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私了協議若顯失公平,勞動者有權反悔并要求重新賠償。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條,若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協議。在工傷私了中,若用人單位利用勞動者急需醫療費、缺乏對賠償標準的了解等狀況,簽訂遠低于法定賠償標準的協議,即可能構成顯失公平。
勞動者若要反悔,需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并需提供充分證據,如醫療記錄、工傷認定材料、法定賠償標準計算依據等,以證明協議簽訂時存在重大誤解、脅迫或賠償金額顯著低于法定標準等情形。若協議被撤銷,勞動者可要求用人單位按法定標準重新計算賠償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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