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實踐法史與法理:綜合中西的研究》
黃宗智教授領銜主編,收錄近年來白凱、白德瑞、蘇成捷等學者的法史文章,以實踐社會科學為核心理念,解讀中國法律文明的獨特邏輯。
作者:黃宗智 趙珊 主編
出版社: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
出版時間:2026年4月
定價:89元
作 者:
黃宗智,普林斯頓大學學士,華盛頓大學博士,1966年始任教于UCLA歷史系,1991年晉升“超級教授”,2004年榮休。主要著作有《華北的小農經濟與社會變遷》(獲美國歷史學會費正清獎)、《長江三角洲的小農家庭與鄉村發展》(獲亞洲研究協會列文森獎)等。
趙珊,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現任天津商業大學法學院講師。主要研究領域為歷史社會法學與商會史,在Modern China、《開放時代》等國內外學術刊物上發表論文多篇。
內容簡介
黃宗智教授領銜主編,收錄近年來白凱、白德瑞、蘇成捷等學者的法史文章,以實踐社會科學為核心理念,解讀中國法律文明的獨特邏輯。書中深入清代命案審判、民國婦女離婚、傳統自首制度、商會解紛機制、當代勞動法律等真實場景,還原中國法律“實用道德主義”的特色,打破非此即彼的二元對立思維。全書以清代刑科題本、民國司法檔案、當代訴訟判例等為依據,用真實案件講法史,材料豐富,論證嚴謹。本書兼具理論深度與實踐價值,打通古今,貫穿中西,為當下正義體系的建設做出了有益探索。
本書亮點
1.黃宗智教授領銜主編,收錄近年來白凱、白德瑞、蘇成捷等學者的法史文章,以實踐社會科學為核心理念,解讀中國法律文明的獨特邏輯。
2.注重法律實踐而非抽象理論,還原中國法律體系的本來面目。深入清代命案審判、民國婦女離婚、傳統自首制度、商會解紛機制、當代勞動法律等真實場景,以實證研究為基礎,還原中國法律“實用道德主義”的特色,打破非此即彼的二元對立思維。
3.重申中華法系價值,具有全球視野。重新發掘調解傳統、實用道德主義的現代意義,提出融合中西的正義體系的主張,不僅是法史研究,還具有與世界法學對話的高度。
4.材料豐富,論證嚴謹。以清代刑科題本、民國司法檔案、當代訴訟判例等為依據,用真實案件講法史,有故事、有細節、有邏輯,專業而不枯燥。
![]()
精彩書摘
導論:關于“婦女、兒童與法律”的研究
本書的第一篇文章系拙作,既說明“實踐歷史”的法律研究進路,也總結筆者三卷本《清代以來民事法律的表達與實踐:歷史、理論與現實》的最主要經驗。
論述的前后一貫的主要陪襯,乃是韋伯提出的形式理性主義和實質非理性主義這兩大對立、非此即彼的理想類型。為的是說明中國傳統及現代的法律/正義體系和與其相對的理想類型的不同,論證中國法律/正義體系在傳統實踐中所展示的二元合一的“實用道德主義”思維方式,以及在現當代實踐中所展示的一系列超越二元對立而綜合中西的思維。
論證內容不僅涉及狹義的法律條文和實踐的抉擇,更涉及廣義的“正義體系”,包括非正式調解和正式的法院司法實施,以及來自兩者互動所形成的、居于中間“第三領域”的司法實踐。此文的經驗研究和理論的覆蓋面正適合當作本集子的一個較全面的鋪墊和引子。
婦女、兒童與法律
(一)白凱文
白凱教授的《民國時期的婦女離婚與法律》非常精準、細致地為我們闡述了國民黨在民國時期模仿西方的離婚法律的基本性質和走向。民國時期的離婚法律近乎完全地引進了西方法律從個人權利前提出發的、必分對錯的形式主義法律,所做的主要是拓寬了婦女要求離婚所能依據的關于男方過錯的范圍,不僅包括虐待和離棄,更包括通奸、(丈夫的)家庭對其的虐待、重婚、身體或精神疾病、失蹤及被刑事定罪。這就和清代的法律形成鮮明的對照,無疑大大地擴展了婦女要求離婚所可依據的丈夫過錯的范圍,在這方面無疑擴大和強化了妻子相對丈夫的合法權利。
雖然如此,我們也可以看到,其所起作用主要見于上海和北京(北平)這樣的大城市(也是白凱文所依據的主要經驗證據的來源)。相對于廣大農村的婦女來說,她們更需要的是生活保障方面的法律。
與國民黨近乎完全采納了西方從個人權利出發的必分對錯的離婚邏輯形成鮮明對照的是,當代中國采納的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為標準作為準否離婚的基本原則——自20世紀50年代以來便普遍使用,到1980年的《離婚法》正式設定。當代中國的離婚法可以說是以判斷不論過錯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為主,過錯為輔(主要是虐待、離棄和第三者),而國民黨法律則反之。
這里,我們可以看到當代中國法律基本進路的一個重要方面:它沒有接納西方的從形式主義個人權利前提出發的必分對錯的法理思維,而主要仍然使用中國自身的“實用道德主義”思維:據實認識到夫妻關系是不能僅憑權利和過錯原則來認識和處理的,“夫妻感情”大多并不只涉及單方過錯(雖然也有一定比例涉及過錯),更多涉及雙方的感情。
由此,形成了后來的用調解多于判決的進路來處理離婚糾紛的情況。(當然,由于一系列的歷史原因,包括革命軍人及其家屬對原先設定的妻子單方面要求便可離婚的過激離婚法的不滿,以及大量婦女在新中國初期的“貫徹婚姻法運動”中因農村社會對該運動的抵制而自殺,曾經走到高度強制性的調解不準離婚的極端。)
鑒于西方在20世紀60年代到80年代之間,幾乎完全拋棄了過錯離婚的法理和制度(主要由于其造成了耗時久、費用高、試圖證明對方過錯的離婚爭執),之后改用“不再考慮過錯離婚”(no fault divorce)的實際,我們也許更應該警惕“全盤西化”的立法進路,認識到當代中國所運用的離婚法理的實踐理性。
(二)蘇成捷文
蘇成捷研究的是婦女史中的前沿性的“性別—身體”問題,一方面關乎文化/理論建構,另一方面則關乎實質性的身體。西方對此的研究再次帶有嚴重的非此即彼的(演繹化的)傾向。蘇文論證的則是中國文化中慣常性的二元合一、界限模糊、相互轉換互動的思路,從邏輯上來看乃是不清不楚的思路,但從實踐中來觀察卻是常態。文章從頭到尾都是十分嚴謹和學術化的敘述,但同時也帶有一定程度的、比較微妙的幽默,其間的適度掌握不是一般學術論文所能做到的。
文章既有生動的案例,也有虛構的故事,合起來則是關于主題和主論點的生動表述和闡釋。譬如,關于不能人事和生育的“石女”,案例顯示,即便丈夫去世,她仍然能夠繼續作為孀婦而留存于夫家。在顯貴的家族中,(憑其自身的身份地位)她能夠維持其原配的地位,丈夫則會納妾或雇用婢女來維護家庭關系。當然,另一途徑是“出家”,完全處于中國家族關系網絡之外。再則是被當作女子替代者的少年男子:法律將其比擬于女子,既非簡單建構也非實質身體,強奸者會受到同等的處罰。
以上實例說明的是,傳統中國文化拒絕西方現代對男—女、性別—身體的非此即彼、二元的邏輯化清楚劃分,更傾向依據實際的,或實踐邏輯中的二元互動,并不堅決要求非此即彼。有的人會認為,這些是不符合邏輯的矛盾思路;但我們認為,這是更符合實際的思路,展示的是更符合實際的中國社會和文化中的實踐邏輯。
(三)景風華文
景風華的《“矜弱”的邏輯:清代兒童致斃人命案的法律譜系》一文,同樣是關于中國結合道德理念與實際考量法律思維傳統的說明。與西方法理簡單地以某某年齡為成年人與未成年人之間的劃分線,或簡單區別“理性”的成年人和“非理性”的未成年人的抽象法理建構不同,中國(特別具體地體現于乾隆皇帝所展示的立法思維)更傾向比較實質性、實用性的思維。
譬如,以1783年(乾隆四十八年)乾隆帝新訂的(實用性)例條(區別于道德理念化的律條)為例,規定如果被殺兒童確實“理曲逞兇”,并比殺人兒童年長四歲以上,可以允許“上請”免死,考慮適當從寬處理。這里使用的道德理念是“矜弱”,而又實用性地采納了根據實際情況而定的標準——如果兒童年齡相差不止四歲,足可說明“恃強凌弱”。
如此的實質主義和實用道德主義思維多可見于《大清律例》,并且在一定程度上,1949年以來的中國法律思維也與其有一定的延續性和親和性。雖然如此,我們這里不是要簡單地說明傳統中國法律思維之不同于現代西方的形式化演繹邏輯思維,也不是說現代必須延續傳統,而是重點說明現當代中國法律所包含的將理念和實用綜合的“實踐邏輯”,它不同于西方的非此即彼的二元對立劃分。這并非簡單地偏向中國的“本土主義”;更重要的是,這不僅能夠綜合道德理念和實用考量,更是一種能夠將形式邏輯與實用二元合一,乃至于中西二元合一的實踐邏輯。
![]()
目錄
黃宗智/導 論
第一編西方理論與中國法律
黃宗智/中國法律史研究的現實意義
白德瑞 著 蔣正陽譯/科層制與清代命案中的法庭真實
賴駿楠/馬克斯·韋伯“領袖民主制”憲法設計的思想根源
蔣正陽/韋伯理論與中國傳統中的自首法律
陳志軒/中國帝制時代民事司法之謎:法律歷史調查
第二編婦女、兒童與法律
白凱 著 趙劉洋譯/民國時期的婦女離婚與法律
蘇成捷 著 景風華譯/清代法庭上的性別與身體
景風華/“矜弱”的邏輯:清代兒童致斃人命案的法律譜系
第三編勞動法律
黃宗智/重新認識中國勞動人民:勞動法規的歷史演變與當前的非正規經濟
趙劉洋/中國地方政府主導的企業改制中的勞動爭議:基于訴訟案件的研究
第四編社團組織與法律
趙珊/塑造與運作:天津商會解紛機制的半正式實踐
第五編跨越、綜合中西的研究
尤陳俊/中題西影:反思中國傳統訴訟文化研究的思維框架及其概念使用
黃宗智/中國古今的民、刑事正義體系:全球視野下的中華法系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