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張靜姝)3月27日上午,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涉旅游消費糾紛案件審理情況新聞發布會,通報近五年案件審理情況,發布法律提示與典型案例。在一起案例中,鄒某花1517元參加“瀑布一日游”,卻因旅行社未告知需自費坐船且司機找不到路,最終未能抵達景點。鄒某以欺詐為由,要求“退一賠三”。最終法院審理認為,旅行社隱瞞關鍵行程與費用的行為構成根本違約,需退款并支付違約金。但因旅游產品真實存在,其行為屬履約瑕疵而非欺詐,故不支持三倍賠償。
鄒某在某公司網站公示的旅游產品中購買了一款名為“某瀑布一日游(英文司機+VIP包車+酒店接送)”的產品,旅游費用總計1517元。旅行當日,鄒某未能抵達目的地某瀑布。鄒某主張因某公司之故,未能于合同約定時間游覽宣傳頁面載明的活動景點某瀑布,具體表現為工作人員于出行前一天下午才通過微信聯系鄒某確認訂單拉群但并未溝通行程安排和游玩細節,旅游當天包車司機所行駛路線無法前往景點,某公司并未協調解決司機找不到路等問題,鄒某需自費坐船才能前往景點但某公司在此前并未向其告知。鄒某及某公司均表示在合同中未明確一日游需要坐船且坐船費用由鄒某自行承擔或者需與船家溝通。鄒某主張某公司構成欺詐及虛假宣傳,起訴要求某公司退還合同款、支付違約金并賠償三倍合同價款。
生效裁判認為,當事人均表示在合同中未明確一日游需要坐船且坐船費用由鄒某自行承擔或者需與船家溝通,現有證據證明鄒某因上述原因未能到達約定的景點某瀑布,其合同目的未能實現。某公司在提供的旅游服務中未按照合同約定提前向鄒某明確旅游的道路名稱、途經地點信息,特別是關于乘船及相關費用負擔等問題,是導致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主要原因。關于某公司是否構成欺詐及虛假宣傳,因某公司在公開網站上所示旅游產品客觀真實存在,只是在向鄒某提供旅游服務中存在違約行為,該行為尚不能構成欺詐。法院最終判決某公司退還鄒某旅游費用1517元,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旅游費的20%作為違約金。
法官表示,游覽既定景點是旅游合同的主要內容,旅游服務提供者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及宣傳承諾提供游覽服務,全面、完整告知消費者費用負擔、出行計劃等重點事項。當宣傳內容約定不明確時,服務提供者應及時與消費者溝通服務細節,確保游覽計劃之實現。旅游服務提供者未全面披露行程重要細節及其他必然發生的費用,致使消費者未能游覽景點,旅游服務提供者構成違約,應當退還旅游費用并承擔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
編輯 楊海 校對 趙琳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