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印發《關于辦理民事支持起訴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旨在保障當事人平等行使訴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按照《指導意見》,民事權益受到損害的當事人,具有起訴維權意愿,但因訴訟能力弱、不敢或者不能獨立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支持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人民法院支持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支持起訴職能,共同保障訴訟活動順利進行、當事人平等行使訴訟權利。
這些民事權益受到損害的人群包括:農民工追索勞動報酬;因年老、疾病、缺乏勞動能力等不能獨立生活或生活困難,追索扶養費、贍養費;家庭暴力受害人請求離婚、損害賠償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殘疾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或者其他合法權益遭受侵害;未成年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或者其他合法權益遭受侵害;軍人、軍人家屬和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遺屬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或者其他合法權益遭受侵害等情形。
這些人群有一個共同特征,基本都屬于相對弱勢的群體。這從“訴訟能力弱、不敢或者不能獨立提起民事訴訟”等表述就可以看出來。支持起訴制度的本質,就是要通過國家公權力的適度介入,為這些弱勢群體注入司法支持資源,矯正失衡的訴訟態勢,幫助他們獲得更有效司法救濟的機會。
人民檢察院辦理民事支持起訴案件,并不是代表當事人去參加訴訟,當事人訴權、訴訟請求、證據收集、法庭上的舉證和質證等權利都還在當事人手中。
人民檢察院重在提供“支持”。人民檢察院代表公權力和監督權,具有較強的威懾力,有助于幫助將問題解決在訴前。訴與不訴都是維護權益的路徑,最終要看效果如何。如果能將問題解決在訴前,既可以減輕當事人訟累,也可以節約司法資源。
《指導意見》明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辦理民事支持起訴案件,可以通過提出司法建議、檢察建議等方式,督促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履職盡責;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民事支持起訴案件過程中,可以引導支持當事人達成和解。
另外,由于人民檢察院具有監督職能,可以促進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的實現,甚至會體現在執行階段。試想,如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協同民事案件,惡意逃避執行的“老賴”是不是會大量減少?
要說明的是,人民檢察院支持起訴并不意味著人民檢察院“代交”訴訟費。人民檢察院在此類案件中僅起到支持起訴和?法律監督作用?,并非案件實際當事人,因此也就不涉及訴訟費用的問題,而是由?實際起訴的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交納。
但是,人民檢察院辦理民事支持起訴案件時,可以向申請人提供法律咨詢,協助申請法律援助,協助收集證據,協助申請緩、減、免交案件受理費等。這方面的支持力度已經比較大,也是解決弱勢群體訴訟問題的關鍵環節所在。
總之,《指導意見》的重要指向是,立足解決民事支持起訴案件辦理中的突出問題,尤其是要保障弱勢群體依法享有訴權、有效行使訴權,使之通過法律渠道獲得應有的司法救濟。《指導意見》是對過去一些做法的系統性總結,今后還要堅持問題導向,增強可操作性,進一步完善機制建設。
(作者系第一財經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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