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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寧區法律援助中心和長寧區融媒體中心聯合推出“法援幫‘寧’答”欄目,精心選取市民關注度較高、咨詢較多的典型案例深入講解,以期讓法律援助惠及更多群眾,持續傳遞司法溫情。本期針對消費者沈先生因長期不用的手機號被注銷想自行維權的情況,解讀停機保號的相關法律問題。
典型案例
來訪者沈先生表示,此前,他有一個暫時不用的手機號碼做了“停機保號”處理,并預存了部分費用,用于支付該服務的費用,由運營商按月扣取。
今年,沈先生想重新啟用該號碼,去營業廳辦理業務時,被告知該號碼欠費100余元,已停止使用,不能重新啟用。經過查詢,沈先生得知該號碼在2024年12月已經欠費,按相關規定,已經超過了保留的期限,無法重新啟用。
對此,沈先生希望通過維權找回號碼,期待律師能夠予以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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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運營商在欠費的前提下,是否可以終止提供服務?
答:運營商在用戶欠費,并滿足時間期限的條件下,可以終止提供服務。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三十四條 電信用戶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和方式及時、足額地向電信業務經營者交納電信費用;電信用戶逾期不交納電信費用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有權要求補交電信費用,并可以按照所欠費用每日加收3‰的違約金。
對超過收費約定期限30日仍不交納電信費用的電信用戶,電信業務經營者可以暫停向其提供電信服務。電信用戶在電信業務經營者暫停服務60日內仍未補交電信費用和違約金的,電信業務經營者可以終止提供服務,并可以依法追繳欠費和違約金。
經營移動電信業務的經營者可以與電信用戶約定交納電信費用的期限、方式,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在遲延交納電信費用的電信用戶補足電信費用、違約金后的48小時內,恢復暫停的電信服務。
問:沈先生是否可以要求重新使用原號碼?
答:運營商在終止服務后,回收的號碼按規定需設置不少于90天的“凍結期限”,若該號碼未重新投入使用,可以與運營商協商解決。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九條 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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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援律師建議
“我的號碼誰做主?”對此,法援律師表示,沈先生遇到的情況并不少見,用戶的合法權利受到法律保護,同時也負有守法義務。
消費者在辦理電信業務時,務必與運營商明確欠費、停機、銷戶的具體時限,補救措施等。同時,及時更新、核對預留的聯系方式,避免因信息接收不及時導致號碼被無故注銷,造成個人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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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于網絡
記者:閆 漫
編輯:史煥煥
責編:王 博
*轉載請注明來源于“上海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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