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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食品衛生工業檢驗所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法定代表人:洪**
因當事人涉嫌出具不實、虛假檢驗檢測報告案,我局于2025年12月16日依法立案調查,現已調查終結。
現查明:
- 當事人自2024年6月5日至2025年6月12日期間,連續在為編號NO.20240531S02等9份檢驗報告測定甜蜜素含量時,在明知按國家強制性標準要求,需要在重復性條件下獲得兩次獨立氣相測定結果的情況下,直接復制第一次測定譜圖作為第二次測定譜圖使用,并通過對第一次測定譜圖進行手動積分的方式偽造峰面積數據作為第二次測定結果的行為不符合GB 5009.97-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環己基氨基磺酸鈉的測定》中“平行測定次數不少于兩次”的規定;
- 當事人自2024年6月2日至2025年6月18日期間,連續在為編號NO.20240531S02等20份檢驗報告測定鉛含量時,在明知按國家強制性標準要求,需要在重復性條件下獲得兩次獨立測定的原子吸光度結果的情況下,僅制作一條標準曲線,并對兩個平行樣均只測定一次吸光度,同時,通過保存第一次測定譜圖并手動加載生成吸光度數值的方式偽造數據作為第二次測定結果的行為不符合GB 5009.12-2017《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鉛的測定》中“在重復條件下獲得的兩次獨立測定結果”的規定;
- 當事人自2024年6月4日至2025年6月17日期間,連續在為編號NO.20240531S02等11份檢驗報告測定防腐劑(苯甲酸、山梨酸、糖精鈉)含量時,在明知按國家強制性標準要求,需要在重復性條件下獲得兩次獨立液相測定結果的情況下,復制第一次測定譜圖并通過手動積分的方式偽造峰面積數據作為第二次測定結果的行為不符合GB 5009.28-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鈉的測定》中“在重復條件下獲得的兩次獨立測定結果”的規定。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版)第八十五條第二款、《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2025修訂版)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二項之規定,構成出具虛假檢驗報告。上述檢驗報告當事人均已收取檢驗費用,共計3647.31元。
- 當事人自2025年2月19日至2025年6月11日期間,連續在為編號NO.20250218S05、NO.20250304S24、NO.20250407S37、NO.20250609S27、NO.20250610S48的5份檢驗報告測定大腸菌群數時,在編號NO.20250218S05和NO.20250407S37的2份報告中涂改原始表格并只測定原液,在編號NO.20250304S24、NO.20250609S27、NO.20250610S48的3份檢驗報告中,只測定原液和1個稀釋度的行為不符合GB 4789.3-2016《食品微生物學檢驗 大腸菌群計數》中“選取2個-3個適宜的連續稀釋度”的規定;
- 當事人自2024年7月18日至2025年4月21日期間,連續在為編號NO.20240718S09等14份檢驗報告測定菌落總數,自2024年7月18日至2025年4月21日期間,連續在為編號NO.20240718S09等12份檢驗報告測定大腸菌群數,自2024年7月18日至2024年8月23日期間,連續在為編號NO.20240718S09等2份檢驗報告測定霉菌和酵母菌群數時,均未按要求保存2次平行試驗原始數據,只記錄各稀釋度2次平行試驗檢測結果的平均值,導致數據已無法復核的行為不符合GB 27404-2008《實驗室質量控制規范 食品理化檢測》第4.4.5第a)、b)項的規定。
當事人上述行為分別違反了《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2025修訂版)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第四項之規定,構成出具不實檢驗報告。上述檢驗報告當事人均已收取檢驗費用,共計牟取違法所得2968.40元。
本局認為,在調查當事人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違法行為時,當事人能積極配合調查,及時交代違法事實并配合提供證據材料,對存在的問題積極整改,及時通知委托客戶檢驗報告存在的問題以減輕危害后果,且在鉛和防腐劑測定項目上主動供述我局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參考《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三條第二、四項、第十四條第二項、《廣東省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第十四條第二項、《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六條第八項、第十一條第二、四項、第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三項之規定,應當/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但同時我局執法人員從當事人處提取的20份檢驗報告全部含有虛假檢驗項目,且當事人該違法行為跨度時間長,手段性質惡劣、主觀方面為明顯的直接故意,損害了社會關切的食品安全,參考《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三條第二、五項、《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六條第一、三、六項之規定依法可以從重處罰。
考慮到當事人出具的虛假食品檢驗報告被用于關系人民生命健康和安全的重點行業,參考《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七條、《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二十一條第四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二款之規定,我局擬對當事人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從重處罰,但在罰款金額上處從重幅度內最低罰款金額85000.00元。
本局認為,在調查當事人出具不實檢驗報告的違法行為時,當事人能積極配合案件調查,及時交代違法事實并配合提供證據材料,對存在的問題積極整改,及時通知委托企業檢驗報告存在的問題以減輕危害后果,參考《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二項、《廣東省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第十四條第二項、《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六條第一、三、六、八項、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應當/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但同時,當事人該違法行為跨度時間長,在17份檢驗報告中均有發現,且主觀方面為間接故意,參考《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三條第二、五項、第十七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二款,我局擬對當事人該違法行為依法作一般處罰,且處一般幅度內中間水平罰款25000.00元。
綜上,當事人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版)第八十五條第一款、《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2025修訂版)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二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版)第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本局現決定處罰如下:
1. 沒收當事人所收取的檢驗費用3647.31元(叁仟陸佰肆拾柒圓叁角壹分),并處罰款85000.00元(捌萬伍仟圓整);
2. 撤銷當事人食品檢驗檢測資質;
3. 通報********人民政府、********產業發展服務中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法對當事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郭**、王**和食品檢驗人員謝**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并將處分結果反饋我局。對受到開除處分的食品檢驗機構人員,我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實施從業限制,自處分決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內不得從事食品檢驗工作。
當事人出具不實檢驗報告的行為違反了《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2025修訂版)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四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2025修訂版)第二十七條之規定,本局現決定處罰如下:
1. 對當事人進行通報批評;
2. 沒收當事人違法所得2968.40元(貳仟玖佰陸拾捌圓肆角),并處罰款25000.00元(貳萬伍仟元整);
以上罰沒合計116615.71元(壹拾壹萬陸仟陸佰壹拾伍圓柒角壹分)。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6年3月27日
(本文有刪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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