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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任命情況看,行長兼任成為主流模式。在已任命首席合規官的五家國有大行中,工、農、中、建四家均采取了由行長兼任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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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張欣
編輯 |楊希 肖嘉
視頻編輯|陳澤鍇
排版 | 黃玥
隨著監管政策過渡期臨近尾聲,國有大行首席合規官任命工作已基本完成。
3月27日,工商銀行發布公告,董事會決定聘任副董事長、執行董事、行長劉珺兼任該行首席合規官。至此,六大國有銀行中,除郵儲銀行外,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交通銀行五家的首席合規官已全部到位。
此番高層人事調整,是監管政策落地的直接體現。2024年12月,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布《金融機構合規管理辦法》(下稱《合規辦法》),明確規定金融機構總部應設立首席合規官,且該職位應為高級管理人員,可由行長或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兼任。
該辦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為機構設置了一年的過渡期。目前,過渡期即將結束,銀行業正迎來首席合規官的集中聘任潮。
從任命情況看,行長兼任成為主流模式。在已任命首席合規官的五家國有大行中,工、農、中、建四家均采取了由行長兼任的模式。
具體來看:農業銀行與中國銀行均于2月13日宣布,分別由行長王志恒、張輝兼任首席合規官;建設銀行與交通銀行則于2月27日同日,分別宣布由行長張毅兼任、首席風險官劉建軍兼任。此番安排既滿足了《合規辦法》對任職者高級管理人員身份的要求,也符合其關于行長可兼任的例外規定,有助于保障合規管理在決策層的影響力。
股份制銀行、城商行等機構的聘任工作亦在持續推進。自2025年末以來,已有多家銀行完成任命。例如,寧波銀行于2025年11月聘任副行長王勇杰為首席合規官;同年12月,興業銀行、平安銀行、江陰農商行等也密集完成了相關任命;2026年2月,光大銀行公告聘任楊文化為副行長兼首席合規官。
值得注意的是,《合規辦法》對首席合規官的任職資格與職責隔離做出了明確規定。任職者除需滿足高級管理人員基本條件外,還須具備相應的金融與法律合規復合背景。同時,為防止職責沖突,辦法要求首席合規官不得分管前臺業務、財務、內部審計等部門,但行長兼任的情況除外。
專家普遍認為,銀行機構設立首席合規官不僅是對監管規定的響應,更是公司內部治理與風險防控體系的一次深層重構。該職位進入高級管理層,有助于提升合規話語權與獨立性,推動合規要求融入業務流程與決策環節。在金融風險防控日益重要的背景下,這一制度安排將深刻影響銀行業的企業文化、經營模式和可持續發展路徑,為行業長期穩健運行奠定堅實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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