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
海洋科學研究是全人類的共同事業,中國積極開展海洋科研活動,嚴格遵守國際法和國際慣例,不僅具備完全的合法性,更對增進全球海洋認知、應對氣候變化、推動海洋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將海洋科研活動與所謂“軍事威脅”強行關聯,體現了陳舊的地緣政治對抗思維,既是對國際法精神的曲解,也破壞了全球海洋治理的合作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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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 鐸
中國南海研究院 區域國別研究所
所長,研究員
本文來源:環球時報 2026.03.28
正文篇幅約1900字,轉載請注明原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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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靠泊在廣州海洋地質調查局科考碼頭的大洋鉆探船“夢想”號(新華社)
有外媒日前針對中國海洋科研活動進行不實炒作,將中國在太平洋、印度洋、北冰洋海域開展的正常科學考察,歪曲為服務軍事對抗的“海底測繪”和“潛艇戰準備”。這類報道并非孤立事件,而是西方某些勢力渲染“中國威脅”所構建的針對性敘事。值得注意的是,美國海軍情報辦公室官員本月初在國會證詞中,亦將中國正常海洋科研活動列為“戰略關切”。媒體敘事與官方敘事的協同,使得相關報道更像是為迎合“官方”議程而營造的輿論素材。
近年來,部分國家將中國科考船只納入所謂“海域態勢感知”的關注對象,把中國正常的海洋科研活動抹黑為“灰色地帶活動”,頻繁炒作中國科考船的任務帶有所謂“軍事目的”,持續渲染“中國(海洋)威脅論”。相關報道以主觀猜測替代客觀事實,聲稱中國科研船只活動具備軍事應用價值,卻始終提供不出任何直接證據。恰恰相反,被其提到的中國海洋科研活動及船只,其公開任務均明確指向科學研究、海洋資源調查等正當用途。將“推測具有國防價值”直接等同于“實際服務于軍事目的”,是典型的“意圖推定”謬誤。
從概念上看,相關報道將中國在一些海域開展的深海環境監測、傳感器布放、氣候與資源調查等正常科研活動定義為“軍事測繪”,刻意混淆了海洋科學研究與用于軍事用途的水文測量的法律界限。事實上,這些活動均屬于《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下稱《公約》)框架下規定的海洋科學研究范疇,目的是增進全人類對海洋環境的科學認知,完全符合《公約》規定的“和平目的”基本要求。
客觀評判中國海洋科研活動的性質,應當回歸《公約》的法律框架。《公約》第238條明確規定,所有國家無論地理位置如何,均有權開展海洋科學研究;第239條提出,各國應促進和便利海洋科學研究的發展;第242條強調,各國應遵循尊重主權和管轄權原則,在互利基礎上推動和平目的的海洋科學研究國際合作。在這一框架下,中國海洋科研活動的合法性十分清晰:在公海及國際海底區域,中國開展的海洋科研活動完全符合國際法賦予各國的海洋科研自由權利;在中國主張的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范圍內,相關活動是中國作為沿海國行使管轄權的正當權利,具備充分法律依據;在其他國家無爭議的專屬經濟區內,中國始終尊重沿海國依據《公約》享有的對海洋科研活動的管轄權,嚴格遵守國際法和國際慣例,確保相關活動符合和平利用海洋的宗旨。
實際上,美國等西方傳統海洋強國,長期依靠海洋戰場信息不對稱優勢,意圖維持其海權主導地位,始終將深海大洋視為地緣政治博弈的一大領域,試圖長期壟斷全球海洋治理領域的優勢地位與制度性權力。對于廣大新興國家、全球南方國家和海洋地理不利國家依據國際法行使合法權利、參與全球海洋治理、共享海洋發展紅利,傳統海洋強國始終抱有較強的抵觸與戒備心理。這種心態,與其固守的傳統海權、霸權思維息息相關。
面對中國海洋科技實力的持續增長,以及海洋科研水平的快速提升,美國等西方國家倍感不適,遑論開放與包容之心。在“泛安全化”的敘事背景下,對于如何與中國這樣一個既有后發技術優勢、吃透國際海洋法規則,還不斷提出引領性治理理念的“海洋玩家”打交道,美國等國多數時候選擇的還是一條簡單粗暴且方向錯誤的路徑——通過“制造中國威脅”“放大涉華焦慮”來服務自身的戰略議程。在中國周邊海洋問題上如此,在深海大洋問題上也是如此。
海洋科學研究是全人類的共同事業,中國積極開展海洋科研活動,嚴格遵守國際法和國際慣例,不僅具備完全的合法性,更對增進全球海洋認知、應對氣候變化、推動海洋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將海洋科研活動與所謂“軍事威脅”強行關聯,體現了陳舊的地緣政治對抗思維,既是對國際法精神的曲解,也破壞了全球海洋治理的合作共識。深海大洋不應成為地緣政治對抗的場所,而應是各國攜手探索、共同守護的人類公共空間。中國作為國際海洋秩序的維護者和全球海洋治理的貢獻者,將一如既往地在相互尊重、平等互利的基礎上,推動構建海洋命運共同體,讓海洋成為連接各國、促進合作的紐帶,而非割裂世界的鴻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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