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本應是孩子們快樂學習、健康成長的樂園,但學生之間打鬧、追逐引發的傷害事件時有發生,責任認定問題也隨之成為家長和學校關注的焦點。
網友咨詢:
孩子在學校打架受傷,校方有責任嗎?
管中健律師解答:
孩子在學校打架受傷,校方是否有責任,關鍵在于校方是否盡到教育、管理、保護的法定義務。
法律根據不同年齡階段學生的認知能力,設定了不同的責任認定標準。對于不滿8周歲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受到人身損害時,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即學校必須自己證明已經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否則就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對于8周歲以上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則需要由受害方來證明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學校才承擔侵權責任。
學校的教育、管理職責法院通常會從事前預防、事中處置和事后應對三個方面來評判。事前預防包括學校是否建立了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是否提供了符合安全標準的設施設備,是否定期開展了安全教育活動。事中處置指傷害發生時,教師或其他工作人員是否及時制止、有效干預。事后應對則包括學校是否及時救助受傷學生、是否通知監護人并妥善處理事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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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中健律師補充: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并無不當的,無法律責任:
(一)地震、雷擊、臺風、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來自學校外部的突發性、偶發性侵害造成的;
(三)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態,學校不知道或者難于知道的;
(四)學生自殺、自傷的;
(五)在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中發生意外傷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管中健律師
江蘇傳統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從事法律工作多年,在權益主張、經濟貿易領域有長期研討經驗,刑事辯護中多起公訴機關撤訴案件,有罪改無罪案件。力求維護司法正義,崇尚法律為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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