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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紀八十年代,軍隊離休干部管理進入規范化。在離休干部享受哪一級級別和待遇上,有了基本統一的規定和要求。
軍隊離休干部按照大軍區級、兵團級、軍級、師級、團級(以上級別均含副職級)等安排離休。離休前,一般都先確定離休干部的具體級別,然后根據級別進入相應的離休干部休養所居住。離休干部在政治、經濟、醫療、出行、療養等等方面,都按照離休時的級別來確定和安排。
當時有一個規定,是對1955年至1965年第一次授銜中的少將與大校離休后享受待遇的:凡是第一次授銜時期少將軍銜的,離休時基本可以享受大軍區副級和正兵團級待遇;凡第一次授銜時期大校軍銜的,離休后基本可以享受正軍級和副兵團級待遇。
離休時享受的級別,除了參考老干部離休時擔任的職務,還要參考第一次授銜時的軍銜。由于1955年第一次授銜后,1961年和1964年又分別調整了兩次軍銜。所以同樣是大校或少將,1955年與1964年的,離休時也有不同區別。
我原來居住的部隊大院,1955年的少將,離休時基本可以享受大軍區副職待遇;1961年或1964年的少將,離休時基本可以享受正兵團職待遇;1955年的大校,離休時基本可以享受副兵團職待遇,1961年或1964年的大校,離休時基本可以享受正軍職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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