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看案例——
【#,謊稱女兒丈夫已去世】憧憬中的婚禮,竟是一場精心編織的騙局。被害人華某某先后支付17萬余元“彩禮”“禮金”,卻不知未婚妻早已為人妻,“準岳母”正用他的血汗錢償還外債。 近日,由檢察機關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提起公訴的一起騙婚詐騙案宣判。被告人朱某某、徐某某因犯詐騙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和一年十個月。
“2024年7月,被告人朱某某因對外負債,竟動起利用女兒騙婚還債的歪念。”3月29日,承辦檢察官向@極目新聞 記者介紹,朱某某的女兒徐某某年近40歲,女婿在外地打工。明知女兒仍處于婚姻存續期間的情況下,朱某某通過他人介紹,隱瞞徐某某已婚事實,謊稱其丈夫已去世,安排徐某某與被害人華某某相識并“訂婚”。此后半年多時間里,朱某某授意徐某某,以結婚需購買金飾、親戚改口打禮、家人生病、兒子損壞他人財物需賠償等為由,多次向華某某及其父親索要錢款,累計騙取人民幣17萬余元。所獲錢款均被朱某某用于償還個人債務及二人日常開銷。
2025年1月,被害人華某某多次催促結婚未果,察覺被騙后要求退款,朱某某、徐某某不僅搪塞拖延,還將對方聯系方式拉黑。華某某父子遂向公安機關報案。 該案不僅是普通的婚戀糾紛,更是典型的利用婚姻實施詐騙的刑事案件。承辦檢察官介紹,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后,經細致審查,該院依法認定二被告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隱瞞真相、編造虛假理由,騙取他人財物17萬余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2025年11月24日,當地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騙婚17萬,分別判刑三年半和一年十個月”——這起母女聯手的婚戀詐騙案判決結果公布,我相信不少人的第一反應是:判輕了。
這可不是輕了一點點,而是輕得令人費解。根據我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即屬“數額巨大”,依法應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朱某某騙得17萬元,遠超“數額巨大”門檻,即便按最低標準量刑,也應從三年起步。然而,法院最終給出的刑期是三年六個月,近乎是貼著底線在判罰。
更令人不解的是,從報道上來看,兩名被告人并無退贓退賠、取得被害人諒解等顯著從輕情節。她們在騙局敗露后,選擇了“搪塞拖延,拉黑對方”,態度不可謂不惡劣。那么,這個近乎“優惠”的刑期,究竟從何而來?如果是“綜合考量”,考量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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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當然承認,司法裁判不是簡單的“按圖索驥”。法官在法定刑幅度內,有權根據犯罪動機、手段、后果、悔罪表現等情節進行“自由裁量”。這項權力的存在,是為了讓判決更貼合個案,實現罪責刑相適應。
但自由裁量,絕不等于“隨意裁量”。它必須建立在事實清晰、邏輯自洽、價值導向正確的基礎上。尤其是對于“騙婚”這類嚴重踐踏社會誠信、傷害他人感情的犯罪,量刑時更應體現法律的懲戒與警示作用。
在此案中,母女二人將婚姻徹底工具化,以精心編造女婿/丈夫去世的謊言和買金飾、家人生病等一系列借口,長達半年持續榨取被害人財產。為母者用年近40歲的女兒化債,其動機之卑劣,手段之惡俗,社會影響極其巨大。
面對這樣的惡劣情節,僅僅“三年六個月”的判決,很難不讓人產生“罰不當罪”的觀感。它再次向社會傳遞出一個模糊而危險的信號,那就是:騙婚的成本,或許沒有你們想象中那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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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萬元,對許多人而言,是一筆需要積攢多年的血汗錢。它承載著被害人華某某對婚姻和家庭的樸素期盼,最終卻落入騙子的口袋,成為她們“償還個人債務及日常開銷”的養料。
判決的“從輕”,在某種程度上,是否間接輕視了這份損失對受害人的傷害?當法律的懲戒力度與受害人的痛苦體驗、社會公眾的正義期待產生明顯落差時,司法公信力難免受到磨損。
我們并不是要呼吁什么“唯數額論”,或者一味重判。但至少在涉及婚戀、養老、醫療等民生領域的詐騙犯罪中,司法裁判應當更充分地權衡。犯罪破壞的不僅是財產秩序,更是社會賴以運行的基本信任。這份信任的崩塌,需要更有力的司法回應來修復。
法律的權威,既在于它的強制力,更在于每一次裁判所傳遞的、清晰無誤的價值判斷。到底什么行為要被嚴厲禁止,什么利益要被堅決保護,都是要清晰明了的。在這樣一起事實清楚、性質惡劣的騙婚案中,一個接近量刑區間底線的判決,恐怕需要格外充分、透明的釋法說理來消除公眾疑慮。
不然的話,“綜合考量”就容易淪為令人看不懂的“黑箱操作”,“自由裁量”則可能被誤解為“拍腦袋決定”。這既是對受害者的二次傷害,也是對法律公正的無聲消解。我還是希望,每一起判決都能成為一堂生動的法治公開課,而不是出一道令人困惑的司法謎題看得人大受震撼。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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