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高空拋物、墜物事件不斷發生,嚴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影響社會和諧穩定。高空拋物罪是指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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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拋物罪的辯護要點有哪些?
管中健律師解答:
1、“高空”的界定需結合場所屬性與高度,若拋擲地點不屬于刑法意義上的“高空”(如一樓窗臺、低矮平臺),可主張不符合客觀要件。
2、“拋擲”需體現主動積極的行為,若系物品意外墜落(如窗戶松動導致物品滑落),可主張無“拋擲”行為,不構成犯罪。
3、“情節嚴重”是高空拋物罪成立的關鍵門檻,法院認定"情節嚴重"通常會綜合考慮以下因素:是否造成實際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拋擲物品的危險性大小、拋物次數頻度、拋物高度、墜落點的人流量大小以及行為人的動機和主觀惡性程度等。若未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且拋擲物品危險性極低、次數少、未引發公共恐慌,可辯護不屬于“情節嚴重”,不滿足入罪條件。
4、若控方證據無法證明拋擲行為系被告人實施(如監控模糊、無目擊證人),或證據系非法收集(如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獲得的供述),可主張證據不足,請求法院宣告無罪或不予采信相關證據。
5、若被告人存在自首(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立功(協助抓獲同案犯、提供重要線索)、坦白(被動到案后如實供述)、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并獲得諒解等情節,可作為重要辯護要點,請求法院從輕或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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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中健律師補充: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法律依據】
《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 【高空拋物罪】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管中健律師
江蘇傳統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從事法律工作多年,在權益主張、經濟貿易領域有長期研討經驗,刑事辯護中多起公訴機關撤訴案件,有罪改無罪案件。力求維護司法正義,崇尚法律為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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