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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平臺上掛個網盤鏈接,標價不到一塊,半個月賣了4單,進賬3塊9毛2——這能惹上官司?梁某大概也沒想到,自己"轉讓回血"的隨手操作,會換來一張法院傳票和1200元賠償單。
這事像什么?像你在小區群里發了一句"誰要舊沙發,免費拉走",結果沙發是贓物,收廢品的大爺沒事,你成了銷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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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這家網絡科技公司去年11月才拿到某插畫課程的全球獨家授權,今年5月就發現梁某的鏈接。0.98元的定價、個位數的銷量、剛畢業大學生的身份,這些在法庭上都沒能成為護身符。法官的認定很干脆:是不是源頭不重要,賣多賣少不重要,甚至賺沒賺錢也不重要——只要把作品擺上公開貨架,讓陌生人能隨時取走,就是信息網絡傳播,就是侵權。
梁某的抗辯聽起來委屈:我也是從別人那兒買的,我是"二手"的,我賣得便宜。但著作權法不認這個賬。數字內容的流轉就像接力跑,第一棒犯規,后面每一棒接過來再傳出去,照樣犯規。價格標簽貼得再低,也改變不了行為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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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最后把索賠額從1萬砍到1200元,算是考慮了實際損害和當事人情況。但這個數字本身不重要,重要的是判決書里的那句定性:任何"只是分享""非營利"的想法,都不能給未經授權的傳播開綠燈。
對普通用戶來說,這事有個挺冷的啟示——你以為的"二手閑置",在法律眼里可能是"二次發行"。那個網盤鏈接不是舊書攤上的泛黃教材,是24小時不打烊的自動售貨機,投幣就能取貨。而只要你沒拿到廠商授權,這臺機器擺在哪都是違規經營。
梁某在庭審后說,自己"法律知識有限"。這句話大概會被寫進很多類似案件的卷宗里,作為被告的標準開場白。但法院的回擊也很直接:不懂法不是免責理由,數字時代的內容交易,先問授權再上架,和先問保質期再吃東西一樣,是基本操作。
目前該判決已生效。梁某的網盤鏈接下架了,那3.92元銷售額估計還沒提現。而那家維權的公司,正在用同一套授權書,掃描更多平臺上的0.98元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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