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微大慶
黑龍江省大慶市龍鳳區人民法院
發布懸賞公告
本院執行的申請人李桂平申請孫濤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執行案號為(2025)黑0603執恢164號,因被執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付款義務,現根據申請執行人的懸賞申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之規定,特發布執行懸賞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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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執行人:孫濤,男,漢族,1976年6月24日出生,地址龍鳳區龍鳳大街90號2門403室,公民身份證號碼230603197606240954。
涉案標的(金錢):83,555.28元及利息及遲延履行金。
凡提供線索真實有效,促使本案債務全部實現或部分實現,我院將根據申請執行人的承諾,按照實際執行到位款的20%支付賞金。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案件執行完畢之日止。公告期間,案件執行完畢的,本公告自動失效。
舉報電話:0459-2769315
本院地址:大慶市龍鳳區臥龍路21號
本院鄭重承諾,本院將對提供線索的人員身份及提供線索的有關情況予以嚴格保密。
特此公告
大慶市龍鳳區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本院執行的申請人李桂平申請陳靜偉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執行案號為(2025)黑0603執恢166號,因被執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付款義務,現根據申請執行人的懸賞申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之規定,特發布執行懸賞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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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執行人:陳靜偉,男,1985年6月15日出生,漢族,住大慶市龍鳳區龍華小區2-89號樓6單元401室,公民身份號碼231222198506154074。
涉案標的(金錢):102,567.25元及利息及遲延履行金。
凡提供線索真實有效,促使本案債務全部實現或部分實現,我院將根據申請執行人的承諾,按照實際執行到位款的20%支付賞金。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案件執行完畢之日止。公告期間,案件執行完畢的,本公告自動失效。
舉報電話:0459-2769315
本院地址:大慶市龍鳳區臥龍路21號
本院鄭重承諾,本院將對提供線索的人員身份及提供線索的有關情況予以嚴格保密。
特此公告
大慶市龍鳳區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本院執行的申請人李桂平申請鳳力光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執行案號為(2025)黑0603執恢165號,因被執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付款義務,現根據申請執行人的懸賞申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之規定,特發布執行懸賞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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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執行人:鳳力光,男,1960年8月27日出生,漢族,住大慶市薩爾圖區緯三路鉑金時代12號3門601室,公民身份號碼230603196008270219。
涉案標的(金錢):82,724.00元及利息及遲延履行金。
凡提供線索真實有效,促使本案債務全部實現或部分實現,我院將根據申請執行人的承諾,按照實際執行到位款的20%支付賞金。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案件執行完畢之日止。公告期間,案件執行完畢的,本公告自動失效。
舉報電話:0459-2769315
本院地址:大慶市龍鳳區臥龍路21號
本院鄭重承諾,本院將對提供線索的人員身份及提供線索的有關情況予以嚴格保密。
特此公告
大慶市龍鳳區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本院執行的申請人李顯祥申請孫繼波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執行案號為(2025)黑0603執554號,因被執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付款義務,現根據申請執行人的懸賞申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之規定,特發布執行懸賞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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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執行人:孫繼波,男,漢族,1977年10月12日出生,地址黑龍江省林甸縣花園鎮中心村9屯,公民身份證號碼230623197710120632。
涉案標的(金錢):31,314.25元及利息及遲延履行金。
凡提供線索真實有效,促使本案債務全部實現或部分實現,我院將根據申請執行人的承諾,按照實際執行到位款的10%支付賞金。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案件執行完畢之日止。公告期間,案件執行完畢的,本公告自動失效。
舉報電話:0459-2769315
本院地址:大慶市龍鳳區臥龍路21號
本院鄭重承諾,本院將對提供線索的人員身份及提供線索的有關情況予以嚴格保密。
特此公告
大慶市龍鳳區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賞條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獲得懸賞獎勵:
(一)舉報的財產或者財產線索屬于人民法院已經掌握的;
(二)舉報的財產屬于申請執行人已提供的,被執行人已申報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機關正在查封、扣押的財產范圍;
(三)舉報人使用非法或不正當手段獲取財產線索的;
(四)舉報人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職務便利獲得信息舉報的;
(五)法院工作人員或者有舉證責任的人員與他人串通,以舉報手段騙取懸賞獎勵的;
(六)舉報人為申請執行人的代理人或申請執行人的員工、近親屬的;
(七)舉報人舉報的財產無法變現的;
(八)對同一財產后舉報的,舉報的時間以人民法院接到舉報登記時間為準;
(九)舉報時本院已經執行完畢的,以及依誠實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則,屬于其他不應支付懸賞金的情形。
特別說明:任何公民、組織不得將以上被執行人的名單信息用于非法目的和不正當途徑。非法使用該信息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使用人自行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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