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對外投遞簡歷并參加其他公司面試,公司以員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最近,北京三中院通報這起勞動爭議案,認定涉案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判賠42000元。
2023年8月21日,勞動者趙某入職一家物業公司。2024年7月,該物業公司老板從同行公司的工作人員處得知,趙某去同行公司處面試。后該物業公司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將趙某開除,其中一條原因即為趙某在某物業公司處工作期間,前往同行公司面試。
趙某認為,某物業公司系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向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某物業公司則認為,趙某前往同行業公司面試,符合《員工手冊》中“合同期間向其他同行業公司投聘可直接解聘”的情形,某物業公司將其開除存在合法性。
北京三中院經審理后認為,首先,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勞動者在職期間,利用個人時間去其他用人單位面試,在未影響本職工作的情況下,屬于勞動者擇業自由的范疇,用人單位不得干涉。其次,面試行為僅為勞動者求職意向表達,并未實際入職新單位,勞動者利用個人時間去面試,不會對完成本職工作造成嚴重影響,亦不會損害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因此,即便某物業公司在《員工手冊》中規定“合同期間向其他同行業公司投聘可直接解聘”,該規定因侵害勞動者平等就業擇業權而無效。
最終,法院認定某物業公司系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判決某物業公司向趙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42000元。
釋法:
法官提醒,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制定規章制度的過程中,不得對勞動者的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設置不合理的限制。如果出現類似的約定或規定,那么也因排除勞動者權利而無效。
用人單位享有對勞動者的“勞動管理權”,但是解除勞動合同,屬于用人單位對于勞動者存在過錯所能采取的懲戒措施中最重的方式,應當嚴格限定于法律規定的情形之中。用人單位不得擅自規定排除勞動者合理權利的規章制度,也不得在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相關情形下,徑直解除勞動合同,否則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來源:北京日報
【來源:瀟湘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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