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綠城中國被天鴻地產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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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舉報背景與核心指控
2026年3月31日,天鴻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北京舉行媒體溝通會,董事長魏國秋正式向香港聯交所、香港證監會及香港會財局提交對綠城中國的全面舉報。舉報的核心指控包括:
1. 簽約主體欺詐:綠城中國故意避開上市公司主體,安排無股權關聯的沈陽全運村建設有限公司作為簽約方。沈陽全運村被描述為"虧損空殼公司",無自有資金、無自有人員、無操盤能力。
2. 資金路徑違規:沈陽全運村提供的6億元借款中,約5億元來自綠城中國金融事業部,經關聯公司無息注入沈陽全運村,再以16%年息轉借天鴻地產,涉嫌利益輸送和違規放貸。
3. 信息披露不充分:質疑綠城中國未充分披露關聯方資金往來及金融事業部放貸業務。
4. 項目控制權失衡:在項目公司唐山鴻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中,天鴻持股90%卻無決策權,沈陽全運村僅持股10%卻通過派駐執行董事掌控公司日常經營。
二、合作起源與項目概況
雙方合作始于2019年,共同開發唐山"綠城桂語江南"項目(備案名"龍禧里碧湖園",后更名"天鴻·甲第觀瀾")。項目公司唐山鴻柯公司股權結構為:天鴻地產持股90%,沈陽全運村持股10%。
合作采用"雙主體簽約"模式:沈陽全運村與鴻柯公司簽訂投資合作協議并提供6億元借款(年利率16%),綠城管理控股有限公司與鴻柯公司簽訂代建合作協議。項目約定由綠城負責代建代售,承諾完成21億元銷售額。
三、訴訟拉鋸戰進展
自2022年起,雙方已展開多輪司法訴訟:
1. 天鴻訴綠城案(主案):2022年2月,天鴻地產在唐山起訴綠城中國和綠城管理集團,主張雙方為"融資+代建+公司控制"的合作開發關系。案件目前在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中。
2. 全運村訴天鴻案(關聯案):2022年4月,沈陽全運村在沈陽起訴天鴻地產,要求提前歸還剩余借款本息約3.9億元,并申請訴前保全,將唐山項目土地及未售房源全部查封。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已判決發回重審。
魏國秋指控綠城方面存在"惡意查封",目的是"卡我的流動性,逼我撤訴"。他透露綠城曾通過中間人傳話:如果天鴻撤掉關于"綠城非法成立金融事業部違法放貸"的訴請,其他問題可以談。
四、項目現狀與影響
唐山項目已陷入嚴重困境:
? 全面停工:項目停工一年多,工地停滯
? 銷售慘淡:開盤后兩年銷售回款僅為0.94億元,遠低于21億元目標
? 房價下跌:較開盤時下跌約40%
? 業主受害:數百戶業主無法收房,原定2023年底交房至今未交付
? 供應商欠款:供應商欠款上億,農民工工資無法發放
? 監管介入:2023年被住建部列入保交樓重點督辦項目
天鴻地產估算直接經濟損失超10億元。
五、雙方立場與回應
天鴻地產方面:
? 已向審計機構安永發送風險提示函及證據材料
? 初步估算綠城中國通過類似操作涉嫌侵吞上市公司利潤超過100億元
? 指控綠城高管"系統性掏空上市公司"
? 認為合作本質是"融資+代建+公司控制"的復合關系,而非簡單代建
綠城中國方面:
? 2026年3月31日發布嚴正聲明,稱爭議已進入司法程序
? 強調公司及下屬企業均依法合規經營,不存在違規放貸行為
? 指出沈陽全運村與綠城中國無直接股權關聯,合作屬于正常商業代建
? 表示代建團隊僅負責項目管理,不承擔銷售業績承諾,項目銷售不佳是市場環境及天鴻自身運營問題導致
? 代理行政總裁耿忠強引用公告內容表示:"為避免影響司法公正,我司強烈呼吁廣大公眾、媒體及投資者:請勿輕信、傳播未經證實的不實信息與謠言"
六、監管機構反應
天鴻地產的舉報材料已被香港聯交所、香港證監會、香港會財局記錄在案。監管機構已受理相關舉報,但尚未公布調查結論。
七、綠城中國2025年業績背景
在舉報事件發生的同一天,綠城中國發布了2025年年度業績報告,顯示公司面臨嚴峻的經營壓力:
? 收入下滑:全年收入1549.66億元,較2024年的1585.46億元下降2.3%
? 利潤暴跌:歸母凈利潤僅0.71億元,較2024年的15.96億元下降95.6%,創下新低
? 資產減值:計提相關資產減值及公允價值變動損失凈額49.21億元
? 高管變動:跟隨綠城近30年的行政總裁郭佳峰辭任,"中交系高管"耿忠強出任代理行政總裁
八、關鍵疑點與爭議焦點
1. 沈陽全運村的真實身份:天眼查顯示,沈陽全運村由廣偉集團全資控股,與綠城中國在法律上沒有直接股權關系。但魏國秋指控綠城中國隱瞞沈陽全運村的真實情況,誘導天鴻地產簽約。
2. 資金路徑的合規性:天鴻指控綠城中國金融事業部通過關聯公司無息注入資金到沈陽全運村,再以高息轉借,涉嫌利益輸送。
3. 合作性質認定:天鴻主張為"融資+代建+公司控制"的合作開發關系,而綠城堅稱為正常商業代建。
4. 證據保全問題:魏國秋指出,2022年訴訟進行中時,沈陽全運村的股權被轉移至維京群島,綠城金融事業部也隨之解散,質疑綠城高管在"銷毀證據"。
九、行業影響與法律意義
此案反映了房地產行業深度調整期合作糾紛的典型特征:
? 復合型合作模式風險:集"項目治理+融資+代建"于一體的合作模式,容易在權責劃分、利益訴求、風險傳導等方面產生問題
? 法律定性爭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此類合作需明確是否構成真實合作開發關系
? 上市公司治理:涉及關聯交易披露、資金往來合規性等上市公司治理核心問題
目前雙方各執一詞,案件仍在司法審理中,最終事實認定需等待監管機構調查結論及法院生效判決。這場持續四年的糾紛不僅影響雙方企業,更直接關系到數百戶業主的切身利益,成為房地產行業調整期的一個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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