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文成縣應急管理局持續推進安全生產執法工作,依法查處各類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為切實加強警示教育,文成縣應急管理局定期對典型案件進行公布,以達到“查處一起,震懾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現將全縣查處的一批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某碎石加工單位使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案
2025年5月9日,文成縣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對轄區某混凝土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將料庫借用給某碎石加工單位用于碎石生產使用,但該單位員工熊某在未取得焊接與熱切割特種作業操作證的情況下進行電焊作業。
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已構成生產經營單位使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
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七)項的規定,2025年5月29日,文成縣應急管理局對該碎石加工單位作出罰款人民幣玖仟元整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 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案
2025年6月,文成縣某鑄造企業發生一起中頻爐鐵水噴濺灼燙事故,造成 1 人死亡,1 人受傷。吳某某作為該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未充分履行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的職責,對事故負有責任。
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已構成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2025年9月4日,文成縣應急管理局對吳某某作出罰款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 文成縣某鑄造企業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案
2025年6月,文成縣某鑄造企業發生一起中頻爐鐵水噴濺灼燙事故,造成 1 人死亡,1 人受傷。該企業未充分告知作業人員作業場所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和作業崗位的安全操作規程,安全生產培訓不到位,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項、《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第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2025年9月4日,文成縣應急管理局對該企業作出罰款人民幣伍拾萬元整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 趙某某等人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從事柴油經營案
2025年11月,文成縣多部門聯合檢查發現:趙某某等人在未取得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許可證的情況下駕駛普通箱式貨車運輸柴油。經查,趙某某等人自2024年11月起,在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通過駕駛普通箱式貨車非法轉賣柴油達數萬升。
上述行為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涉嫌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
案例五 某新能源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案
2026年1月28日,文成縣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接舉報后對某戶用分布式光伏項目安裝現場檢查發現:某新能源有限公司工人許某在未取得高處作業特種作業操作證的情況下,在離墜落基準面十余米的屋頂臨邊安裝光伏板。
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已構成生產經營單位使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七)項的規定,2026年3月4日,文成縣應急管理局對該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玖仟元整的行政處罰。
這些行政處罰典型案例所涉及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其實都是日常檢查中常遇到的問題。很多經營者不惜以安全為代價,抱著僥幸心理,鋌而走險。殊不知,突破安全這條底線,付出的代價恐怕不止經濟效益這么簡單。
處罰的目的是讓企業更安全地生產。政府不是“保姆”,如果企業主把日常安全管理寄托于政府的檢查、專家的指導,而自己卻不管不問,甚至把別人的事故當“故事”,結果只能迎來更嚴厲的處罰。
說到底,企業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只有企業本身重視安全,遵守規章堅守紅線,才能讓安全為經濟效益保駕護航。
來源:中國日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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