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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漢服博主“白菜漢服妝造”爆料:其本人照片被AI短劇《桃花簪》擅自使用,劇中的反派“劉大”不僅面部特征、漢服妝造與其高度相似,更被塑造成“猥瑣好色”的負面形象。事件曝光后,制作方雖緊急替換了部分劇集形象,但原侵權內容已廣泛傳播。
這并非孤例。從明星到普通人,AI換臉、盜臉正成為短劇行業的“潛規則”——利用技術低成本“造臉”,將他人肖像卷入商業變現的漩渦。法律對此如何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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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條、第一千零一十九條:
第一千零一十八條: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第一千零一十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1.核心標準:可識別即侵權
法律保護的肖像,關鍵不在于是否“100%復制原圖”,而在于能否通過外部形象特征識別出特定自然人。只要AI生成的虛擬形象能讓公眾聯想到真實人物,就落入肖像權保護范圍。
2.技術手段不豁免責任
第1019條特別新增“不得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的規定,正是為了應對AI換臉、深度偽造等新技術。立法意圖明確:技術工具的升級,不能成為侵害人格權的免責理由。
3.“丑化”加重侵權惡意
若盜用肖像的同時附加負面人設,則同時構成對名譽權的侵害,司法實踐中將直接影響賠償數額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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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100%復制”不影響侵權成立
短劇中的反派形象,面部特征與博主的漢服妝造高度一致,公眾一眼即可識別。根據“可識別即侵權”原則,無論技術路徑是直接貼圖還是AI再生成,均構成肖像權侵權。
2.負面人設構成雙重侵權
制作方不僅盜用形象,還將其塑造為“好色猥瑣”的反派,屬于民法典第1019條明確禁止的“丑化”行為,同時侵害了博主的名譽權。
3.“技術性修改”不免除既往責任
事件曝光后制作方替換了部分劇集形象,這只能視為“停止侵害”,不能免除之前的侵權責任。權利人仍有權要求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賠償損失(含公證費、律師費等合理維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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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作方:直接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等主要責任。
2.平臺方:適用“避風港原則”,但若在收到通知或明知侵權后未及時刪除,需對損害擴大部分承擔連帶責任。
3.廣告商:若明知短劇存在侵權內容仍投放廣告,可能構成共同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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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時固證:通過區塊鏈存證或公證處取證,保全侵權鏈接。
平臺投訴:向播出平臺發送侵權通知函,要求刪除。
訴訟索賠: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維權合理費用(律師費、公證費)由侵權方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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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短劇的“偷臉”亂象,不是一場關于“像與不像”的娛樂八卦,而是一場數字時代的人格權保衛戰。民法典的明文規定與最新的司法判例都在清晰地告訴每一位公民:你的臉,你做主;未經許可,AI也不能染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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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領域
行政復議、訴訟、征地拆遷、刑事辯護以及民商事訴訟、仲裁
▌執業領域
常樂律師曾執業于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法學功底深厚,能將理論知識和實踐完美結合,為當事人提供最完善的法律服務方案。
常樂律師的的主要執業領域為行政復議、訴訟、征地拆遷、刑事辯護以及民商事訴訟的爭議解決,熟悉法院及仲裁機構的工作流程及裁判思路,積累了豐富的實務經驗,得到了當事人的一致認可。
▌工作經歷
2016年通過國家司法考試
2019年取得律師執業證
2020年任職于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
2022年任職于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
自執業以來,參與的案件幾百余件,對行政訴訟、民商事案件具有豐富的實務經驗。
▌代表性案例
代理黑龍江雞西5戶村民強拆違法案
代理江西嚴某宅基地強拆案
代理唐山市樊某信息公開案
代理北京周某行政復議案
代理楊某與某企業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
辯護劉某故意殺人案
本文旨在法規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構成對具體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斷的任何成果,亦不作為對讀者提供的任何建議或提供建議的任何基礎。作者在此明確聲明不對任何依據本文采取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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