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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數據顯示,我國高新技術企業超過50萬家。2025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高新技術企業應該注意哪些重要事項呢?筆者提醒,該類企業應準確填報三張表、核實三個關鍵指標、計算好虧損結轉年限,以順利完成2025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
規范填寫三張報表
筆者提醒,高新技術企業需要準確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基礎信息表》(A000000)、《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情況及明細表》(A107041)、《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具體來說,《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基礎信息表》(A000000)“211 高新技術企業申報所屬期年度有效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欄次,是企業年度匯算清繳時反映是否具備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重要信息,具體包括證書編號、發證時間等信息。
目前,新版電子稅務局增加了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校驗功能,在匯算清繳開始前,系統已經采集了通過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信息。企業如果填報的基礎信息不規范,可能影響享受高新企業所得稅優惠。根據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填報說明,資格有效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無論是否享受優惠,均應準確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基礎信息表》(A000000)中的“211 高新技術企業申報所屬期年度有效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信息。需要注意的是,企業若處于重新認定銜接期,同時持有新舊兩份有效證書,應將兩份證書信息均如實填報,避免因信息不全導致校驗不通過。
《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情況及明細表》(A107041),是企業享受所得稅減按15%優惠稅率的必填表。其中,在填報《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情況及明細表》(A107041)第一部分“稅收優惠基本信息”—“企業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所屬范圍”—“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的“一級領域”“二級領域”“三級領域”時,企業財務人員需要對照《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梳理企業核心技術對應的三級明細領域,確保申報填寫內容與高新技術企業證書登記信息完全一致。例如,某環保科技公司專業從事工業廢水處理,其核心技術為“高效微生物降解”,并獲得相關專利和技術認證。該企業應在“一級領域”行次填寫“資源與環境”,“二級領域”行次填寫“水污染控制與水資源利用技術”,“三級領域”行次填寫“工業廢水處理與資源化技術”。企業若存在多個技術方向,應按主要產品(服務)對應的核心技術優先填報,并留存技術領域說明文件備查。
除了上述兩張與高新技術企業直接相關的表單外,高新技術企業還需關注與研發相關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填報。值得注意的是,《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是按照加計扣除政策口徑歸集的研發費用進行填報的,與按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口徑歸集的研發費用填報的《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情況及明細表》(A107041),口徑存在不一致的地方。通常,《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中填報的研發費用金額,略小于《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情況及明細表》(A107041)中填報的研發費用金額。例如,研發部門使用的房屋折舊費或租賃費,按加計扣除政策口徑不屬于研發費用的歸集范圍,但按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口徑可以計入。再如,研發活動形成產品對外銷售所對應的材料費用,按加計扣除政策口徑需要沖減研發費用,而按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口徑則不需要沖減。企業還要注意,兩個口徑大部分是一致的,如果數據偏離度過大,建議企業重點核查。
核實三個關鍵指標
實務中,有的高新技術企業存在“重認定、輕維護”的現象。但是,高新技術企業獲得資格后并非“一勞永逸”,仍需要持續研發,才能在三年有效期內始終滿足條件。具體而言,需要重點關注三個核心指標——科技人員占比、研發費用占銷售收入比重、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比。
企業科技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以及專門從事上述活動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術服務的,累計實際工作時間在183天以上的人員,包括在職、兼職和臨時聘用人員。在填報《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情況及明細表》(A107041)中“人員指標”欄次時,有的企業對科研人員范圍界定不清晰,將非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計入科技人員范圍,從而產生稅務風險。
研發費用占比,是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認定與優惠政策享受的核心指標。《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企業近3個會計年度(實際經營期不滿3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計算)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須符合如下要求:最近1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于5%;最近1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億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最近1年銷售收入在2億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
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是指企業通過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取得的產品(服務)收入與技術性收入的總和。對企業取得上述收入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應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有的企業將常規產品收入、一般性工程收入、售后服務收入等沒有核心技術支撐的收入,錯誤計入高新技術產品(服務)總收入,導致收入不符合規定。
算好虧損結轉年限
企業所得稅法明確,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為更好地支持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2018年,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的通知》(財稅〔2018〕76號),明確自2018年1月1日起,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準予結轉以后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
例如,M企業2018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資格,2013年虧損300萬元,2014年虧損200萬元,2015年虧損100萬元,2016年所得為0,2017年所得為200萬元,2018年所得為50萬元。根據財稅〔2018〕76號文件等政策規定,無論M企業在2013年—2017年是否具備高新技術企業資格,2013年虧損的300萬元,用2017年所得200萬元、2018年所得50萬元彌補后,如果2019年—2023年有所得仍可繼續彌補;2014年企業虧損的200萬元,依次用2019年—2024年所得彌補;2015年企業虧損的100萬元,依次用2019年—2025年所得彌補。
假設M企業2019年起不具備高新技術企業資格,2019年虧損100萬元。那么,M企業2013年—2015年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仍為10年。M企業如果在2024年之前任一年度重新具備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根據財稅〔2018〕76號文件等政策規定,2019年虧損的100萬元準予向以后10年結轉彌補,即準予依次用2020年—2029年所得彌補。M企業如果到2024年還不具備高新技術企業資格,2019年虧損的100萬元只準予向以后5年結轉彌補,即依次用2020年—2024年所得彌補,尚未彌補完的虧損,不允許用2025年—2029年的所得彌補。
筆者建議高新技術企業,通過建立虧損結轉臺賬,準確區分“具備資格前虧損”與“具備資格后虧損”,并記錄每筆虧損的發生年度、彌補期限及剩余可結轉年限等,避免超期結轉。
版權說明
本文來源:中國稅務報,中國稅務報社霍志遠稅收宣傳工作室供稿。作者: 王英 王浩 史莎莎。作者單位: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保定市稅務局、任丘市稅務局。關注【明稅】訂閱更多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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