾紛,其中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探視問題的案件中,超過八成存在父母一方或雙方將未成年子女帶走、藏匿,不讓對方行使監護權等情況。

江蘇省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一級法官張小舟對《中國新聞周刊》表示,搶奪、藏匿孩子近年來呈現增長趨勢,“其本質是侵害父母雙方平等監護權,同時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與合法權益”。

為此,2025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下稱《解釋(二)》]發布,其中第12條明確規定:“父母一方或者其近親屬等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參照適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條規定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今年全國兩會,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張軍作最高法工作報告時提到:2025年,對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的父母發出人格權侵害禁令435份,同比增長90.8%。

不過,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婚姻法學研究會理事陳愛武對《中國新聞周刊》指出,《解釋(二)》實施以來,雖對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有所回應,但現有規定“柔性有余、剛性不足”,司法實踐中存在執行難、懲戒與裁判脫節等困境。“這是一件需要持續推動的事。”



2023年底,張寶祥帶女兒在天津市潮音寺前玩耍。本文圖/受訪者提供

“以時間換空間”

孩子被搶那天,張軍靈和往常一樣,抱著小兒子送大兒子上學。

早上7時09分,大兒子出門后,張軍靈拎著書包、抱著小兒子從樓中走出。幾秒后,孩子的爸爸楊某從她身后快步走來,蹲守在左右兩側的爺爺奶奶也跑過來,協助楊某把張軍靈按倒在地,抱上小兒子向馬路對面跑去。路口剩下大兒子、小兒子掉落的一只鞋和大喊“搶小孩了”的張軍靈。

事后回想,張軍靈覺得楊某搶孩子是“掐著點”的,因為孩子剛過完2周歲生日。民法典規定,夫妻離婚后,不滿2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2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

而根據離婚糾紛案件大數據分析,婚齡1—4年為離婚高峰階段,而這一階段未成年子女的年齡一般在0—3歲,此時一方自己或伙同其近親屬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至子女成長到2周歲,就架空了“不滿2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的規定。

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二級高級法官王丹在論文中指出的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主要發生的第一種情形:分居或離婚訴訟期間,一方為在離婚糾紛中確定直接撫養權占得先機,搶奪藏匿孩子。

天津的張寶祥則屬于第二種情形:夫妻離婚后,一方阻礙另一方探望未成年子女或將未成年子女帶離,導致判決無法執行。

今年38歲的張寶祥,于2018年結婚,2019年12月女兒出生。2022年9月,張寶祥向天津市北辰區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因前妻不同意,法院未予判離。此后,張寶祥與前妻分居,在此期間兩人輪流撫養孩子:每周四晚至周日晚,孩子由張寶祥帶,其余時間跟著前妻。

2024年1月,張寶祥向法院提起第二次離婚訴訟,法院判決兩人離婚、輪流撫養女兒。張寶祥和前妻均主張孩子的撫養權,同時上訴,但二審維持了原判。

在此過程中,張寶祥發現,“孩子越來越難接了”。一審開庭時,由于前妻及其母親阻攔,他已經兩個月沒有見過女兒了。2024年7月二審判決生效后,張寶祥仍然無法接回女兒。9月,法院進行了一次調解,張寶祥、前妻和女兒均到場。

半年多沒見,女兒一開始有些排斥張寶祥,但后來,在一個小房間,張寶祥帶來了女兒之前玩到一半的沙畫、沒吃完的零食和兩人之前一起玩的照片。互動一段時間后,女兒表示愿意跟張寶祥走。但前妻情緒激動,開始推搡孩子:“你跟他走是吧?那以后你別跟我了。”孩子被嚇哭了,張寶祥不忍心,只能看著前妻把孩子帶走了。

后來,他從心理咨詢師那里了解到,前妻之所以阻攔他見女兒,是想等女兒滿8周歲后,依據子女意愿申請將撫養權變更到她那里。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夫妻離婚后,有關子女的撫養問題,如果子女已滿8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陳愛武解釋,根據相關規定,未成年子女隨哪一方生活時間較長、不改變其生活環境,是判斷是否獲得直接撫養權的優先考慮因素。孩子被搶藏后,客觀上造成搶藏方跟孩子生活時間長的穩定生活狀態,再加上共同生活的事實會使孩子在情感和意愿上偏向搶藏一方,所以過去的判決往往會出現有利于搶藏者的情況。

正因如此,《解釋(二)》做出回應,將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行為明確列為撫養權歸屬的法定不利因素,人民法院可據此優先將子女撫養權判歸另一方。最高人民法院也明確表示:“因搶奪子女形成的撫養狀態,是一種非法的事實狀態,不因時間的持續而合法化。”

而解決搶藏問題的核心和前提是簡捷快速地“返還兒童”,人身安全保護令和人格權侵害禁令的簽發,就恰恰能起到這個效果:及時快速制止不法行為,發揮“以時間換空間”的效果。

張軍靈此前在短視頻平臺刷到過相關新聞,她知道,“孩子被搶可以申請這個禁令”。只是,孩子被搶時,《解釋(二)》剛生效16天。張軍靈到律所詢問,律師表示沒有聽說過。前往法院時,接案人員也向她表示,司法解釋剛實施,需要跟領導討論,與其他法院溝通。“我的案子是縣里第一個。”

于是,初二輟學的張軍靈,買回一本厚厚的民法典,同時在網上刷普法視頻,有時還會問AI。2025年3月,她向法院提交了人格權侵害禁令申請書,并提交了搶奪發生時的監控錄像、報警記錄、村委會調解時出具的她未見到孩子的證明,以及在此過程中她要求見孩子卻被楊某拒絕的聊天記錄、自己因思念孩子而住院的診斷證明等。

7天后,河南省鄲城縣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要求楊某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10日內將孩子送回張軍靈處,禁止楊某以暴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搶奪、藏匿孩子。這份文書的右上角寫著“民保令1號”。67天后,張軍靈接回了小兒子。





上圖:2025年2月17日,楊某及其父母將張軍靈按倒在地,搶奪孩子。

下左圖:張軍靈手寫的強制執行申請書

下右圖:張軍靈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所提供的證據

“有判決也接不回孩子”

張寶祥始終未能撫養女兒。2024年9月調解失敗后,張寶祥向法院申請過兩次強制執行,但每次孩子都趴在媽媽懷中,不看他,也沒有和他單獨相處的機會,最終法院都以尊重孩子意愿為由結了案。

在張寶祥提供給《中國新聞周刊》的視頻中,之前,女兒會邊玩邊興奮地喊“爸爸”;張寶祥在床上睡著了,女兒扯出一件小被子給他蓋上。如今,他與女兒之間的情感裂縫正在逐漸擴大。“明明有判決,但執行不了,真的讓人很無奈。”

某種程度上,成功申請“兩令”或獲得撫養權判決只是一個開始。張小舟表示,執行難是此類案件的突出問題。

湖南省懷化市洪江市的向培奇在人格權侵害禁令申請成功后,也卡在了執行這一步。向培奇于2020年與黃某結婚,去年8月開始分居。2025年11月,在派出所的調解下,向培奇與黃某簽訂調解協議,明確孩子在上學期間由向培奇照看,寒暑假可依照孩子意愿交給黃某,并明確任何一方不得搶奪孩子。

“但他(黃某)沒有遵守。”今年1月18日,向培奇向法院起訴離婚,黃某開始每天守在她家門口。2月4日,黃某在游樂場搶走了5歲半的孩子。監控視頻顯示,當天下午2時左右,黃某進入游樂場內,將孩子一把抱走并迅速跑離現場,孩子一直在哭喊。

五天后,向培奇前往洪江市人民法院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法院立案,并于2月14日作出裁定,要求黃某3日內將孩子送回向培奇住所,并禁止黃某以搶奪、藏匿等方式侵害向培奇對孩子的監護權。但此后,黃某拒不執行,向培奇因此向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3月9日,在法院門口,向培奇本要跟黃某交接孩子,但過程并不順利。

向培奇告訴《中國新聞周刊》,當時黃某對她破口大罵,摔壞了她給孩子帶來的玩具,并一直控制孩子、引導孩子跟爸爸走,執行法官在過程中沒有阻攔和訓誡,最后以尊重孩子意愿為由,又讓黃某把孩子帶走了。

張小舟表示,從執行角度看,監護權和撫養權屬于人身權利,與財產的執行不同,無法直接強制執行。此類案件在執行中既要慎用剛性強制措施,減少對孩子的二次傷害,又要保障執行最終能夠落實。

有時執行難還會影響判決。“法官會考慮,如果執行阻力特別大,沒辦法實現,可能就不會作相應裁判了,因為一旦判決卻無法執行,有可能會使兩方矛盾更加激化。”張小舟說。

在司法實踐中,各地法院在執行過程中會存在一定差異,這與地方判例、傳統文化有關,也與法官對此類案件的認識有關。2024年,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的執行團隊曾帶領法院干警跨省至河北省邯鄲市尋找被藏匿孩子下落,未果后以被執行人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下稱“拒執罪”),移交刑事立案,與公安機關聯動,最終使得藏匿方交出了孩子。

張軍靈是為數不多走到拒執罪這一步的。裁定發出后,楊某一直拒不執行,法院在采取罰款手段且多次做工作無果后,認定楊某涉嫌犯罪,并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張軍靈這才接回了孩子。

張小舟和陳愛武都表示,目前針對搶藏孩子的法律規定,已經相對夠用,但關鍵是怎么用。“法官的理念很重要。”張小舟說。



2026年2月4日,向培奇的孩子被丈夫黃某在游樂場抱走。

被忽視的孩子

姚芙24歲了,但小學時被爸爸搶藏的經歷,到現在仍在影響著她。

小學二年級的某天,爸爸突然跟她說,“你媽和別的男人好了,不要我們了”。隨后把她轉學到了另一個城市。爸爸告訴她,不能見媽媽,否則她會把姚芙賣了。因為太小,姚芙沒辦法查證信息的真偽,只能相信爸爸的話。

直到幾個月后,媽媽追來了新學校。姚芙想到爸爸的話,不敢停留。媽媽追在后面,拍她的肩膀,喊她的名字。后來,校長、老師都介入了,帶她到了校長室,和媽媽聊一聊。她這才得知,媽媽從來沒有拋棄過她,只是找不到她。媽媽塞給姚芙一張寫著自己電話號碼的紙條,結果回家后被爸爸撕掉了,她沒能記住那串數字。此后,爸爸多次給她轉學,甚至改名。

正如王丹在論文中所指出的,在實務中,有些未成年子女因長期被藏匿和輾轉各地,無法得到正常的生活和教育,隨之而來的心理障礙、缺乏安全感影響其一生。有的父母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后,無心無力照料造成其健康隱患;有的未成年子女成為留守兒童;有的給未成年子女灌輸仇視對方的思想,不能正確看待與父母的關系,而另一方因無法見到孩子備受煎熬,也可能做出過激行為,加劇矛盾糾紛。

王丹表示,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雖然形式上是父母雙方的對抗,但實際上嚴重侵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只是未成年人的利益訴求表達很難為社會公眾知悉”。

姚芙說,直到上高中前,她幾乎從來沒有跟任何同學講過自己的經歷。那些年被爸爸以如此極端的方式“固定”在身邊,她并沒有感受到愛。

在實踐中,張小舟接觸過許多處于家庭紛爭核心的孩子。有一位爸爸跟她說,孩子已經上小學六年級了,還會在床上大小便,是“被他媽媽毀了”。但后來張小舟跟這個孩子交流才知道,孩子是因為想見媽媽,希望通過這種異常的行為,讓爸爸討厭自己,才有可能見到媽媽。

一位媽媽起訴離婚時跟張小舟說,孩子在自己面前說要跟媽媽生活,在爸爸面前又說要跟爸爸生活,“小小年紀就學會撒謊”。“我跟她說,你有沒有想過孩子受到多大的心理壓力?孩子既很愛你,又很愛爸爸,沒辦法在你們面前說跟另一方生活。所以不一定是孩子受到了對方的強迫,而是你們都給孩子造成了壓力。”在張小舟的建議下,當事人與心理咨詢師進行了溝通,后來撤訴了。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原主任段農根曾針對搶藏孩子的行為表示,這一現象既是司法問題,更是社會問題。“一方面體現了行為方不能理性地處理問題,通過情緒化、極端方式處理家庭矛盾,存在一定暴力傾向,同時,也更多地體現了其將未成年子女作為‘私有財產’的自私想法,而不是從未成年子女本身情感需求角度考慮。”王丹表示。

而對孩子而言,這些事情一旦發生,會產生永遠抹不掉的痕跡。今年回家過年,姚芙陪媽媽買菜。姚芙先下車,媽媽又發動了車子,想關閉車窗。站在車下的姚芙半開玩笑地問媽媽:“你是不要我了嗎?”媽媽立刻說:“我怎么可能不要你?”過了一會兒,媽媽又說:“你是不是沒有安全感?我也沒有安全感。”

發于2026.3.30總第1229期《中國新聞周刊》雜志

雜志標題:關于“搶孩子”的435份禁令

記者:邱啟媛

(2468108277@qq.com)

編輯:徐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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