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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個 有 溫 度 的 公 眾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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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關系中,情感的紐帶一旦斷裂,財產的分割往往成為男女雙方爭議的焦點。隨著法治教育的深入開展,越來越多的人意識到簽訂財產協議的重要性。一份合法有效的夫妻財產協議,在一定程度上能夠維持家庭和睦穩定,保障男女雙方權益,避免今后雙方及子女的紛爭。那么,婚姻期間簽署的財產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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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因此,婚內只要是雙方本人自愿簽署,且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也沒有侵害第三方權益,應當認定合法有效。
案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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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張某與女方王某于2007年登記結婚。婚姻存續期間,男方張某長期進行股票和期貨投資,虧損嚴重,并多次使用信用卡套現及借款方式融資,所負債務多由女方王某使用個人存款代為償還。
2017年,王某忍無可忍,雙方簽署《夫妻財產協議書》,明確約定男方婚前購買、婚后夫妻共同還貸的北京市通州區一套房產歸女方所有;協議生效后,以各自名義所欠債務自行承擔,共同債務需雙方書面確認。
2020年3月,張某又以個人名義向多名案外人借款共計19萬元用于炒股。因張某持續違反協議借錢投資并虧損,王某于2020年首次起訴離婚,未果后,2023年再次起訴離婚,張某則主張《夫妻財產協議書》是受脅迫簽訂,通州區房產應為其婚前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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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院 判 決
法院審理后,判決二人離婚,認定婚內財產協議有效,通州區這套房產歸王某所有。張某在簽訂婚內財產協議后又以個人名義借款19萬元,屬于個人債務,由其自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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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師 提 醒
通過本文,相信大家都對婚內財產協議的重要作用有了了解,特別提醒兩個常見誤區:很多人覺得 “協議必須公證才有效”,其實并非如此,原則上只要簽字確認就是真實意思表示,公證只是增強效力,并非生效前提;另一個誤區是“口頭約定也算數”,司法實踐中,如果沒有書面協議,對方反悔時很難舉證,所以,一定要白紙黑字寫清楚。
來源:法治順義
整理編輯:順義區婦聯宣傳部
2026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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