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車操作簡單
出行方便深受大家喜愛
但在騎行過程中若不按規定行駛
變道時想變就變、隨意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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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發生交通事故
后果將會很嚴重
2026年02月06日,王某駕駛電動三輪車,沿國道220線由北向南行駛至墾利區十五圖村路口處,與同向行駛陳某駕駛魯E08***號小型轎車發生事故,車輛及王某物品損壞,王某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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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調查,當事人王某的行為違反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條: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的規定。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之規定,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當事人陳某不承擔事故的責任。
無論是機動車
還是非機動車行駛在道路上
都要遵守路面的指示標記
遵守信號燈的指示和交通法規
不仔細觀察
強行變道、連續變道
都會導致嚴重的后果
不僅對駕駛人自身有極大危險
還會干擾交通秩序
威脅到其他的車輛安全
希望廣大電動車騎行者
以案為鑒、引以為戒
來源 |墾利區大隊
編輯 |張昕月
審核 |范曉輝 陳艷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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