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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情介紹
王建國與李秀英系夫妻關系,兩人共育有四個兒子:長子王大勇、次子王大強、三子王大剛、四子王大明。其中,王大強過繼給了王建國的兄長,并繼承了相應的遺產。
王建國于2011年12月16日去世,李秀英于2019年2月5日去世,二人生前均未立遺囑。李秀英留有遺產一套,即位于北京市昌平區回南路的二號房屋。
為明確二號房屋的繼承份額,王大明曾向法院提起法定繼承糾紛訴訟。法院作出判決,確認二號房屋由王大勇、王大剛、王大明各繼承三分之一份額。該判決生效后,二號房屋已變更登記為王大勇、王大剛、王大明各占三分之一按份共有。
然而,二號房屋雖然按照判決變更了產權登記,但一直由王大剛實際控制使用。由于遺產糾紛,兄弟之間感情更加疏離,王大勇和王大明不可能搬到二號房屋與王大剛一起居住。為了徹底解決矛盾,王大勇和王大明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二號房屋歸其二人所有,由其二人支付王大剛房屋折價款,并要求王大剛騰退房屋并配合辦理過戶手續。
王大剛辯稱不同意分割,理由如下:
二號房屋是在2020年12月左右由其裝修,裝修費用5萬元,且各方同意其入住;
目前各方都沒有按照市場價值支付折價款的能力,要求保持現狀;
不同意通過拍賣或變賣方式處置房屋,擔心房屋價值折損;
其占有房屋是基于對房屋享有所有權份額,是有權占有,要求王大勇、王大明支付房屋三分之一的折價款才能騰退。
法院評析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二號房屋是否應當分割,以及如何分割。
首先,根據生效判決書的認定,二號房屋由王大勇、王大明、王大剛按份共有,三人各占有三分之一的份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條規定,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除非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本案中,雙方并未約定二號房屋不得分割,故王大勇、王大明作為按份共有人,有權隨時要求分割。
其次,關于分割方式,雙方均同意二號房屋歸王大勇、王大明所有,由王大勇、王大明支付王大剛房屋折價款,且確定二號房屋現值300萬元。法院對此不持異議,判令二號房屋歸王大勇、王大明所有,王大勇、王大明應支付王大剛房屋折價款100萬元。
再次,關于王大剛主張的裝修費用5萬元和購買房屋時支出的2萬元,法院認為:
王大剛主張的購買二號房屋時支出2萬元的抗辯意見,已在生效案件中予以處理,且未提交相應證據,不予采信;
王大剛主張的裝修費用5萬元,亦無相應證據予以佐證,不予采信;
王大剛居住使用二號房屋期間所支出的物業費、取暖費,系其使用房屋應當承擔的費用,要求王大勇、王大明支付該部分費用,缺乏依據。
最后,因二號房屋已判歸王大勇、王大明所有,故王大勇、王大明要求王大剛騰退二號房屋并配合辦理過戶手續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予以支持。
律師勝訴心得
本案勝訴的關鍵在于:
準確把握按份共有分割規則:成功論證了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的法律規定,特別是《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條的適用。
證據準備充分:提交了生效判決書、不動產權證書等關鍵證據,證明二號房屋為按份共有狀態,且未約定不得分割。
抓住案件本質:本案本質是共有物分割糾紛,而非簡單的房屋騰退糾紛。始終堅持按份共有人有權隨時請求分割的觀點。
協商解決思路:雙方均同意二號房屋歸王大勇、王大明所有,由其支付折價款,這一協商結果為法院判決提供了重要依據。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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