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青島市交通運輸市場秩序,強化執法震懾,4月3日,青島市交通運輸綜合執法部門對近期查處的交通運輸領域4起違法違規案件進行了通報,涉及巡游出租車駕駛員離開車輛兜攬乘客、接受電召任務后未履約、拒載、網約車無證經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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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巡游出租車駕駛員拒載案
執法人員根據投訴線索,對魯UT9**5(藍色)號巡游出租車駕駛員趙某進行詢問調查。經查,趙某駕駛該車停靠在市南區太平路與安徽路路口處,車輛為空車待租狀態,乘客要搭乘該車去花石樓時,趙某無正當理由拒載乘客。構成“巡游車空車待租狀態下,在路邊停靠時,拒絕載客”。依據《青島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參照《青島市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執法部門依法給予其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
二、巡游出租車駕駛員接受電召任務后未履行約定案
執法人員根據投訴舉報線索,對魯UT5**2(藍色)號巡游出租車駕駛員趙某進行詢問調查。經調查,趙某駕駛魯UT5**2(藍色)號巡游出租車從某平臺接到預約訂單,在前往預約乘客地點途中,拉乘了一名路邊打車的乘客,未按照預約訂單時間和地點接送線上預約乘客,構成“巡游出租車駕駛員接受電召任務后未履行約定”。依據《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第四十八條第六項的規定,參照《山東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執法部門依法給予其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
三、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擅自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案
執法人員在市南區信號山公園門口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駕駛員劉某駕駛魯BDC2**9(漸變綠)號車通過某網約車平臺接單,從某酒店接2名乘客送至信號山公園后,通過該平臺收取車費7.50元。劉某無法提供該車有效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及其他有效證明,構成“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擅自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依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參照《山東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執法部門依法給予其警告、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為該車輛派單的網約車平臺構成“提供服務車輛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同時被立案處罰。
四、巡游出租車駕駛員離開車輛兜攬乘客案
根據青島北站周邊區域管理辦公室移送的視頻巡查線索,執法人員對魯BAT9**5(漸變綠)號出租車駕駛員萬某進行詢問調查。經調查,萬某駕駛魯BAT9**5(漸變綠)號巡游出租車在青島北站西廣場壺關路停靠,其離開車輛,在壺關路上招攬乘客,將乘客送往李滄區某小區后,通過微信收取43元車費,構成“離開車輛兜攬乘客”。因萬某前期實施該種違法行為一年內第四次被查處,已受到“吊銷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的行政處罰,此次為萬某“吊銷后再次從事該項違法行為”。依據《青島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參照《青島市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違法程度“嚴重”,執法部門依法給予其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來源:大眾新聞·半島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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