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東街口達明美食街,可謂寸土寸金。但位于達明美食街絕佳位置上的省交通運管大樓負一層至四層房產,竟然閑置了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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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省交通運管大樓屬于福建省交通運輸廳所有。八年前的2018年,省交通廳就已經打贏了官司,法院判令承租戶京門公司騰空清場。結果近八年過去,省交通廳卻任由該房產被京門公司霸占。其背后究竟隱藏著什么秘密?省交通廳相關責任人是否涉嫌故意放任國有資產流失?社會公眾對此充滿好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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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令租戶騰空并返還房產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2年12月9日,福建省交通廳向福建省潤通經貿服務有限公司(下稱“潤通公司”)出具《授權委托書》,將福州市鼓樓區省府路83號運管招待所等產業委托潤通公司租賃管理。
2002年10月31日,潤通公司與福州京門蛇餐海鮮大酒樓有限公司(下稱“京門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將坐落于福州市鼓樓區省府路83號的福建省交通廳新建運管大樓一棟出租給京門公司使用。該房屋地下一層地上七層,建筑面積為5867平方米出租給京門公司經營使用,雙方約定:該房屋租賃期為十年,租賃期限自2003年5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止。年租金為120萬元。付款方式:上述房屋年租金每半年繳納一次,由乙方(京門公司)匯入甲方(潤通公司)指定的銀行賬戶,甲方收到款后開具發票給乙方。乙方應于每年的5月10-20日和11月10-20日內,支付給甲方下一半年的租金60萬元。從2008年5月1日起年租金逐年遞增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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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對該房屋進行裝修時,應提供該房屋的二次裝修設計圖紙和二次裝修消防部門審批手續給甲方,經甲方同意后方可進行施工,所需費用由甲乙雙方各自承擔。第六條約定,租賃期滿,該房屋原有設備和增設的固定物部分乙方不得拆除,由甲方無償收回。在第九條甲方的權利和義務約定:本大樓未完工程量,交由乙方施工,工程竣工后經甲方驗收合格,經有關部門審核后由甲方支付費用。
第十二條違約責任約定,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條款或有關協議,違反國家和地方房地產租賃的有關規定,另一方有權提出解除本合同,所造成的損失由責任一方承擔。乙方逾期一個月未能繳交租金,甲方有權單方終止租賃合同,并沒收押金,由此產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乙方負責。
合同簽訂后,京門公司即進場經營。2008年12月1日,福建省交通廳(甲方)、京門公司(乙方)、潤通公司簽訂(丙方)《補充協議》,確認2008年12月1日起將丙方與乙方于2002年10月31日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中潤通公司的責權利由福建省交通廳替代。除本協議約定情形外,《房屋租賃合同》的其他條款不變。合同主體變更后,由甲方(交通廳)提供銀行賬戶給乙方(京門公司),乙方按期向甲方繳納租金,其租金金額、遞增、繳費方式不變,乙方收到租金后開具正式票據給乙方。
2009年,由于福建省政府機構改革,福建省交通廳劃入省交通運輸廳。2013年3月19日,交通廳發函給京門公司,告知其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至2013年4月30日到期,京門公司至2013年4月30日應繳納租金284010.32元,于4月30日前匯入交通廳賬戶。
2004年4月30日,福州京門蛇餐海鮮大酒樓有限公司變更為福州京門大酒店有限公司,2011年6月13日,福州京門大酒店有限公司變更為福州京門公館酒店有限公司。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交通廳申請,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對訴爭房產辦公場所自2013年4月30日至2017年6月30日的租金予以評估。根據福建華融資產評估土地房地產估價有限責任公司(下稱“華融評估公司”)出具的閩HR房估(2017)FY022號《房地產估價報告》,該價值時點(2013年4月30日-2017年6月30日)福州市鼓樓區省府路83號福建省交通廳新建運管大樓地上2-7層房地產租賃市場總價值為9996490元。2016年6月30日至2017年6月30日,平均單價為54.75元/㎡﹒月,總建筑面積為4595.2平方米。
根據華融評估公司出具的閩HR房估(2017)FZ026號《房地產估價報告》,該價值時點(2013年4月30日至2017年6月30日)福州市鼓樓區省府路83號福建省交通廳新建運管大樓地下1層倉儲用房地產租賃市場總價值為194580元。其中,2016年6月30日至2017年6月30日,平均單價20元/㎡﹒月,建筑面積為230平方米。
根據華融評估公司出具的閩HR房估(2017)FY021號《房地產估價報告》,估價對象為福州市鼓樓區省府路83號福建省交通廳新建運管大樓地上1層商業房地產在價值時點(2013年4月30日至2017年6月30日)房地產租賃市場總價值為8803607元。其中,2016年6月30日至2017年6月30日,平均單價為558元/㎡﹒月,建筑面積為390.3平方米。
根據京門公司的申請,一審法院委托福建順健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責任公司對訴爭房產大樓一層外圍墻拆除、重建、路面平整、鋪裝造價及大樓消防項目造價評估予以評估。順健造價公司出具的閩順審字(2017)第132號《報告書》對訴爭房產大樓一層外圍墻拆除、重建、路面平整、鋪裝造價評估為93498元;對大樓消防項目造價評估為96388元,合計1898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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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樓法院認為,雙方之間簽訂的租賃合同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有關規定,法院予以確認。交通廳按約向京門公司提供了租賃場所,京門公司在租賃期限屆滿后未及時騰空搬離顯屬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向交通廳支付占用期間的使用費。
根據合同第九條“甲方的權利和義務”約定:本大樓未完工程量,交由乙方施工,工程竣工后經甲方驗收合格,經有關部門審核后由甲方支付費用。交通廳主張已將該工程費用支付京門公司但舉證不足,鼓樓法院不予采納,交通廳應向京門公司支付相應的工程費用189886元并支付相應資金占用費(自2014年8月7日起訴之日至實際給付之日止)。京門公司主張各項工程款合計3287300元證據不足,鼓樓法院不予支持。
據此,鼓樓法院作出(2014)鼓民初字第3510號民事判決:
一、福州京門公館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搬離福州市鼓樓區省府路83號房屋,并將其騰空返還福建省交通運輸廳;
二、福州京門公館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福建省交通運輸廳2013年4月30日至2017年6月30日福州市鼓樓區省府路83號運管大樓地上2-7層房產占有使用費9996490元;自2017年7月1日至實際騰空搬離之日止,按平均單價54.75元/㎡﹒月,建筑面積4595.2平方米計算;地上1層商業房2013年4月30日至2017年6月30日占有使用費8803607元,自2017年7月1日至實際騰空搬離之日止,按單價558元/㎡﹒月,建筑面積390.3元計算;地下一層倉儲房2013年4月30日至2017年6月30日占有使用費194580元,自2017年7月1日至實際騰空搬離之日止按單價20元/㎡﹒月,建筑面積230元計算);
三、福建省交通運輸廳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福州京門公館酒店有限公司工程款及大樓消防工程款合計189886元及資金占用費(自2014年8月7日至福建省交通運輸廳實際給付款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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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廳“自愿”讓租戶霸占房產八年
一審判決后,京門公司上訴至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年9月18日,福州中院作出(2018)閩01民終7403號民事判決書,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判決后,京門公司仍然不服,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2019年6月27日,福建高院作出(2019)閩民申1445號民事裁定書,依法駁回了京門公司的再審申請。
在京門公司向福建高院申請再審期間,福建省交通廳依據生效判決,向鼓樓法院申請強制執行。2019年1月15日,鼓樓法院立案對京門公司強制執行【執行案號:(2019)閩0102執820號】,執行標的為1880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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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京門公司拒絕執行,鼓樓法院于2019年12月9日發出限制高消費令,限制京門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的高消費,并裁定終結本次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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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說法院只是因為執行不到京門公司的財產而終本執行,那還情有可原。但令人意外的是,該案從福州中院作出二審判決的2018年9月至今長達八年,福建省交通廳居然連該大樓負一層至四層的房產都沒有收回來,未收回房產總面積達3382平方米。
不要問筆者是怎么知道的。2025年9月12日,福州海峽縱橫網發布的《省交通運管大樓負一層至四層餐飲業務經營權》招租公告,已經讓社會公眾對上述事實一覽無遺。
更詭異的是,從2025年10月10日上述招租事宜開標,至今又快六個月過去,省交通運管大樓負一層至四層仍然閑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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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料顯示,京門公司已于2023年5月30日被吊銷營業執照,吊銷的原因是: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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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就是這樣一家“僵尸”企業,卻長期霸占屬于福建省交通廳所有的省交通運管大樓負一層至四層3382平方米的房產,且省交通廳還“自愿”被其霸占。
八年了,在寸土寸金的福州東街口達明美食街,省交通廳在打贏官司的情況下,居然拿不回3382平方米的房產。八年來,省交通廳得損失多少租金收入?相關責任人是否涉嫌故意放任國有資產流失?是否有人涉嫌瀆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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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此,希望上述事件能夠引起福建省交通運輸廳王增賢廳長以及相關領導同志的重視,并派員聯合紀委監委進行深入調查,看看這背后出了什么樣的幺蛾子或者牛鬼蛇神,嚴防“燈下黑”,維護國有資產安全。
關于此事件的處置情況,媒體將進一步追蹤報道!(來源:東方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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