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張靜姝 通訊員劉彥言)清明時節,慎終追遠,為先人覓一方安息之地本是莊重寄托,然而李先生一家遭遇了“一墓二賣”甚至經營者根本無資質售墓,這不僅是對逝者的不敬,更令家屬陷入維權困境。近期,一起通州法院審理的案件給出明確指引,無合法經營資質的公墓所簽購墓合同無效,實際控制人須承擔退款責任。
李某為安葬親屬,與某公墓的實際經營者王某簽訂了《某公墓骨灰安放設施使用協議書》,并依約向某公墓的公共賬戶支付了公墓費及管理費49000元。但幾個月后某村委會工作人員告知李某公墓因違規私建,已無法下葬,李某查看后又發現自己購買的墓地已被第三人下葬。墓地無資質經營且無法交付,李某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故訴至法院,要求王某退還已支付的公墓費及管理費490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本案中,某公墓未取得合法經營資質,與原告簽訂的《某公墓骨灰安放設施使用協議書》應屬無效。合同無效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原告已依約支付49000元款項,且并未實際使用涉案墓地,故相關合同款理應退還。
關于退款主體,法院經審理核實,某公墓并非在市場監督管理局登記注冊的企業或個體工商戶等市場主體,李某無法向其主張權益。法院向民政局致函,回函表示本案王某承認在未取得土地建設部門或者民政部門審批手續情況下,私自建設該公墓,其系某公墓的實際控制人,本院根據回函可以認定王某系某公墓的實際控制人,故李某主張王某退還其款項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
一審判決后,雙方均未提起上訴,判決現已生效。
編輯 甘浩
校對 劉軍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