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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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審程序中,再審申請人(自然人死亡、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終止)后,其權利義務繼承人、權利承受人能否承繼訴訟地位、繼續推進再審程序,是司法實踐中的常見爭議。
那么,再審申請人死亡 或終止,繼承人究竟能否繼續參與再審程序?
司法實踐中,再審申請人死亡或終止的,其合法權利義務承繼者有權繼續參與再審,法院應當變更訴訟主體;原申請人已實施的訴訟行為對承繼者有效;無承繼者或承繼者放棄的,裁定終結再審程序。
一、核心規則:分情形認定繼承人能否繼續參與再審1. 再審審查階段:承繼者可申請變更為再審申請人
再審審查期間,申請人死亡或終止,有合法權利義務承繼者并申請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變更承繼者為再審申請人,再審程序繼續進行。
無承繼者,或者承繼者明確表示放棄再審權利的,法院裁定終結再審審查。
原申請人提出的再審申請、提交的證據、陳述的理由繼續有效,不重新計算再審申請期限。
2. 再審審理階段:承繼者直接承繼訴訟地位
案件已經裁定再審、進入實體審理后,申請人死亡或終止的,法院應當通知其權利義務承繼者參加訴訟。
承繼者參加后,承繼原申請人全部訴訟權利義務,包括舉證、質證、辯論、變更請求、和解、簽收文書等。
原申請人在再審中的訴訟行為對承繼者具有約束力,審理程序繼續推進,不重新啟動。
3. 例外情形
純身份關系案件(離婚、收養、追索贍養費、扶養費等),當事人死亡的,訴訟終結,承繼者不得繼續再審。
二、適格主體:哪些屬于 “權利義務承繼者”
- 自然人死亡: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遺贈扶養協議繼承人、其他權利義務承受人。
- 法人 / 非法人組織終止:因合并、分立后的存續主體,注銷后的權利義務承受人、清算主體。
- 及時向法院提交死亡證明、注銷證明、親屬關系證明、繼承公證、合并分立決議、清算材料等,證明承繼資格。
- 向法院提交書面申請,請求變更為再審申請人、繼續再審程序。
- 承繼者可承認、變更、放棄再審請求,也可進行調解、和解,但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
- 法院經審查后作出變更主體裁定,再審程序繼續進行;無承繼者或放棄權利的,裁定終結再審。
周軍律師提醒,再審申請人死亡或終止,其合法權利義務承繼者依法可以繼續參與再審程序,法院應當變更訴訟主體,原訴訟行為繼續有效,程序正常推進。僅在無承繼者、承繼者放棄再審權利,或案件屬于純身份關系時,才裁定終結再審。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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