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坤的很多當事人都有類似經驗,原本就是因為對方不溝通不解決,所以自己不得已提起行政訴訟主張權益,等真正進入司法程序了,對方又想方設法要求調解,勸當事人撤訴,那這種情形我們到底能不能撤訴?或者說在怎么樣的情況之下我們才能撤訴呢?
一、行政機關為啥勸你撤訴?
行政機關勸你撤訴,可不是出于什么好心,主要是為了自己的利益,主要有這么三方面原因:
怕擔責任:行政機關擔心敗訴后,單位績效考核受影響,相關人員被問責,還可能形成同類案件的先例,以后類似情況都得這么處理。
消耗你:對方會時不時給你一些模糊的口頭承諾,甚至每次溝通的人員都不一樣,跟你反復拉扯,消耗你的時間和精力。讓你工作生活都亂了套,等你熬不住了,就會自己放棄維權。
躲風頭:像征地拆遷、行政賠償這類敏感案件,行政機關希望通過撤訴來終止公開審理,這樣就能避開輿論的關注和上級的督辦。
二、撤訴的風險
權益沒保障:要是你只聽行政機關的口頭承諾就撤訴,事后他們反悔了,你既沒辦法申請強制執行,也沒辦法再起訴。
后續溝通難:你輕易撤訴了,行政機關馬上沒了壓力,以后跟你打交道會更敷衍、更愛推諉。
無法再起訴:行政訴訟中,若原告主動撤訴且法院裁定準許,一般不能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起訴,這時你將徹底被動。
三、什么情況下可以撤訴
先問三個問題:你維權的核心是為了真正保障自己的權益,還是就想圖個省事?行政機關有沒有給你具體、明確的書面承諾,比如“X年X月X日前支付XX元補償款”?如果撤訴后對方反悔了,你還有沒有其他追責的辦法?
整體評估一下自己勝訴的可能性有多大,這得看法律依據充不充分,證據鏈完不完整。還要考慮時間成本,會不會錯過關鍵節點。另外,看看有沒有其他維權途徑,比如行政調解、行政復議等。
要是你決定撤訴,一定要和行政機關簽一份正式的書面協議,明確他們的具體義務、履行時間、違約了怎么補救以及要承擔什么責任。沒有書面保障,千萬別提撤訴申請。
面對行政機關勸你撤訴,可別被“省事”“雙贏”這些話給忽悠了。撤訴得把案件情況摸清楚,做好充分的書面保障,這才是理性的選擇,可不是放棄維權。法律是咱們維權的堅強后盾,千萬別因為一時沖動,就把這層保護屏障給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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