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樣是起訴前妻欺詐、討要財產,為何一審法院予以支持,二審法院卻直接駁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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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王秀全 李金萍
? 典型案例
兒子小宇三歲那年,丈夫呂貿光出軌了。為了給孩子一個完整的家,夏瑩瑩選擇了隱忍。她甚至提出想再要一個孩子,以此來修復兩人的關系。呂貿光一口回絕:“我對你沒興趣,要生你自己生去。”“好!你不生,我就找別人生!”
傷心不已的夏瑩瑩帶著小宇回了娘家,隨后獨自飛往歐洲散心。在那里,她遇到了一位溫柔體貼的當地男子。在一次情緒崩潰的深夜,兩人發生了關系。慌亂之中,夏瑩瑩竟忘了采取安全措施。回國后不久,她發現自己懷孕。她清楚地知道,這個孩子不是丈夫呂貿光的。
夏瑩瑩決定主動出擊,率先提出離婚。聽到這個消息,呂貿光心里樂開了花。其實早在兩年前,他就在外面有人了。對方名叫張倩,一直催他離婚,甚至放話“再耗著就分手”。呂貿光提過幾次離婚,可夏瑩瑩為了小宇堅決不同意,如今她主動松口,正合他意。
就在兩人初步協商離婚事宜時,呂貿光意外得知了夏瑩瑩懷孕的消息。短暫的錯愕過后,他很快冷靜下來,開始打起了小算盤。他清楚自己出軌在先,若鬧到法院離婚,不僅會聲名掃地、影響事業,財產分割也未必能占到便宜。于是,呂貿光主動找夏瑩瑩談了一次。兩人心照不宣,都沒點破孩子的身世,并很快在財產分割上達成共識。呂貿光明確表示,為方便小宇上學,婚內共同購買的學區房歸夏瑩瑩所有。分割存款時,考慮到自己生意興隆、張倩家境殷實,他還主動多讓了20萬元,幾乎是凈身出戶。
離婚不到一個月,呂貿光就和張倩登記結婚,并風風光光地舉辦了婚禮。然而,婚后的生活并沒有如他預想的那般順遂。張倩雖家境不錯,卻吝嗇計較,對呂貿光把房子和存款都讓給前妻的事耿耿于懷。每次吵架,她都拿這事指責呂貿光:“你當初就是腦子進水了!明知她懷了別人的孩子,還把財產拱手讓人,我們平白少了一大筆家底!”雪上加霜的是,因為行業不景氣,呂貿光的收入大幅下滑。
面對婚姻和事業的雙重打擊,呂貿光開始后悔當初的決定,越想越覺得虧。思來想去,他萌生了一個念頭:假裝自己當初對孩子非親生的事一無所知,以被夏瑩瑩欺詐為由起訴,要回部分財產彌補損失。這樣既能安撫張倩,也能緩解自己的經濟壓力。很快,呂貿光將夏瑩瑩告上法庭,請求法院撤銷《離婚協議書》中的財產分割條款,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孕育的子女,通常被推定為夫妻雙方的子女。夏瑩瑩在婚姻存續期間與他人育有子女,卻刻意隱瞞,導致呂貿光在財產分割時作出了不真實的意思表示,構成欺詐,依法支持呂貿光的訴訟請求。
夏瑩瑩對一審判決不服,隨即提起上訴。她向法院提交了兩人分居期間的聊天記錄、通話錄音,以及多位共同朋友的證人證言。從聊天記錄中可以看出,兩人分居后并未完全斷絕聯系。呂貿光不僅知曉夏瑩瑩有一位外國男友,還曾多次詢問孩子的相關情況。多位朋友出庭證實,在兩人商議離婚期間,夏瑩瑩曾向他們透露過孩子的身世,而呂貿光當時對此是知情的。
二審法院結合所有證據,完整還原了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時的真實場景,最終認定呂貿光在簽署《離婚協議書》時,已明確知曉孩子非親生的事實。在此前提下,雙方自愿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是真實意思表示,不符合法律意義上欺詐的構成要件。最終,二審法院作出改判,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呂貿光的全部訴訟請求。
律師分析
一、孩子非親生,離婚協議財產分割條款是否必然可撤銷
不少人認為只要證實孩子非親生,就可以理所當然地以欺詐為由撤銷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條款,但實際情況并非如此。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條款能否被撤銷,核心在于是否滿足法律意義上的欺詐構成要件。
欺詐的成立需要同時具備兩個關鍵條件:一是一方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二是對方因受該欺詐行為的影響,作出了違背自己真實意愿的意思表示。
具體到此類案件中,如果一方在簽署離婚協議時,確實不知道孩子非親生,而另一方刻意隱瞞這一關鍵事實,導致其在財產分割上作出了不利于自己的決定,那么受欺詐一方有權請求法院撤銷相關財產分割條款。但如果有充分、確鑿的證據證明,簽署協議時聲稱自己受欺詐的一方已經知曉孩子非親生的事實,仍然自愿與對方達成財產分割協議,那么就不構成欺詐,離婚協議財產分割條款應屬合法有效,不得隨意撤銷。
二、法院審理此類案件的核心考量因素
法院在審理此類請求撤銷離婚協議財產分割條款的案件時,不會僅憑“孩子非親生”這一單一事實作出判決,而是會綜合多方面因素進行全面審查。
首先,重點審查原告在簽署離婚協議時的認知狀態。這是判斷是否構成欺詐的關鍵。法院會結合雙方提交的聊天記錄、通話錄音、證人證言、轉賬記錄等各類證據,還原當時的溝通場景和當事人的知曉情況,準確判斷原告是否真的對孩子身世一無所知。
其次,審查財產分割協議的簽訂是否出于雙方自愿。離婚協議的簽訂往往涉及復雜的情感糾葛和利益權衡,法院會結合雙方的婚姻狀況、相處模式、財產實際情況等,分析財產分割方案是不是在平等協商、自愿一致的基礎上達成的,是否存在脅迫、乘人之危等其他影響意思表示真實的情形。
最后,兼顧公序良俗和誠實信用原則。夫妻相互忠實是婚姻的基本原則,也是公序良俗的重要體現。如果一方確實存在隱瞞孩子非親生的欺詐行為,損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權益,法院大概率會撤銷《離婚協議書》中有關財產的約定,重新進行分割。但如果一方在明知對方所孕育的子女非親生的情況下自愿簽署協議,事后又以子女非親生為由反悔,這種行為不利于維護協議的穩定性和嚴肅性,法院通常不會予以支持。
來源:《婚姻與家庭》2026年3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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