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幼時被保姆拐走,全家為尋子放棄一切,父母相繼抱憾離世,姐姐與姥姥相依為命,仍未放棄尋找。
可是,孩子被找到后,卻對親生家庭態度疏離冷漠,其養父母亦不肯放人。孩子更是親筆寫信,明確表示不愿相認。
錢笑生(袁果果)案可以說是《家事法庭》中最復雜、最撕扯、也最揪心感人的案件單元。
錢笑生(袁果果)幼年被拐后,在養父母家度過了安穩的童年時光,早已將養父母視為至親,形成深厚情感依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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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笑生(袁果果)被找到后,面對親生姐姐袁巧巧和姥姥的認親,他既無法割舍養育之恩,又對血緣親情存在陌生感,甚至在雙方沖突時主動擋在養父母身前,成為沖突的焦點。
沖突升級后,法官沈謝秩在與律師秦睿的溝通中,獲得啟發:家事裁決的核心不是“分對錯”,而是“護孩子”。
沈謝秩決定摒棄“非此即彼”的裁決邏輯,提出折中方案:不立即改變錢笑生(袁果果)的現有生活環境,但要求他在暑假期間回到袁巧巧和姥姥身邊共同生活一段時間。
沈謝秩的方案既尊重了孩子的情感依賴,又為血緣親情搭建了溝通橋梁,同時避免了對孩子的二次傷害。
方案提出后,養母與袁巧巧一開始時均強烈反對,養母擔心暑假相處后孩子被搶走,袁巧巧則不滿不能立即完全擁有弟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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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沈謝秩的耐心勸導下,結合姥姥的讓步(承諾暑假結束后尊重孩子意愿)與養母的情感松動,雙方最終達成一致。
錢笑生(袁果果)也明確表示愿意嘗試與親生家人相處,調解方案落地。
錢笑生(袁果果)案結局并非傳統意義上的“一方勝訴、一方敗訴”,它打破了“血緣必然優先”或“養育必然優先”的刻板認知,最終實現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與情感修復的雙重目標。
類似的案例,現實生活中同樣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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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孫卓被拐案
孫卓被拐案,因為被改編成了打拐電影《親愛的》,再加上其生父孫海洋在網絡上有一定知名度,所以孫卓回歸的事情,可謂人盡皆知,也是被拐孩子回歸親生父母家庭的一個典型案例。
孫卓2007年,4歲的時候,在深圳被人販子拐走,在山東陽谷縣生活了14年。
2021年,孫卓被找到并確認了與親生父母孫海洋、彭四英的血緣關系,并在深圳“團圓”行動現場相認。
之后孫卓返回養父母家中,16天后,孫海洋從深圳開車到陽谷縣,將孫卓接回深圳,并順利為孫卓辦好了戶口、找好了滿意的學校,自此,孫卓就幸福地跟生父母以及姐姐、弟弟,一家五口生活在一起了,目前已就讀南京工業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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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浙江非婚生子女撫養權與收養權沖突案。
非婚生子女小宇(化名)出生后,生母李某因無力撫養,將其送給無子女的王某夫婦收養,雙方簽訂收養協議并辦理了登記。
三年后,李某姐姐(小宇的姨媽)以“血緣優先”為由,要求解除收養關系,接回小宇,引發糾紛。
法院經調查發現,王某夫婦收養期間悉心照料孩子,未出現任何侵害行為;李某姨媽無穩定撫養條件,強行接回會影響小宇的成長。
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姨媽的訴訟請求,維持收養關系有效,同時要求李某定期探望小宇,保障其雙重親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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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3:甘肅女兒選擇繼母案。
生父與繼母離婚,15歲繼女丁某主動要求跟隨撫養自己近10年的繼母生活,而非生父。
生父不滿,要求法院裁決。
法院經調查后,認為丁某與繼母已形成穩定撫養關系,且繼母同意繼續撫養,法院最終尊重未成年人真實意愿,判決繼母繼續撫養。
案例3類似本劇劇情中錢笑生(袁果果)對撫養家庭的依賴,雖然他知道了自己不是親生的,但仍對養父母表現出強烈的依賴和信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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劇情中沒有交代錢笑生的養父母是否知道養子是被拐的孩子(如果知情,那么他們的行為不但不道德,而且也涉嫌違法),或許他們并不知情,拐賣錢笑生的保姆或許撒謊說是她自己的孩子。
案件過程中,沈謝秩與陳向輝找到錢笑生,勸其出庭說明情況,莫讓苦苦等待的姥姥與姐姐寒心時,聽到家人多年付出,錢笑生潸然淚下,答應出庭。
庭審當日,錢笑生(袁果果)在雙方家人的注視下,因不堪親情撕扯,在報自己名字是錢笑生還是袁果果時,陷入激烈心理沖突,當庭逃離。
錢笑生(袁果果)案,是一面映照現實的多棱鏡,既照見了打拐工作的艱巨與必要,也照見了被拐者回歸家庭的荊棘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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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折射出尋親家庭的情感創傷,與被拐兒童長大后身份認同的復雜現實。而錢笑生案最后的裁決方案告訴我們:法律是守護正義的底線,但真正治愈創傷的,除了法律的剛性判決,還需要社會對個體情感選擇的包容,以及對每一個“被錯位人生”的深切共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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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與情、生與養的交織中,錢笑生案最終指向的是:法律的溫度,在于它有能力在懲惡的同時,還能為善后的生活留一扇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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