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推進長三角林業領域行政執法一體化,提升執法能力和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我局會同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林業局,按照多因素綜合裁量模式研究起草《長三角林業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規定》,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建議,請于2026年4月30日前將意見建議反饋我局。
書面意見請直接寄送至上海市靜安區膠州路768號410室,郵編:200040;電子郵件請發送至zfjc2019@126.com。
附件:《長三角林業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規定》(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稿)
上海市綠化和市容管理局
(上海市林業局)
2026年3月31日
長三角林業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規定
(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稿)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推進長三角林業領域行政執法一體化,提升執法能力和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制定本裁量權行使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
長三角林業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工作(包括林業行政處罰權在設區的市或以下層級相對集中給其他部門行使的),適用本規定。長三角林業部門和前款涉及的承接林業行政處罰權的部門,本規定統稱林業執法機關。
長三角內各地已經發布的裁量權基準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三條(裁量原則)
林業執法機關行使林業行政處罰裁量權工作遵循合法、合理、過罰相當、公開公平公正、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
(一)合法原則。應當在法律、法規、規章確定的裁量條件、種類、范圍、幅度內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
(二)合理原則。應當符合立法目的,充分考慮、全面衡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執法對象情況、危害后果等相關因素,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必要、適當。
(三)過罰相當原則。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處罰種類和幅度應當與當事人違法過錯程度相適應,與林業領域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四)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應當向社會公開裁量權基準,向當事人告知裁量所基于的事實、理由、依據等內容;應當平等對待當事人,公平、公正實施處罰,對情節相同或相似、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的同種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應當相當。
(五)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應當將教育先行、鼓勵主動整改與實施處罰相結合,充分告知當事人應當履行的義務、認定違法的理由依據,教育和引導當事人自覺守法。
第四條(裁量模式和因素)
長三角林業行政處罰裁量采用多因素綜合裁量模式。多因素綜合裁量模式,是指依據本規定裁量步驟確定擬實施的行政處罰決定的模式。
裁量因素,是指實施處罰裁量時應當考慮的,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主要包括:
(一)違法行為后果,包括違法行為危害對象、造成的損失、林業資源破壞 程度、違法所得、公眾健康損害和社會影響等;
(二)違法行為的實施區域和手段、方式;
(三)當事人的違法次數;
(四)當事人改正情況;
(五)當事人配合查處情況;
(六)當事人主觀過錯情況;
(七)其他應當考慮的因素。
第五條(裁量基準表)
對長三角執法實踐中經常實施的罰則,設定專用裁量基準表。裁量基準表是載明違法行為的各項裁量因素及其階次劃分、具體分值的表格,是實施罰款裁量的重要依據。
第六條(不予行政處罰情形)
對符合長三角各地區林業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清單的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對清單未作出規定,但符合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不予行政處罰情形的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
第七條(減輕處罰情形)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減輕處罰,在法定最低罰款數額以下確定最終罰款金額,減輕幅度不超過法定最低罰款數額以下的50%;當事人有3種以上下列減輕處罰情形的,減輕幅度不超過法定最低罰款數額以下的80%;法定最低罰款數額為0元的,不處罰款:
(一)主動消除危害后果的,具體情形見各專用裁量基準表備注欄;
(二)主動供述林業執法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且已采取有效措施減輕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脅迫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揭發涉刑事違法行為或者提供查處涉刑事違法行為的關鍵線索或證據,并經查證屬實的;
(五)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減輕處罰情形。
第八條(從輕處罰情形)
當事人有以下從輕處罰情形的,應當根據裁量基準進行測算,最終罰款金額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罰款數額:
(一)主動減輕危害后果的,具體情形見各專用裁量基準表備注欄;
(二)受他人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主動供述林業執法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四)積極配合林業執法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從輕處罰情形。
第九條(從重處罰情形)
當事人有以下從重處罰情形,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根據裁量基準進行測算,最終罰款金額不得高于法定最高罰款數額:
(一)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具體情形見各專用裁量基準表備注欄;
(二)經林業執法機關責令改正后,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或者二年內曾因破壞林業資源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隱匿、銷毀、篡改違法行為證據的;
(四)阻礙執法人員依法查處違法行為的;
(五)共同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脅迫、誘騙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六)在案件查處中對舉報人、證人或者執法人員打擊報復的;
(七)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從重處罰情形。
第十條(罰款裁量與責令補種樹木計算)
林業執法機關根據裁量基準表的案件總分值,計算罰款金額。計算方式為:裁量結果=裁量起點+(法定最高處罰數值-法定最低處罰數值)×案件總分值。
當事人無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減輕處罰情形,罰款金額計算為0元時,按1元予以罰款;當事人初次違法且及時改正,罰款金額計算為0元的,不處罰款。
林業執法機關按照補種標準 責令當事人限期補種樹木,以確保森林面積不減少、森林質量不下降。本規定中責令限期補種樹木以被盜伐、濫伐、毀壞林木的總價值為基準,不額外增加當事人不利負擔,計算方式為:補種樹木株數=被盜伐、濫伐、毀壞林木總價值÷單株補種樹木的價值;補種樹木的倍數=補種樹木株數÷被盜伐、濫伐、毀壞林木株數,該倍數不得超出法律規定。
罰款金額以“分”為單位,含有小數位的,按向下取整法計算;補種樹木株數含有小數位的,按向下取整法計算。
第十一條(其他種類行政處罰裁量)
案件適用減輕處罰的,處以罰款、沒收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沒收獵捕工具、沒收違法所得,可不并處責令關閉違法經營場所、吊銷人工繁育許可證、撤銷批準文件、收回專用標識、吊銷特許獵捕證、吊銷狩獵證。
第十二條(裁量步驟)
林業執法機關按照下列步驟實施處罰裁量:
(一)選擇裁量基準表。根據違法行為,選擇相應的裁量基準表。
(二)判定是否適用減輕處罰。根據本規定第七條規定,判定案件是否減輕處罰,并明確調整后的擬罰款金額。
(三)測算分值。
1.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裁量起點,并對各裁量因素逐一確定所屬階次和單項分值;
2.除“其他違法行為情節”裁量因素外,若某裁量因素同時符合不同階次的,適用較重階次;
3.根據本規定第八條和第九條規定,判定是否適用疊加從輕、從重處罰單項分值;
4.對各裁量因素的單項分值加總求和,獲得案件總分值。若總分值低于0的,按0計算總分值。
(四)提出處罰建議。根據裁量起點、案件總分值、調整后的擬罰款金額、責令改正要求和本規定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提出擬實施的行政處罰決定。
(五)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十三條(調整適用)
設區的市林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產業及規模等實際情況,在本地區調整適用裁量基準表,針對本地區同一種違法行為的處罰標準 應當統一。需要調整適用的,應當向社會公開調整適用的裁量規則。
個案適用本規定裁量后 可能違反本規定第三條基本原則的,或者適用本規定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的,經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部門法制審核、集體討論后,可以對個案的處罰調整適用。調整適用情況應當及時報告省級林業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實施日期)
本規定自2026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月日。
附件:長三角林業領域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表(一)
附件
長三角林業領域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表(一)
本《長三角林業領域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表(一)》包括針對9類違法行為的《專用裁量基準表》。林業執法機關實施裁量時,需注意以下要點:
一、應當按照《行政執法人員行為準則》有關規定,嚴格做到公正執法,行使行政裁量權應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關因素的干擾,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必要、適當,應當盡可能避免采用損害當事人權益的方式,嚴禁機械適用行政裁量權基準。
二、需關注《專用裁量基準表》“備注欄”中的說明。
三、本規定中“以上”“以下”“以內”,包括本數;“不滿”“不足”不包括本數。
專用裁量基準表
(一)違法行為:盜伐林木。
序號
裁量因素
階次
百分比分值
裁量起點
五倍
1
盜伐量
立木蓄積不滿1立方米、幼樹不滿40株或者價值4000元以下
0
立木蓄積1立方米以上不滿2立方米、幼樹40株以上不滿80株或者價值4000元以上不滿8000元
5%
立木蓄積2立方米以上不滿3立方米、幼樹80株以上不滿120株或者價值8000元以上不滿12000元
10%
立木蓄積3立方米以上不滿4立方米、幼樹120株以上不滿160株或者價值12000元以上不滿16000元
20%
立木蓄積4立方米以上、幼樹160株以上或者價值16000元以上
30%
2
違法行為
發生地點
非公益林、非自然保護地
0
省級市級縣級公益林、地方級自然保護地
5%
國家級公益林、國家級自然保護地
10%
3
是否已經采取
補救措施
0
10%
4
其他違法行為情節
從輕
存在3種以上從輕處罰情形
-50%
存在2種從輕處罰情形
-35%
存在1種從輕處罰情形
一般
無從輕、從重處罰情形
0
從重
存在1種從重處罰情形
20%
存在2種從重處罰情形
35%
存在3種以上從重處罰情形
50%
1.本表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盜伐林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在原地或者異地補種盜伐株數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樹木,并處盜伐林木價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中的違法行為。盜伐林木行為,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未取得采伐許可證,擅自采伐國家、集體或者他人所有的林木,違反《森林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規定,擅自采伐國家、集體或者他人所有的林木,以及在采伐許可證規定的地點以外采伐國家、集體或者他人所有的林木,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情形。
2.若本行政區域內不具備異地補種樹木條件的,由上級林業主管部門協調解決。
3.立木蓄積、幼樹株數和林木價值中,有一個達到相關標準的,按照相關標準確定分值。
4.未造成符合從重處罰情形的嚴重危害后果,依法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義務的,依據本規定第八條第一項,符合主動減輕危害后果情形,認定為“存在1種從輕處罰情形”。
5. 依據本規定第九條第一項,造成下列嚴重危害后果之一的,認定為“存在1種從重處罰情形”:
(1)盜伐林木立木蓄積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200株以上,或者價值二萬元以上的;
(2)造成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
6.非法采伐國家級公益林、國家級自然保護地內的林木的,符合違法行為情節嚴重,認定為“存在1種從重處罰情形”,依據本規定第九條裁量。
(二)違法行為:濫伐林木。
序號
裁量因素
階次
百分比分值
裁量起點
三倍
1
濫伐量
立木蓄積不滿4立方米、幼樹不滿200株或者價值10000元以下
0
立木蓄積4立方米以上不滿8立方米、幼樹200株以上不滿400株或者價值10000元以上不滿20000元
5%
立木蓄積8立方米以上不滿12立方米、幼樹400株以上不滿600株或者價值20000元以上不滿30000元
10%
立木蓄積12立方米以上不滿16立方米、幼樹600株以上不滿800株或者價值30000元以上不滿40000元
20%
立木蓄積16立方米以上、幼樹800株以上或者價值40000元以上
30%
2
違法行為
發生地點
非公益林、非自然保護地
0
省級市級縣級公益林、地方級自然保護地
5%
國家級公益林、國家級自然保護地
10%
3
是否已經采取
補救措施
0
10%
4
當事人主觀過錯程度
過失
0
故意
10%
5
其他違法行為情節
從輕
存在3種以上從輕處罰情形
-40%
存在2種從輕處罰情形
-25%
存在1種從輕處罰情形
-10%
一般
無從輕、從重處罰情形
0
從重
存在1種從重處罰情形
10%
存在2種從重處罰情形
25%
存在3種以上從重處罰情形
40%
1.本表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六第二款“濫伐林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在原地或者異地補種濫伐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可以處濫伐林木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中的違法行為。濫伐林木行為,是指未取得采伐許可證,或者違反采伐許可證規定的時間、地點、數量、樹種、方式,任意采伐本單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林木,違反《森林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規定,任意采伐本單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林木,以及在采伐許可證規定的地點,超過規定的數量采伐國家、集體或者他人所有的林木,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情形。
2.若本行政區域內不具備異地補種樹木條件的,由上級林業主管部門協調解決。
3.立木蓄積、幼樹株數和林木價值中,有一個達到相關標準的,按照相關標準確定分值。
4.初次違法,濫伐商品林立木蓄積4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樹不滿200株或者價值10000元以下,且違法行為發生地在自然保護地以外,當事人依法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義務的,符合主動消除危害后果情形,依據本規定第七條第一項予以減輕處罰。
5.未造成符合從重處罰情形的嚴重危害后果,依法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義務的,依據本規定第八條第一項,符合主動減輕危害后果情形,認定為“存在1種從輕處罰情形”。
6. 依據本規定第九條第一項,造成下列嚴重危害后果之一的,認定為“存在1種從重處罰情形”:
(1)濫伐林木立木蓄積2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1000株以上,或者價值五萬元以上的;
(2)造成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
7. 非法采伐國家級公益林、國家級自然保護地內的林木的,符合違法行為情節嚴重,認定為“存在1種從重處罰情形”,依據本規定第九條裁量。
(三)違法行為:非法開墾、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動造成林木毀壞。
序號
裁量因素
階次
百分比分值
裁量起點
0倍
1
毀壞林木量
立木蓄積不滿4立方米、幼樹不滿200株或者價值1000元以下
0
立木蓄積4立方米以上不滿8立方米、幼樹200株以上不滿400株或者價值1000元以上不滿2000元
5%
立木蓄積8立方米以上不滿12立方米、幼樹400株以上不滿600株或者價值2000元以上不滿3000元
10%
立木蓄積12立方米以上不滿16立方米、幼樹600株以上不滿800株或者價值3000元以上不滿4000元
20%
立木蓄積16立方米以上、幼樹800株以上或者價值4000元以上
30%
2
違法行為
發生地點
非公益林、非自然保護地
0
省級市級縣級公益林、地方級自然保護地
5%
國家級公益林、國家級自然保護地
10%
3
是否已經采取
補救措施
0
10%
4
當事人主觀過錯程度
過失
0
故意
10%
5
其他違法行為情節
從輕
存在3種以上從輕處罰情形
-40%
存在2種從輕處罰情形
-25%
存在1種從輕處罰情形
-10%
一般
無從輕、從重處罰情形
0
從重
存在1種從重處罰情形
10%
存在2種從重處罰情形
25%
存在3種以上從重處罰情形
40%
1.本表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進行開墾、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動,造成林木毀壞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在原地或者異地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可以處毀壞林木價值五倍以下的罰款”中的違法行為。進行開墾、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動造成林木毀壞的行為,是指違反《森林法》規定,未經依法批準或者違反批準的內容以及違反操作技術規程,進行開墾、采石、采砂、采土、采種、采脂、挖筍、掘根、剝樹皮及過度修枝等活動,致使林木受到毀壞,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情形。
2.若本行政區域內不具備異地補種樹木條件的,由上級林業主管部門協調解決。
3.立木蓄積、幼樹株數和林木價值中,有一個達到相關標準的,按照相關標準確定分值。
4.依據本規定第八條第一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存在1種從輕處罰情形”:
(1)未造成重大不良社會影響,依法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義務的;
(2)因過度修枝、移植等行為造成林木毀壞,林木受損害的程度輕微,被毀壞林木價值等損害數額小于3000元或者損害行為并未造成明顯影響,當事人積極采取補救措施、減輕危害后果的。
5. 依據本規定第九條第一項,造成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認定為“存在1種從重處罰情形”:
6.非法采伐國家級公益林、國家級自然保護地內的林木的,符合違法行為情節嚴重,認定為“存在1種從重處罰情形”,依據本規定第九條裁量。
(四)違法行為:擅自改變林地用途或非法開墾、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動造成林地毀壞。
序號
裁量因素
階次
百分比分值
裁量起點
0倍
1
被改變或毀壞
林地面積
公益林不滿1畝、商品林不滿2畝
0
公益林1畝以上不滿2畝、商品林2畝以上不滿4畝
5%
公益林2畝以上不滿3畝、商品林4畝以上不滿6畝
10%
公益林3畝以上不滿4畝、商品林6畝以上不滿8畝
15%
公益林4畝以上、商品林8畝以上
20%
2
違法行為
發生地點
非公益林、非自然保護地
0
省級市級縣級公益林、地方級自然保護地
5%
國家級公益林、國家級自然保護地
10%
3
對林地的破壞及
生態環境損害
程度
無建筑物、構筑物或其他設施或者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所需費用在3000元以內的
0
有臨時建筑物、構筑物或地面未硬化且拆除后能夠恢復林業生產條件的或者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所需費用不滿20萬元的
5%
有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或地面已硬化且拆除后能夠恢復林業生產條件的或者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所需費用達20萬元以上的
10%
林地基本功能受到嚴重損害或者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所需費用達50萬元以上的
15%
4
是否已經采取
補救措施
0
10%
5
當事人主觀
過錯程度
過失
0
故意
10%
6
其他違法行為情節
從輕
存在3種以上從輕處罰情形
-35%
存在2種從輕處罰情形
-25%
存在1種從輕處罰情形
-10%
一般
無從輕、從重處罰情形
0
從重
存在1種從重處罰情形
10%
存在2種從重處罰情形
25%
存在3種以上從重處罰情形
35%
1.本表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可以處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所需費用三倍以下的罰款”和第七十四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進行開墾、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動,……造成林地毀壞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可以處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所需費用三倍以下的罰款”中的違法行為。擅自改變林地用途行為,是指違反《森林法》規定,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擅自改變林地用途,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情形。進行開墾、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動造成林地毀壞的行為,是指違反《森林法》規定,進行開墾、采石、采砂、采土等其他活動,在林地上實施建窯、建墳、建房、修路和硬化等工程建設,致使林地的原有植被或者林業生產條件受到毀壞,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情形。
2.涉案林地商品林、公益林同時存在的,按照1:2的比例將公益林面積換算為商品林面積后,按照換算后商品林的面積確定裁量因素“被改變或毀壞林地面積”中對應的裁量百分比。
3.依據本規定第八條第一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存在1種從輕處罰情形”:
(1)未造成符合從重處罰情形的嚴重危害后果,依法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義務的;
(2)積極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林地、野生動物棲息地受損危害后果擴大的。
4.依據本規定第九條第一項,造成下列嚴重危害后果之一的,認定為“存在1種從重處罰情形”:
(1)對林地、野生動物棲息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或造成50萬元以上重大經濟損失的;
(2)按“商品林林地面積×0.5+公益林林地面積”計算得出林地嚴重毀壞面積達5畝以上的;
(3)造成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
5.非法采伐國家級公益林、國家級自然保護地內的林木的,符合違法行為情節嚴重,認定為“存在1種從重處罰情形”,依據本規定第九條裁量。
(五)違法行為: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
序號
裁量因素
階次
百分比分值
裁量起點
有獵獲物
且獵獲物價值
五千元以上的
沒有獵獲物或者獵獲物價值不足五千元的
二倍
一萬元
1
野生動物及
其制品價值
不滿5000元
0
5000元以上不滿20000元
0
20000元以上不滿40000元
5%
40000元以上不滿80000元
10%
80000元以上
15%
2
獵捕區域
及時間
一般區域
0
0
省級或直轄市野生動物棲息地、遷徙洄游通道
5%
5%
自然保護地、禁獵(漁)區、禁獵(漁)期
10%
10%
3
獵捕手段
一般手段
0
0
使用槍支、弓弩、高危險性彈弓、獵籠、刀具、扎槍等工具或者使用誘捕、籠捕或利用鷹、隼、犬等方法獵捕或長三角區域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并公布的禁用的工具、方法
5%
5%
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規定的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
10%
10%
4
獵捕許可
已取得特許獵捕證(獵捕許可)不按照規定獵捕
2%
2%
未取得特許獵捕證(獵捕許可)
5%
5%
5
獵獲物狀態
未死亡
0
0
死亡
5%
10%
6
當事人主觀
過錯程度
過失
0
0
故意
5%
5%
7
其他違法行為情節
從輕
存在3種以上從輕處罰情形
-50%
-60%
存在2種從輕處罰情形
-35%
-40%
存在1種從輕處罰情形
一般
無從輕、從重處罰情形
0
0
從重
存在1種從重處罰情形
20%
20%
存在2種從重處罰情形
35%
40%
存在3種以上從重處罰情形
50%
60%
1.本表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海警機構和有關自然保護地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吊銷特許獵捕證,并處獵獲物價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沒有獵獲物或者獵獲物價值不足五千元的,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在自然保護地、禁獵(漁)區、禁獵(漁)期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二)未取得特許獵捕證、未按照特許獵捕證規定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中的違法行為,以及第五十條第一款“違反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以食用為目的獵捕、交易、運輸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從重處罰”中以食用為目的獵捕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的違法行為。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的行為,是指①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在自然保護地、禁獵(漁)區、禁獵(漁)期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未取得特許獵捕證或雖取得特許獵捕證但未按照特許獵捕證規定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情形;②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未取得特許獵捕證、未按照特許獵捕證規定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情形;③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以食用為目的獵捕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情形。
2.本違法行為裁量時,有違法所得的應當同時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有獵獲物的無論是否先行處置均應同時并處沒收獵獲物,有獵捕工具的應同時并處沒收獵捕工具。
3.依據本規定第八條第一項,具有下列主動減輕危害后果情形之一的,認定為“存在1種從輕處罰情形”:
(1)主動將全部涉案陸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上交的;
(2)未造成符合從重處罰情形的嚴重危害后果,依法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義務的。
4.依據本規定第九條第一項,造成下列嚴重危害后果之一的,認定為“存在1種從重處罰情形”:
(1)按“國家一級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死亡數量+國家二級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死亡數量×0.6”計算得出數量達3只以上的,或者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損失達10萬元以上的,調出名錄的除外;
(2)造成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
5.以食用為目的獵捕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的,認定為“存在1種從重處罰情形”,依據本規定第九條裁量。
6.獵獲物狀態為野生動物制品的,按“死亡”階次測算。
(六)違法行為:非法獵捕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
序號
裁量因素
階次
百分比分值
裁量起點
有獵獲物且獵獲物價值二千元以上的
沒有獵獲物或者獵獲物價值不足二千元的
一倍
二千元
1
野生動物及
其制品價值
不滿2000元
0
2000元以上不滿6000元
0
6000元以上不滿10000元
5%
10000元以上不滿15000元
10%
15000元以上
15%
2
獵捕區域
及時間
一般區域
0
0
省級或直轄市野生動物棲息地、遷徙洄游通道
5%
5%
自然保護地、禁獵(漁)區、禁獵(漁)期
10%
10%
3
獵捕手段
一般手段
0
0
使用槍支、弓弩、高危險性彈弓、獵籠、刀具、扎槍等工具或者使用誘捕、籠捕或利用鷹、隼、犬等方法獵捕或長三角區域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并公布的禁用的工具、方法
5%
5%
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規定的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
10%
10%
4
獵捕許可
已取得狩獵證(獵捕許可)不按照規定獵捕
2%
2%
未取得狩獵證(獵捕許可)
5%
5%
5
獵獲物狀態
未死亡
0
0
死亡
5%
10%
6
當事人主觀
過錯程度
過失
0
0
故意
5%
5%
7
其他違法行為情節
從輕
存在3種以上從輕處罰情形
-50%
-60%
存在2種從輕處罰情形
-35%
-40%
存在1種從輕處罰情形
一般
無從輕、從重處罰情形
0
0
從重
存在1種從重處罰情形
20%
20%
存在2種從重處罰情形
35%
40%
存在3種以上從重處罰情形
50%
60%
1.本表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自然保護地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吊銷狩獵證,并處獵獲物價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獵獲物或者獵獲物價值不足二千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在自然保護地、禁獵(漁)區、禁獵(漁)期獵捕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二)未取得狩獵證、未按照狩獵證規定獵捕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中的違法行為,以及第五十條第一款“違反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以食用為目的獵捕、交易、運輸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從重處罰”中以食用為目的獵捕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的違法行為。非法獵捕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行為,是指①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在自然保護地、禁獵(漁)區、禁獵(漁)期獵捕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未取得狩獵證或雖然取得狩獵證但未按照狩獵證規定獵捕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獵捕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情形;②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以食用為目的獵捕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情形。
2.本違法行為裁量時,有違法所得的應當同時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有獵獲物的無論是否先行處置均應同時并處沒收獵獲物,有獵捕工具的應同時并處沒收獵捕工具。
3.依據本規定第八條第一項,具有下列主動減輕危害后果情形之一的,認定為“存在1種從輕處罰情形”:
(1)主動將全部涉案陸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上交的;
(2)未造成符合從重處罰情形的嚴重危害后果,依法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義務的。
4.依據本規定第九條第一項,造成下列嚴重危害后果之一的,認定為“存在1種從重處罰情形”:
(1)致使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和地方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死亡達50只(條)以上的,或者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和地方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損失達2萬元以上的,調出名錄的除外;
(2)造成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
5. 以食用為目的獵捕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的,認定為“存在1種從重處罰情形”,依據本規定第九條裁量。
6.獵獲物狀態為野生動物制品的,按“死亡”階次測算。
(七)違法行為:非法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
序號
裁量因素
階次
百分比分值
裁量起點
一倍
1
野生動物價值
不滿20000元
0
20000元以上不滿50000元
5%
50000元以上不滿80000元
10%
80000元以上
15%
2
野生動物的來源
具有野生動物合法種源證明
0
無法證明野生動物合法種源
5%
3
專用標識管理范圍
0%
5%
4
調出名錄情況
已調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
0
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內
5%
5
查獲的
野生動物狀態
未死亡
0
死亡
10%
6
當事人主觀過錯
程度
過失
0
故意
10%
7
其他違法行為情節
從輕
存在3種以上從輕處罰情形
-50%
存在2種從輕處罰情形
-35%
存在1種從輕處罰情形
一般
無從輕、從重處罰情形
0
從重
存在1種從重處罰情形
20%
存在2種從重處罰情形
35%
存在3種以上從重處罰情形
50%
1.本表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許可證,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調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野生動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沒收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并處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中的違法行為。非法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的行為,是指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未取得人工繁育許可證,或者超出人工繁育許可證的規定,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或者人工繁育因技術成熟穩定不再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但仍應取得人工繁育許可證和標識的人工種群動物的情形。
2.本違法行為裁量時,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無論是否先行處置均應同時并處沒收野生動物及其制品。
3.依據本規定第八條第一項,具有下列主動減輕危害后果情形之一的,認定為“存在1種從輕處罰情形”:
(1)主動將全部涉案陸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上交的;
(2)未造成符合從重處罰情形的嚴重危害后果,依法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義務的。
4.依據本規定第九條第一項,造成下列嚴重危害后果之一的,認定為“存在1種從重處罰情形”:
(1)按“國家一級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死亡數量+國家二級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死亡數量×0.6”計算得出數量達3只以上的,或者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損失達10萬元以上的,調出名錄的除外;
(2)造成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
(八)違法行為:非法出售、購買、利用、運輸、攜帶、寄遞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
序號
裁量因素
階次
百分比分值
裁量起點
二倍
1
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
不滿10000元
0
10000元以上不滿40000元
5%
40000元以上不滿80000元
10%
80000元以上
15%
2
野生動物
及其制品的來源
具有野生動物合法種源證明
0
無法證明野生動物合法種源
5%
3
專用標識管理范圍
0
5%
4
調出名錄情況
已調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
0
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內
5%
5
查獲的
野生動物狀態
未死亡
0
死亡
10%
6
當事人主觀過錯
程度
過失
0
故意
10%
7
其他違法行為情節
從輕
存在3種以上從輕處罰情形
-50%
存在2種從輕處罰情形
-35%
存在1種從輕處罰情形
一般
無從輕、從重處罰情形
0
從重
存在1種從重處罰情形
20%
存在2種從重處罰情形
35%
存在3種以上從重處罰情形
50%
1.本表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未經批準、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規定使用專用標識,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許可證、批準文件的副本或者專用標識出售、購買、利用、運輸、攜帶、寄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調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沒收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和違法所得,責令關閉違法經營場所,并處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人工繁育許可證、撤銷批準文件、收回專用標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中的違法行為,以及第五十條第一款“違反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以食用為目的獵捕、交易、運輸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從重處罰”中以食用為目的交易、運輸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的違法行為。非法出售、購買、利用、運輸、攜帶、寄遞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行為,是指①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未經批準、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規定使用專用標識,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許可證、批準文件的副本、專用標識出售、購買、利用、運輸、攜帶、寄遞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或者因人工繁育技術成熟穩定不再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但仍應取得人工繁育許可證或標識的人工種群動物及其制品出縣境,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情形;②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以食用為目的獵捕、交易、運輸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情形。
2.案件總分值在70%以上的,應當認定為違法行為“情節嚴重”。
3.本違法行為裁量時,有違法所得的應當同時并處沒收違法所得,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無論是否先行處置均應同時并處沒收野生動物及其制品。
4.依據本規定第八條第一項,具有下列主動減輕危害后果情形之一的,認定為“存在1種從輕處罰情形”:
(1)主動將全部涉案陸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上交的;
(2)未造成符合從重處罰情形的嚴重危害后果,依法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義務的。
5.依據本規定第九條第一項,造成下列嚴重危害后果之一的,認定為“存在1種從重處罰情形”:
(1)按“國家一級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死亡數量+國家二級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死亡數量×0.6”計算得出數量達3只以上的,或者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損失達10萬元以上的,調出名錄的除外;
(2)造成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
6.以食用為目的交易、運輸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的,認定為“存在1種從重處罰情形”,依據本規定第九條裁量。
7.查獲的野生動物狀態,因當事人違法行為導致涉案野生動物死亡,并加工成野生動物制品的,按“死亡”階次測算,其他情況按0測算百分比分值。
(九)違法行為:非法出售、利用、運輸、攜帶、寄遞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地方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
序號
裁量因素
階次
百分比分值
裁量起點
一倍
1
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
不滿6000元
0
6000元以上不滿10000元
5%
10000元以上不滿15000元
10%
15000元以上
15%
2
野生動物的來源
具有野生動物合法種源證明
0
無法證明野生動物合法種源
5%
3
專用標識管理范圍
0
5%
4
調出名錄情況
已調出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
0
在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內
5%
5
查獲的
野生動物狀態
未死亡
0
死亡
10%
6
當事人主觀過錯
程度
過失
0
故意
10%
7
其他違法行為情節
從輕
存在3種以上從輕處罰情形
-50%
存在2種從輕處罰情形
-35%
存在1種從輕處罰情形
一般
無從輕、從重處罰情形
0
從重
存在1種從重處罰情形
20%
存在2種從重處罰情形
35%
存在3種以上從重處罰情形
50%
1.本表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三款、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未持有合法來源證明或者專用標識出售、利用、運輸、攜帶、寄遞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調出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沒收野生動物,并處野生動物價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中的違法行為,以及第五十條第一款“違反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以食用為目的獵捕、交易、運輸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從重處罰”中以食用為目的出售、運輸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地方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的違法行為。非法出售、利用、運輸、攜帶、寄遞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地方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的行為,是指①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未持有合法來源證明或者專用標識出售、利用、運輸、攜帶、寄遞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地方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或者因人工繁育技術成熟穩定已列入國家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的人工種群動物及其制品出縣境的情形;②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以食用為目的出售、運輸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情形。
2.本違法行為裁量時,野生動物無論是否先行處置均應同時并處沒收野生動物。
3.依據本規定第八條第一項,具有下列主動減輕危害后果情形之一的,認定為“存在1種從輕處罰情形”:
(1)主動將全部涉案陸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上交的;
(2)未造成符合從重處罰情形的嚴重危害后果,依法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義務的。
4.依據本規定第九條第一項,造成下列嚴重危害后果之一的,認定為“存在1種從重處罰情形”:
(1)致使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和地方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死亡達50只(條)以上的,或者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和地方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損失達2萬元以上的,調出名錄的除外;
(2)造成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
5.以食用為目的出售、運輸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地方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的,符合違法行為情節嚴重,認定為“存在1種從重處罰情形”,依據本規定第九條裁量。
6.查獲的野生動物狀態,因當事人違法行為導致涉案野生動物死亡,并加工成野生動物制品的,按“死亡”階次測算,其他情況按0測算百分比分值。
來源:上海市林業局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