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其說這篇文章是科普,不如說這是我向急救科普人、和急診夜鷹兩位老師學習的心得。這兩起突發倒地有人急救的事情都發生在前幾天。
一個是4.2日深圳寶安一個足球場上,有人突發意外倒地,現場幾名醫生默契聯手救人:
通過視頻我們清楚地看到,患者胸部有明顯起伏,而且不是那種大張著嘴、很費力的、很長時間才有第二次的“瀕死樣喘息”。
如果沒有后來的AED成功放電,很多人都會以為患者此時有“正常呼吸”。
這種情況,很容易誤導人,從而錯失搶救的最佳時機。也許正是因為不少人有此疑慮,急診夜鷹老師寫了這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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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同樣存在疑慮,為此請教了急救科普人張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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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老師強調的這一句很重要:激烈對抗運動中無接觸倒地,不用判斷呼吸,此時只需要判斷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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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足聯的原文:Any collapsed and unresponsive athlete should be considered to be in cardiac arrest until proven otherwise.(任何已癱倒且無反應的運動員,都應被視為處于心臟驟停狀態,除非有確鑿證據表明情況并非如此。)
注意下圖中右上角畫紅圈的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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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上面寶安足球場上這起無接觸倒地的患者,確實是發生了心臟驟停(成功放電電擊就是證明)。在場的急救人員的做法當然就是正確的、是無可挑剔的。
很巧的是,就在前天,4.11日,又發生了另外一起有人突發意外倒地的事情:
山東德州寧津縣一家具展會上,一男子突然抽搐倒地,一名工作人員沖過去跪地救人:
雖然兩起事件都是無接觸突發意外倒地,都是有人見義勇為出手相助。都是值得宣傳和贊揚的好事。
但是,這兩起救人,第一個做對了,第二個則做得欠妥。因為第二個不是發生了心臟驟停,而是普通的抽搐。從視頻中我們可以明確地看到患者有反抗意識。
我之所以說欠妥,而不是說做錯了,是因為我們不能苛求所有的見義勇為者都能熟練、正確的掌握所有急救知識和技能。因為任何人都不能保證不做錯任何事情。
否則,《民法典》184條也不會這么寫了: 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那么,第二起救人哪里欠妥了呢?我們從視頻中可以明顯地看到,患者并不是在運動場上劇烈運動的前提下倒地的,從他的抽搐癥狀來看,大概率是癲癇病發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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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時候,我們能做的,就是及時撥打120,守候在他身邊,保證他的安全,密切觀察呼吸狀況。只要他不會發生嘔吐誤吸,就可以不去做過多的干預,讓他“安全、安靜地抽一會”。
醫學具有很多的不確定因素,即便是看上去很普通的抽搐,也可能發展成不同的結果。有人抽一會停息了、醒了;也有人抽著抽著出現了瀕死樣喘息。比如下面這個以前的視頻:
這種情況當然是應該立即心肺復蘇、讓人尋找最近的AED隨時準備使用。
最后還是想強調一下,能出手相助救人的,都是好人!我更希望大家能明白,能力不僅包括技能,更包括意識、知識和裝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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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我們很多急救培訓老師在上課的時候,往往都偏重于技能的訓練,而忽視了知識的重要性。
所以,我們不僅需要練習止血包扎、心肺復蘇這些技能,更要具有相應的知識,知其然、知其所以然。(當然還要盡可能配備必要的裝備,比如AED)否則的話,好心辦壞事總不是我們的初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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