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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王某訴稱,其與再婚女李某通過他人介紹相識不到3個月,便于2025年2月份登記結婚。但,婚后二人經常因生活瑣事爭吵,特別是李某一負氣,就離家出走。雖,王某多次給李某打電話,但李卻一直不予理睬。
因,婚前王某曾通過媒人給付李某彩禮18萬元。故此,王某訴請離婚,并要求返還全部彩禮。
【審理】
2026年3月23日,曲陽縣人民法院依法進行了公開審理。李某未到庭,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在庭審中口頭辯稱,被告不同意離婚,原、被告雙方未實質分居,雙方感情良好,婚姻尚可。
法庭上,原告王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中國法學會會員、曲陽縣曙光法律服務所陳少勇則認為,婚前原告與被告是通過他人介紹相識,且認識時間很短,加之共同生活的時間不到3個月。可,說明原被告間的婚姻基礎十分薄弱。其次,由于原、被告雙方共同時間很短,且被告無端從原告家出走,原告雖數次和被告打電話聯系,被告從不接電話,可進一步說明,婚后原、被告間并沒有建立起真摯的夫妻感情。另外,從原告的陳述中可以得知,被告系無端離家出走,且不同原告進行任何的聯系溝通,也說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根據《民法典》第1079條的相關規定,原、被告間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此,請依法判決原告與被告離婚,并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彩禮的訴訟請求。
【判決】
2026年4月17日,曲陽縣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后認為,經庭后向被告詢問,被告同意解除婚姻關系,故對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彩禮,原告婚前通過媒人給付被告彩禮款18萬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之規定,“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且共同生活,離婚時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且彩禮數額過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彩禮數額、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
本案中,王某向李某支付彩禮18萬元系以與其締結婚姻關系為目的,而李某于婚后不到3個月即與王某分居至今。鑒于二人已辦理結婚登記且共同生活,王某要求李某返還全部彩禮18萬元的請求明顯是不公平的,但考慮到兩人共同生活時間較短、未生育子女以及二人在婚姻過程中均無明顯過錯等事實,案涉彩禮并未達到王某預期能與李某長期共同生活的目的。故而,本院酌定李某向王某返還彩禮14萬元。
后記
判后,審理此案的曲陽縣人民法院城關法庭劉璐琦庭長稱,彩禮不是衡量感情深淺的標尺,要令婚姻始于愛,更讓彩禮歸于“禮”。婚姻關系和諧長久的關鍵是性格相投、感情相依、互相包容。故而,大家要樹立正確的婚戀觀,理性地看待婚姻和彩禮的關系,著力于感情培養,夯實幸福美滿婚姻的“地基”,樹立健康、節儉、文明的婚嫁理念。
(陳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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