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專利訴訟案的發生,也意味著我國的無人機產業發展已經進入成熟期。圖/IC photo
3月23日,深圳市大疆創新科技有限公司在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正式起訴影石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6項專利權屬爭議,多名前大疆核心研發人員被指參與。目前,法院已正式立案。
這也是國內無人機行業首例專利權屬訴訟。消息因此迅速引發市場關注,諸多國內外媒體都進行了報道。
從性質看,這起專利訴訟并非重大案件,卻引來大量關注,主要原因是其發生在兩個中國知名影像企業之間——其實,這也是兩家世界聞名影像名企。大疆主業是無人機,影石主業是運動相機,但此次糾紛卻發生在二者業務交集的消費影像產業。
2025年,這兩家高速擴張中的公司先后踏入對方的主戰場,并引起價格戰,進而引發了這起大疆首次在國內提起的專利權屬糾紛。
也就是說,此次案件的大背景是二者市場競爭的升級。競爭從產品升級到專利,還牽扯到有組織地挖人等問題,涉及一些行業競爭灰色地帶,以及法律爭議區域,這些都為此次案件增加了關注度,可討論處也頗多。
有組織地挖人引發“內卷”擔憂
不同企業在共同涉足的領域發生專利權糾紛很常見,但此次大疆案的不同之處在于,也是幾乎所有報道都會提及的一點是:涉及專利可能由離職不久的前大疆核心研發人員完成。
大疆公開信息稱,涉及的這6件專利的發明人,都曾在大疆的研發部門工作,直接參與過無人機飛行控制、結構設計、影像處理等方面的技術開發。
而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員工離職后一年內作出的、與原單位本職工作相關的發明創造,專利權屬于原單位。這條規定在業內通常被稱為“一年條款”。
影石則發公告稱,雖然案涉相關員工均系在大疆離職后一年內加入公司,但“該期間內相關員工作為發明人遞交的專利申請,根據現有證據,均為其在公司任職期間內產生的自主創新成果”,研發過程合法合規。
由于該案尚在審理,是非外界尚難判定。但從行業視角看,此次案件發生本身,可以說是消費影像這個曾經的后發行業已經進入市場成熟時期的標志。因為,在新興市場中,各企業都忙于跑馬圈地,彼此業務較少交叉,短時間內很難發生沖突。
而“專利訴訟”則意味著業務領地的重疊、技術路線的基本穩定,創新開始呈現“微創新”特色,競爭則轉向專利壁壘和生態壁壘攻堅。
當一個行業什么時候開始出現大量專利官司,就意味著它進入了成熟期。比如,當年手機行業成熟之后,就發生了蘋果和三星的訴訟,高通和幾乎全行業的訴訟。
很顯然,消費影像行業也正在進入專利密集競爭階段。但與以往有所不同的是,這不是發生在后發的中國公司挑戰跨國巨頭的過程中,而是中國行業頭部企業之間的相互博弈。
這一方面反映出中國科技產業正從追趕者階段,進入內部競爭決定格局的階段;另一方面,這也很容易引發外界對中國科技企業之間發生不必要的行業“內卷”的擔憂。
很顯然,如果未來優秀中國科技企業都把精力放在價格戰、互相挖人、訴訟消耗上,勢必會影響到行業創新力,使國外競爭對手漁翁得利。
行業發展不能默認“挖人=創新”
這一案件也引發了一些外媒的關注。因為,此次訴訟的核心其實非常有“硅谷特色”,即到底應該怎么看待人才流動帶來的技術外溢?技術到底屬于公司,還是“人”?是要保護公司創新還是保護人才流動?
這類敘事在硅谷很常見,同時也產生過堪稱教科書級別的案例,即谷歌Waymo訴優步(Uber)案。
一名谷歌自動駕駛團隊Waymo核心成員離職創立了Otto,Otto又被優步收購,谷歌隨后起訴稱商業秘密被盜用到優步自動駕駛項目,要求獲得賠償并禁止優步使用相關技術。
這起案件影響深遠,被稱為“全球自動駕駛知識產權第一案”,最終以優步支付約2.45億美元股權補償,并承諾不再使用爭議技術和解。而涉案個人則被刑事起訴,最終以竊取商業機密被判處18個月監禁。
谷歌一案之所以典型,是因其清晰劃出三條線:離職員工跳槽,可以帶走的是知識和經驗,但具體技術路徑和實現細節必須留在原公司,而商業機密則絕對禁止。
在此次大疆案中,影石團隊中有前大疆人員,而是否只帶走了知識和經驗,仍需法院認定。事實上,這類案件并不好判斷,因為存在很多灰色地帶,比如如何界定“經驗”和“商業機密”,都考驗著司法實踐的智慧。
對行業而言,大疆和影石最終誰輸誰贏并不重要,因為市場競爭中企業互有冒犯和沖突很正常。真正需要提防的,是那種有組織地挖人,通過挖人獲得核心技術,甚至申請專利。
畢竟,如果一個行業默認了“挖人=創新”,那將造成無人愿意投入十年磨一劍的研發,只能在市場紅海里彼此“內卷式”競爭的雙輸后果。
事實上,國內司法在此方面也已有判例,如吉利訴威馬知識產權糾紛案。
2024年6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發布該案終審判決書,判決侵權人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合計約6.4億元,創我國知識產權侵權訴訟判賠數額歷史新高。
該案起因就是,吉利車企下屬公司40名高管及技術人員先后“跳槽”至威馬,威馬在沒有技術積累或合法技術來源的情況下,利用吉利的底盤零部件圖紙技術,短期內推出某系列型號電動汽車,令吉利遭受巨大損失。
而該案發生前后,也正是中國電動汽車行業競爭進入白熱化、利潤暴跌時期。比如,吉利股價最高曾達到35元,但判決時只有9元,威馬則陷入破產重整。企業如此“內卷式”挖人,對雙方造成的負面效應不可不察。
回到大疆訴影石案,作為中國同時走向國際的影像雙雄,走出去的過程中都曾與國際競爭對手發生訴訟,但這并未影響他們的發展與壯大。從這個角度講,真正基于專利的訴訟其實并不可怕,需要警惕的是其背后的“內卷式”競爭苗頭。
在國際競爭中,很多中國企業依托強大的中國特色競爭優勢而并不懼對手,但競爭一旦輪換到中國企業之間,由于彼此太了解、太相似,就很容易祭出一些較低級的盤外招,形成“內卷”。
針對這一問題,就需用好法治之鑰,破解企業“內卷式”競爭,維護行業發展秩序,也助益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
撰稿 / 海潮(媒體人)
編輯 / 何睿
校對 / 王心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