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日我撰文曝光“教科書式老賴”李云松掏空病患家庭家底兒“吃絕戶”的丑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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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日,李云松御用律師徐峰轉發來李云松的表態。她質問:“一個真正困難的人,能拿出100多萬放貸嗎?你寫的費怎么困難,好像是被拖欠了工資,而不是放貸。費勇進的利息有多高你了解嗎?……如果你繼續編造,會有人起訴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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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費訴李云松等民間借貸糾紛一案,4月7日崇川區法院判了。
以判決書中“事實認定部分”內容為基礎,利息多高,是可以匡算的。
小費和李云松之間借借還還,主要發生在2022年12月-2024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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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費借出款計5項:
1、對李云松微信轉賬92700元、銀行轉賬92200元,合計184900元。
2、根據李云松吩咐,銀行轉賬給楊友建(當時不知已離婚)233400元。
3、根據李云松吩咐,銀行轉賬給她兒子楊帆10萬元。
4、銀行存折取現給李云松拿走56萬余元。(不過,徐峰庭上空口白話的表示,有現金借款方式,數額沒這么多。)
5、此外,小費父親去世,治喪所收人情錢,以及家里現金,合計約5萬元,也湊給李云松取走了。因為沒法舉證,這5萬元就沒有提。
前3項,可以說是法律事實。第4項,因為存有爭議,姑且名之“半法律事實”。不過,衡諸常理,除了拿給李云松,小費并無其他大額取現需要。第5項,是客觀事實,不過,法庭上只認法律事實,不認客觀事實。
故而,以上各項總計,小費真正借出去的錢,累計高達1128300元左右(但有5萬元左右,當是打了水漂,不作主張。治喪總歸是有人情錢收的,誰家也都是要存放少量現金的;又沒存入銀行,又不在家里了,去了哪兒呢?);但只提了1078300元。
李云松一方,還款分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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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4年5月21日即李云松寫下借條(結算憑證)80萬元之前,楊友建轉給小費37萬元;楊帆轉給小費3萬元。合計40萬元。
那么,當時已還40萬元,加上待還80萬元,合計120萬元,與1078300元之間差額為121700元,也就是小費口中的“獎勵”,李云松所說利息了,是16個月的。以1078300元為本金基數,簡單計算后,年化利率為8.46%。2022年12月-2024年5月,一年期LPR在3.65%-3.45%區間,民間借貸利息率不超過其4倍(14.6%-13.8%)即為合法。
即使以小費在和李云松微信聊天記錄中所自認的,17萬元為“獎勵”(不知道小費是怎么算的;但其中有李云松對他存折取現利息損失的補償;如果零星、不規律的錢,也應界定為贈與),并全部視為利息來計算,年化利息率也只11.82%,還是在合法范圍之內。
2024年5月21日雙方改寫借條(實為結算憑證)之后,楊友建又還了135000元,李云松也通過微信轉賬及讓廚師徐海建轉賬,歸還了部分錢。故今年2月6日庭審核賬,形成無爭議事實,截至該日,李云松還欠57.6萬元。
在開庭前一段時間,我得知小費向李云松亂發信息,諸如說“血本錢”多少、“獎勵”多少,趕緊制止。既避免形成新的合意,構成合同變更,造成債權利益損失;也避免其糊里糊涂瞎說話把水攪渾。就沒見過他那樣,對方還多少都從本金里扣除,“獎勵”始終擺那不動——這樣“先本后息”的。
庭審結尾,徐峰要求談談(調解),果然拿小費發給李云松的信息作文章,要求把17萬“獎勵”都減免掉,而后在欠款40.6萬元的基礎上,協商分期還款。
小費沒搭理他。通過調解扣減債權人利益,而后繼續拖欠不還,是李云松、徐峰的慣用伎倆。
一方面,小費本就分不清何為“獎勵”,何為利息。他發送“血本錢”多少、“獎勵”多少的微信信息給李云松,李云松也壓根不理睬,不回應,故并未形成雙方合意,只是小費單方自說自話。當時不回應,發生訴訟了,徐峰卻拿這個作文章。
另一方面,民間借貸案件,無非一看資金交付,二看借貸合意。合意層面,小費發給李云松“血本錢”多少、“獎勵”多少的信息,且不說從沒得到回應,充其量只能叫備忘錄。這在效力上,是遠遜于借據或結算憑證的。
故而,判決書中,承辦法官黃晴說理釋法:因2024年5月21日80萬元的“借條”實為結算憑證,結算當時前期利息等已轉化為后期本金,故而以此80萬元的全部后期本金為基準,結合后續還款對賬情況,判令李云松還需還款57.6萬元及相應利息。適用法律是準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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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云松借錢時,不說人放貸。不好好還了,就拿高利貸嚇唬小費,對他污名化。但這是不成立的。小費并未向其他人出借過錢。他和李云松之間,也不是他找的李云松;而是李云松找的他,誘之以“獎勵”,說是能覆蓋掉她老娘在護理院的費用,要借錢。
再者,李云松現在口口聲聲利息高;但其還款并非現金,而是轉賬,咋就光是空口白話污蔑人高利貸,卻不肯拉賬單、調流水,來證明高利貸的呢?
幸虧小費沒聽信徐峰的調解方案,讓掉17萬元“獎勵”,以讓利換回本。因為,讓也不還,不讓也不還。何必要讓?還不如把李云松交給執行局去練練手。
有例可證。趙先生被李云松忽悠了“投資款”30萬元。調整中趙先生讓利沒有,我不知道。總之民事調解書中確認,李云松結欠23萬元,分期還款。但李云松象征性還兩期就繼續不還了。趙先生已就剩余19萬債權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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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先生是被李云松拖欠了“貨款”。調解中讓沒讓利,我不清楚,民事調解書固定了債權12萬元。因李云松不履約,沈先生也申請強制執行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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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茅先生,李云松拖欠貨款51萬元,2024年春,李云松要求轉為借款,并克扣1萬元,出具了50萬元的借條。但之后1萬、1萬的還了4萬,就不還了。訴至法院后,糊里糊涂的退休法官、現調解員夏建華,叫人家讓讓(違約金條款都沒設置)。茅先生干脆讓掉6萬萬,民事調解書確認了個整數40萬債權。可之后李云松僅還1萬元,就又不還了。茅先生前后白讓掉7萬元,申請強制執行只能以39萬為算,而不好再以4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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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把別人的錢掏過來,反客為主后,想要叫李云松還錢,就得讓利;但是讓利之后,還是繼續不還。這就是李云松、徐峰的老套路。
讓利是不還,不讓利也是不還,那何必還要讓利?
調解,不能異化為侵害債權人利益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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