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四川省瀘州市瀘縣公安局依法處置一起尋釁滋事案件,對10名違法人員作出處罰,其中5名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因違法情節嚴重,被依法執行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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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人員被拘留
據瀘縣警方介紹,3月26日凌晨,瀘縣警方接到當地人沈某某報警:其被多人毆打。接警后,警方立即啟動快速處置機制,調取視頻追蹤并走訪摸排,快速鎖定涉案人員的身份信息及活動軌跡。當日上午,在掌握充分證據后,民警兵分多路,同步在江陽區、龍馬潭區開展抓捕行動,將違法人員張某某(17歲,瀘縣人)、龍某某(18歲,瀘縣人)、楊某某(15歲,瀘縣人)、黃某某(16歲,瀘縣人)、陳某(15歲,瀘縣人)、曾某某(18歲,隆昌市人)、吳某某(21歲,瀘縣人)、邱某某(14歲,江陽區人)全部抓獲。
經查,張某某與沈某某存在矛盾糾紛,雙方未能理性處理,約定在3月25日晚見面“私下解決”。隨后,張某某邀約龍某某等7人駕車來到瀘縣,于26日凌晨在瀘縣某廣場與沈某某、甘某某(20歲,瀘縣人)2人碰面。雙方見面后發生言語爭執,爭執升級后,張某某等人對沈某某實施了毆打,作案后張某某等人駕車迅速逃離現場。
據介紹,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明確規定,未成年人的身份不再是違法免責的“擋箭牌”,法條明確規定對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一年內二次以上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可以執行行政拘留;對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以及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但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也可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目前,公安機關依法對尋釁滋事的張某某、沈某某等9人處行政拘留6至14日不等,對曾某某處罰款1000元。
瀘縣警方表示,本尋釁滋事案中,雖然張某某(17歲)、楊某某(15歲)、黃某某(16歲)、陳某(15歲)、邱某某(14歲)均為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但其違法情節嚴重、影響惡劣,公安機關依法對其執行行政拘留,打破了“未成年違法無代價”的錯誤認知,既體現了法律的嚴肅性,也兼顧了對未成年人的警示與教育意義。
紅星新聞記者 羅敏 圖據平安瀘縣
編輯 許媛
審核 王光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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