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歌手李榮浩發文稱,自己曾拒絕歌手單依純的版權邀約,但單依純仍在28日深圳演唱會上強行侵權演唱其曲作《李白》。李榮浩認為,單依純是翻唱《李白》而非改編,己方已向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反映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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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日下午,單依純在個人微博上回應此事:我會和團隊盡快搞清楚狀況,給大家一個答復。我對李榮浩老師,和因為這件事造成困擾的老師們,誠懇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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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后,李榮浩再次發文,確認中國著作權協會沒有就《李白》發放任何授權。李榮浩四連質問單依純:“請問你用什么立場、什么權利、什么角度、什么心態演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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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2025年6月6日晚,《歌手2025》第四期播出,00后歌手單依純成為觀眾熱議的焦點。她把李榮浩的《李白》改成了一首“游戲戰歌”:“我本是輔助,今晚來打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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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改編作品是否侵權?
對此,北京京本律師事務所主任連大有律師在接受中青報·中青網記者采訪時表示:
根據著作權法第24條、第40條,商業性演出不屬于法定許可情形,必須獲得著作權人個別授權。
中國著作權協會(音著協)的集體管理僅覆蓋其管理作品的一般性使用,但著作權人保留拒絕權,即李榮浩作為版權方有權拒絕授權。
對于著作權侵權的認定,通常考慮以下三個因素:
一、作品接觸的可能性,即單依純方主動申請授權,證明已“接觸”作品;
二、作品實質性的相似性,即演唱的是同一首《李白》;
三、無合法的抗辯理由,即授權被拒,不存在合理使用或法定許可事由。同時,單依純方在明知未獲授權的情況下仍進行商業演出,屬于故意侵權。
若李榮浩所述屬實,單依純方構成故意侵犯表演權,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及消除影響的民事責任,同時面臨行政處罰和行業懲戒風險。
雖然,單依純也回應并道歉了,但這不能改變侵權的事實,無論單依純本人及其經紀公司、演唱會主辦方等應當遵守法律法規。
此外,根據《著作權法》第52條,藝人不能僅以“公司安排”為由免責。作為專業歌手,單依純有義務知曉演出曲目的授權狀態,尤其是在已收到明確拒絕通知后。
遭遇侵權行為應如何維權?
律師表示,李榮浩一方可以對演唱會視頻、音著協聲明、郵件往來等進行證據保全,申請法院訴前禁令,制止3月29日及后續場次的侵權行為。
其次,可以向演唱會所在地的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中國著作權協會等進行投訴,要求查處侵權演出,出具書面侵權認定等。
再次,可以民事起訴單依純及其經紀公司、演唱會主辦方,停止侵權、賠償損失、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對故意侵權且情節嚴重的,可適用1-5倍懲罰性賠償。
若侵權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具有其他嚴重情節,可要求追究侵權人的刑事責任。
最后,針對這種惡意侵權行為,也向中國演出行業協會舉報,要求對違規主體進行行業懲戒,或通過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加強版權監測。
來源 | 光明日報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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