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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北京大學第三醫院(簡稱“北醫三院”)原腫瘤化療與放射病科醫生張煜在平臺發文揭露“腫瘤治療黑幕”,引起關注。隨后的官方調查結論顯示,涉事案例治療原則基本符合規范,但張煜并未停止在網絡上對“過度醫療”的發聲。
一年后,北醫三院對張煜作出解聘決定,原因是2021年4月至2022年2月,其“行為對醫院聲譽造成不良影響”,此前醫院多次提醒仍未停止。
張煜就此將老東家告上法庭。今年3月27日,張煜曬出該人事爭議案的一審判決: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判決北醫三院向他賠償解除聘用合同造成的經濟損失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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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紅星新聞,29日張煜表示,“應該不會”上訴。3月30日,北醫三院宣傳中心表示,目前沒有可以提供的信息。
解聘理由:
醫院聲譽受損,多次勸誡無效
2022年2月25日,張煜曬出自己被北醫三院解聘的通知書。其后,他回到浙江衢州老家的一家二甲醫院,上崗不到3周離職。
2023年8月,已處于與老東家官司中的張煜一度發文表示希望重返北醫三院繼續從事腫瘤診療工作。
記者從張煜提供的一審判決書注意到,張煜2022年向北京市海淀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北醫三院支付違法解除聘用合同賠償金100多萬元,該委員會以北醫三院與張煜之間為人事關系而不是勞動關系為由,裁決駁回張煜的仲裁請求。張煜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判決書顯示,張煜請求法院判決確認北醫三院解除聘用合同違法,并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支付違法解除聘用合同賠償金近百萬元(北醫三院2021年職工平均工資的封頂三倍×封頂12年×2,即“2N”)。
張煜認為,自己在網絡上發表文章的行為未違反職業道德與社會公德,聲譽受損不是用人單位法定解聘理由,北醫三院解聘的程序違反《北京大學第三醫院關于印發教職工處分暫行規定的通知》的處分程序。
事實上,在張煜揭露“腫瘤治療黑幕”當月,國家衛健委便已給出結論,涉事案例治療原則基本符合規范。但此后,張煜并未停止他在網絡上對“過度醫療”的發聲。
判決書顯示,北醫三院于2021年6月、2021年11月、2022年2月對張煜進行談話勸誡。北醫三院稱,張煜未聽從勸誡,導致網絡論戰不斷升級,醫院聲譽嚴重受損,在多次勸誡無效的情況下,單位才對張煜作出解聘決定。
根據一些網友評論,法院認定,張煜對于同行診療行為的評價,對“過度醫療”“醫生收取紅包”等話題發表的觀點、言論,事實上引發社會公眾對于北醫三院管理水平,醫務人員職業道德、診療能力的質疑和負面評價。在北醫三院談話勸誡和告知后,張煜并未聽從。北醫三院作為享有人事管理權的事業單位,如認為張煜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或單位的規章制度,其有權處理張煜,但其所作出的處理決定應當符合人事法律、法規的規定。
法院判定:
解聘行為違法,賠償50萬元
北醫三院與張煜解除聘用合同的依據是聘用合同書一項約定,即“乙方(張煜)違反職業道德或社會公德,給學校聲譽造成不良影響的,甲方(北醫三院)可以單方隨時解除本合同”。
判決書中,法院認為,該項約定并非《關于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所規定的聘用單位可以隨時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法定情形。故北醫三院的解聘行為屬于違法解除聘用合同。
對于違約責任,法院注意到,北醫三院與張煜簽訂的聘用合同明確約定,“合同期未滿,不符合解除合同規定而單方解除合同的視為違約,要求解除合同的一方應承擔違約責任”,但未約定違約金的具體數額。
據了解,《關于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對于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俗稱“N”)的規定與勞動法相關規定類似,但對于違法解除聘用合同,沒有類似勞動法二倍賠償金(俗稱“2N”)規定的條款。
判決書中,法院綜合張煜的月收入情況、聘用合同履行情況等因素依法酌情判定北醫三院向張煜賠償解除聘用合同給張煜造成的經濟損失50萬元。
判決書顯示張煜“無業”。“再就業”3周又離職后,張煜探索出科普和抖音直播帶貨的謀生之路。他此前發文表示,他目前收入已經能支撐家庭,拿到的賠償會全部投入到“慈善的事業”。3月29日,他再次確認計劃將50萬元賠償金用于雇傭醫生、培養學生,去推廣“看病第一原則”和權威醫學指南,去建立數據庫,去幫助患者,避免過度治療、保護患者健康。
來源 | 紅星新聞主編 | 彭丹編輯 | 范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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