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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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在合同爭議解決條款中,有時候會約定“由守約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
那么,合同中關于“守約方所在法院管轄”的約定是否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入選案例《某昌公司訴某華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中明確:
當事人管轄協議約定的管轄法院應當明確,在起訴時能夠據此確定管轄法院。由于合同雙方是否遵守合同約定,是否構成違約,需要通過實體審理認定,在立案受理階段難以確定,故當事人在合同中關于“由守約方所在地法院管轄”的約定并不明確,無法依據該約定確認管轄法院,應認定該管轄約定無效。
裁判觀點簡析
合同約定 “守約方所在地法院管轄”,因管轄連接點不明確、起訴時無法確定具體法院,依法應認定無效。約定無效后,合同糾紛直接適用法定管轄,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無效的三大法律依據與裁判邏輯1. 協議管轄的法定要件:明確、可確定
《民事訴訟法》第 35 條規定,協議管轄必須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且起訴時能唯一確定管轄法院。
《民訴法解釋》第 30 條進一步明確:管轄協議在起訴時能夠確定法院的,從其約定;不能確定的,適用法定管轄。
“守約方所在地” 在立案階段無法判斷,不滿足 “明確、可確定” 的法定要求。
2. 守約方身份需實體審理,管轄階段無法認定
是否違約、誰是守約方,屬于實體爭議,必須經過開庭審理、證據質證后才能認定。
在管轄審查階段(立案環節),法院僅作形式審查,無權預先判斷實體違約事實,無法確定 “守約方” 究竟是原告還是被告,導致管轄法院無法鎖定。
3. 最高院明確復函與判例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金利公司與金海公司經濟糾紛案件管轄問題的復函》(法函〔1995〕89 號)明確:“由守約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的約定不符合法律規定,應認定無效。
二、有效替代方案:如何約定才合法有效1. 首選方案:約定 “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 合法有效:原告所在地屬于法定 “與爭議有實際聯系” 的地點,起訴時即可確定。
- 實務表述:“因本合同引起的爭議,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 優勢:誰起訴誰主場,與 “守約方所在地” 效果相近,且完全合法。
- 被告住所地;
- 合同簽訂地(需寫明具體地址,如 “XX 市 XX 區”);
- 合同履行地(明確約定履行地點);
- 標的物所在地;
- 雙方協商一致的、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其他地點(如項目所在地、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周軍律師提醒,“守約方所在地法院管轄” 的約定,因起訴時無法確定管轄法院,依法無效。合同起草應回歸法律框架,選擇原告住所地等明確、合法的管轄連接點,才能真正鎖定訴訟主場、降低維權成本。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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