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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難” 一直是司法實踐中的痛點,尤其在涉金融、涉民生等批量案件中,傳統執行模式面臨人力不足、效率不高等挑戰。近年來,從中央到地方的多項司法政策明確提出:鼓勵引入專業社會力量參與執行輔助工作,為破解 “執行難” 注入新動能。
2019 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關于加強綜合治理從源頭切實解決執行難問題的意見》明確指出,要 “建立健全社會力量參與執行的保障機制”,支持律師、會計師、調解組織等專業機構參與財產調查、文書送達、糾紛調解等執行輔助事務。最高人民法院隨后出臺的《關于深化執行改革健全解決執行難長效機制的意見》進一步細化:“推動社會力量深度參與執行,形成‘法院主導、社會協同、科技支撐’的執行工作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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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持牌金融調解中心這類專業機構而言,其具備的金融糾紛調解資質、批量案件處理經驗,正是政策所鼓勵的 “專業社會力量”。根據政策導向,這類機構可在法院指導下,協助開展被執行人溝通、還款方案調解、財產線索梳理等工作,既減輕法院執行壓力,又能通過專業化服務推動糾紛快速化解,實現 “案結事了”。
2023 年,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中再次強調,“靈活運用社會力量參與調解,推動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這意味著,引入專業調解力量參與執行程序,不僅是提升效率的實踐需要,更是有明確政策依據的創新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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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的《信用修復管理辦法》,更是為執行工作帶來了新的契機。該辦法將失信信息分為輕微、一般、嚴重三類,實行差異化修復。比如輕微失信原則不公示,整改完就能修復;一般失信公示 3 個月到 1 年,滿足條件可快速修復;嚴重失信公示 1 年到 3 年,履行義務后可申請修復。這讓失信者看到了修復信用的希望,也促使他們更積極地配合執行工作。
當前,多地法院已探索 “法院 + 專業調解” 模式,例如在金融債權案件中,由持牌調解中心提前介入調解,達成協議后由法院進行司法確認或直接進入執行程序,平均辦案周期縮短 60% 以上,實際回款率顯著提升。這種模式既堅守了法院的司法主導地位,又通過社會力量的專業輔助,讓 “執行不難” 從口號變為現實。
政策的持續鼓勵為社會力量參與執行打開了空間。未來,隨著 “執調融合”“專業輔助” 等模式的深化,專業社會力量將成為破解 “執行難” 的重要支撐,為司法效率提升和當事人權益實現提供更堅實的保障。同時,信用修復新規也將與執行工作相互促進,共同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和信用生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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