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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發布服務保障“五個中心”建設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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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建設國際經濟、金融、貿易、航運、科創“五個中心”,是黨中央賦予上海的重要使命,也是上海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關鍵所在。保障國家戰略實施和經濟社會發展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職責,近年來,上海法院主動融入大局和中心工作,聚焦“五個中心”建設,先后出臺服務保障上海貿易中心建設、科創中心建設、營商環境建設、航運中心建設、自貿區及新片區建設、金融中心建設等一系列司法文件,取得了較好成效。為更好推進司法服務保障工作,持續完善知識產權、涉外商事、海事、金融、破產等審判工作機制,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促進高水平對外開放、護航新質生產力發展,現公布一批上海法院服務保障“五個中心”建設典型案例,為全市法院審判執行工作提供更多的參考和指引。

目錄


一、服務保障國際經濟中心建設類

/ 案例1 /

某投資企業訴蘇某、某醫院公司

其他合同糾紛案

案情簡介

某投資企業(投資人)與某醫院公司(目標公司)、蘇某(目標公司實控人、大股東)簽署《股東協議》,約定:目標公司未按期上市,則目標公司與創始股東(蘇某等)須回購股份。后為引入新一輪投資,某投資企業豁免了上述回購義務。同時三方另行簽署《諒解備忘錄》,約定:1.某醫院公司及蘇某應配合某投資企業尋找第三方受讓某投資企業所持股權,并協助盡調等工作;2.約定期限內無第三方受讓的,蘇某須在某投資企業提出履約要求后的3個月內落實合格投資人,以不低于投資本金及約定年化收益受讓股權。某投資企業因催告蘇某、某醫院公司履行《諒解備忘錄》未果,訴至法院請求某醫院公司、蘇某共同賠償投資本金以及收益損失。

審理法院認為,根據備忘錄約定,一方面,某醫院公司僅負有配合尋找受讓方義務,因各方均未能尋找到第三方受讓股權,該義務未觸發,故某投資企業主張某醫院公司違約,理據不足。另一方面,蘇某除配合協助義務外,還負有主動落實合格投資人受讓股權的行為義務,義務約定清晰明確。且聯系備忘錄出具背景,蘇某系為引入新投資人而作出落實合格投資人受讓股權的承諾,以換取某投資企業放棄《股東協議》項下的回購權。可見,上述承諾并非無償,蘇某對其違約后果也已有充分預見。故蘇某辯稱其僅負有配合協助義務和道德義務,不能成立。據此,法院結合備忘錄有關投資退出時可取得收益等合意內容,認定蘇某應賠付投資本金加約定收益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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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義

耐心資本與企業發展密切關聯,共同致力于推動經濟的高質量發展和結構優化。在加速建設上海國際經濟中心過程中,有必要進一步把握戰略主動,以發展耐心資本提升我國經濟發展的韌性和活力。本案系完善對賭協議增信機制、服務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典型案例。法院通過妥善審理私募股權投資、風險投資糾紛案件,保護投資依法進出,將法治精神貫穿于股權投資、風險投資的全過程,化解對賭增信機制落空的交易顧慮,遏制商事不誠信行為,引導資本市場樹立長期價值投資理念,為耐心資本培育筑牢司法保障,助力上海打造高水平國際經濟中心。

審理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 案例2 /

某服飾公司破產清算轉重整案

案情簡介

某服飾公司成立于2001年3月,是國內首家“A+H”兩地上市的頭部服裝企業,曾擁有9000余家門店,被譽為“國民女裝第一股”。2019年起,因市場環境、經營不善等問題公司陷入債務危機,并從A股和香港聯交所退市。2023年2月2日,經債權人申請,上海法院裁定受理該公司破產清算案,并依法指定管理人。

經查,公司的核心資產是服裝品牌和商標,如進行破產清算,資產價值將大幅貶損,在清償職工債權、稅款債權后,普通債權難獲清償,7000余名中小投資者的權益將歸零。因公司的品牌在主流電商平臺仍具有知名度,具有重整價值,法院于2023年9月裁定對某服飾公司進行重整。重整方案聚焦產業轉型和核心品牌建設,保障可持續發展,剝離資產所得將全部用于清償普通債權人,償債資金預計近3億元。法院指導管理人持續保持與滬港證券監管部門的溝通,嚴格遵循滬港證券監管規則,詳盡披露重整進展、草案內容和臨時股東會信息,確保重整程序合規、公開、透明。通過滬港兩地信息披露平臺共發布各類公告215份,并獲得香港證監會授出的同意免除投資人要約收購義務的《清洗豁免函》。2025年4月,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重整計劃草案。2025年5月,法院裁定批準公司重整計劃并終止重整程序。通過積極轉型和品牌煥新,公司有望徹底脫困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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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義

《上海法院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行動計劃(2026年)》提出,增強破產府院聯動,協助發展改革等部門完善跨境破產工作機制,提高跨境破產事務辦理效率。本案是全國首例“A+H”股退市公司重整成功的案件,充分展現了上海法院在推動重整程序與滬港證券監管規則銜接、服務保障上海建設高水平開放型經濟新體制、打造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助力“國際經濟中心”建設的擔當作為。本案開創了內地破產程序與香港證券監管規則有效銜接的先例,在推動破產程序高效辦理的同時,充分保護了大量境內外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增強了境內外投資者的信心,為未來處理跨境、跨市場退市公司的破產案件提供了寶貴的實踐樣本。

審理法院

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二、服務保障國際金融中心建設類

/ 案例3 /

齊某、姚某貪污案

案情簡介

被告人齊某、姚某在擔任某國有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期間,事先分別由配偶、關系人持有某私募基金股份。為獲取非法利益,二被告人事先要求某國有證券公司工作人員將公司交易系統中的價格偏離閾值觸發響應措施由“禁止”修改為“預警”,后二人利用分管和負責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新三板)開展做市業務的職務便利,將某國有證券公司持有的某生物制藥公司股份在市場價為60余元的情況下,以23.11元的低價向某私募基金先后轉讓98.8萬股。所涉操作均觸發了系統監控,但因響應措施僅為預警,故交易未被禁止。后在某私募基金拋售該生物制藥股票時又指令交易員在新三板交易市場以市場價大量買入該股票,實際做市買入占比87.04%,二被告人從中非法獲利761萬余元。

審理法院認為,齊某、姚某采用簽訂虛假代持協議、違規修改風控系統等手段,通過低價轉讓與高價接回某國有證券公司所持有的股票,定向向二人實際持有的私募基金輸送利益,以達到侵吞公共財物的目的,其行為本質及構成符合貪污罪的特征。其中,國有資產的損失在低價轉讓時即已產生,故損失計算應以資產轉移時為節點,后續買入比例不應影響折算金額。綜合二人的自首、退贓情節及認罪認罰態度,以貪污罪判決齊某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180萬元;姚某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7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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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義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為加快建設上海國際金融中心提供司法服務保障的若干意見》提出,要進一步加強金融刑事審判機制,依法嚴厲打擊操縱市場、內幕交易等違法犯罪行為,維護金融市場安全。本案聚焦證券領域新型貪污行為,以“低價轉讓+高價接回”的對向交易模式為典型,確立“犯罪金額以資產轉移時損失為準”“按實際獲利比例認定個人責任”等規則,為懲治隱蔽性利益輸送行為提供了裁判指引。人民法院依法嚴懲國有證券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損公肥私的行為,不僅是對國有財產的有力保護,更是對金融市場誠信基礎的一次加固,通過精準界定證券從業人員的行為紅線,釋放了人民法院對金融腐敗“零容忍”的強烈信號,從根本上增強了境內外投資者對上海金融市場透明度與公正性的信心,對營造穩定透明的金融法治環境、服務保障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具有積極意義。

審理法院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 案例4 /

劉某等訴某化工公司等

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

案情簡介

2021年6月15日,某化工公司(上市公司)發布公告,稱公司董事兼總裁袁某、控股子公司總經理羅某計劃在6個月內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額合計不低于3億元。后經兩次延期,袁某、羅某最終未履行增持承諾。上海證監局為此對袁某、羅某出具警示函。深圳證券交易所亦作出公開譴責處分的決定。劉某、鄭某主張其因上述股份增持承諾購買了某化工公司股票,要求某化工公司、袁某、羅某共同賠償投資損失等共計900余萬元。

審理法院認為,袁某、羅某在首次作出增持承諾時并無資金準備,在后續延期過程中亦未積極籌措資金,且以過橋資金制作虛假存款證明應對交易所問詢,難以認定其有增持的真實意愿。袁某、羅某作為上市公司高管,公開承諾增持股票的信息,對證券市場和投資者預期產生嚴重誤導,構成證券虛假陳述行為且具有重大性。袁某、羅某作為法定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承擔案涉虛假陳述行為的民事賠償責任。某化工公司盡到了信息披露的基本審查義務,且無證據證明其明知或應知公開承諾主體存在虛假陳述,不應承擔虛假陳述民事賠償責任。法院最終判令袁某、羅某共同賠償劉某投資損失506130.96元,共同賠償鄭某投資損失277406.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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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義

公開承諾制度是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的資本市場制度,2019年修訂證券法時將其上升到法律層面,并增設了違反公開承諾的民事賠償責任。該案系全國首例上市公司董監高未履行公開增持承諾引發的證券侵權糾紛案件,激活了公開承諾民事賠償責任法條的適用,引發了社會廣泛關注。該案的審理,以裁判規則填補法律空白,明晰了不履行公開承諾的法律屬性判斷標準,確立了不履行公開承諾構成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的裁判路徑,也實現了各方當事人服判息訴、被告主動履行判決的良好效果。違反公開承諾民事賠償制度的落地,切實保護了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有力懲治了資本市場中“忽悠式”“欺詐式”承諾行為,提升了市場主體的安全感與投資信心。該案圍繞服務保障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大局,以高質量審判回應資本市場制度創新與法治保障需求,為營造國際化、法治化、誠信化的金融生態提供了有力司法支撐。

審理法院

上海金融法院

/ 案例5 /

某合伙企業訴某投資公司

其他合同糾紛案

案情簡介

2015年7月,某合伙企業(乙方)與某投資公司(甲方)簽訂《委托持股協議》,約定甲方將其持有的166.7萬股某微公司股份轉讓給乙方,并由甲方代持,對應的股東權利由乙方委托甲方行使。2017年9月,鑒于某微公司未能按預定計劃完成上市,某合伙企業(乙方)與某投資公司(甲方)簽訂《協議書》,約定166.7萬股某微公司股份繼續由甲方代持,甲方無償將其持有的33.3萬股某微公司股份轉讓給乙方。

2020年7月,某微公司在上交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某合伙企業認為上市公司禁止股權代持,訴請要求確認《委托持股協議》《協議書》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后無效,并要求某投資公司返還股份轉讓款及全部投資收益及利息。

審理法院認為,在《委托持股協議》簽訂之前,某投資公司已持有某微公司股份,某微公司也已申報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根據公司法、證券法和相關監管規定,企業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地披露股東信息,歷史沿革中存在股份代持應妥善處理。雙方當事人在合同簽訂時均已知道某微公司正積極策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雙方當事人達成了對外隱瞞股份轉讓和股份代持信息的一致意見,以便于某微公司順利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該合同顯然侵害了中小投資者的利益,破壞了證券發行制度和證券市場秩序,因損害公共利益、違背公序良俗,法院認定《委托持股協議》《協議書》自始無效。根據法律規定并綜合考量市場因素、代持行為與財產增值或貶值之間的關聯性,以及當事人對合同無效的過錯程度,判決某投資公司向某合伙企業返還股份轉讓款,并僅給付部分酌定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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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義

上市公司真實、準確、完整的信息披露是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基石,也是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重要投資決策的依據。代持行為導致股權結構模糊、披露失真,直接侵犯了投資者的知情權,證監會明確要求上市公司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完成代持清理。該案中,法院否定了合同雙方在上市輔導期間向交易所、監管部門、潛在投資者隱瞞股權代持的行為,認定《委托持股協議》《協議書》因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背公序良俗而自始無效,與公司法關于禁止違法代持上市公司股票的立法精神相符。該案通過明確的裁判規則切斷了經營主體通過股權代持規避監管的路徑,不僅有效防范了金融風險傳遞,同時也增強了投資者對證券市場“三公”原則的信心,是司法高質量服務保障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助力形成規范、透明、開放、有活力、有韌性的資本市場的生動實踐。

審理法院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三、服務保障國際貿易中心建設類

/ 案例6 /

馬來西亞和某公司訴香港利某公司

管轄權異議糾紛案

案情簡介

和某公司和利某公司分別為馬來西亞和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企業。2021年10月,利某公司向和某公司跨境采購一批冷凍榴蓮泥。案涉貨物通過海運從馬來西亞運抵上海市浦東新區某港口,卸貨后被轉運至上海市閔行區某倉庫。后貨物實際購買方鉑某公司以貨物存在質量問題為由,指示利某公司拒付貨款。和某公司遂向上海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利某公司支付拖欠貨款。利某公司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雙方當事人均為境外企業,在中國內地也均未設有代表機構,案涉國際貨物買賣的基本事實也發生在境外,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審理法院認為,案涉糾紛雖與我國內地不具有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等傳統的司法管轄連接點,但綜合考量案涉交易相關單證的收件地、實際收貨人所在地、貨物到港后的倉儲地、與案件處理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所在地等均位于中國上海等因素,可以認定案涉糾紛與我國內地具有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其他適當聯系”,故人民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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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義

《上海法院為上海國際貿易中心建設提供司法保障的實施意見》提出,要依法審理涉外貿易案件,準確適用法律、國際公約和國際貿易慣例,正確行使司法管轄權。本案中,在雙方當事人均為境外主體、案件基本事實發生在境外、雙方也沒有訂立管轄協議的情況下,一方當事人主動選擇到上海法院提起訴訟,體現了對上海法院司法管轄的信任。上海法院通過依法適用“適當聯系”管轄依據,對案件行使司法管轄權,既是對境外當事人意愿的充分尊重,也為國際貿易糾紛的當事人提供了更多解決糾紛的選擇,有助于展現上海國際貿易中心的法治化營商環境。

審理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 案例7 /

某進出口公司訴某貿易公司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情簡介

2013年至2018年,外國某貿易公司向中國某進出口公司采購服裝,簽訂多份國際貨物貿易合同。合同履行期間,某貿易公司遲延支付貨款,造成某進出口公司匯率結算差額等損失。2023年雙方簽訂補充協議,確認某貿易公司違約,約定賠償金數額,同時約定協議適用中國法律。因某貿易公司未履行補充協議,故某進出口公司訴至法院。審理中,某貿易公司以某進出口公司未履行供貨義務為由拒絕支付賠償金。

審理法院認為,本案爭議雙方營業地均位于《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以下簡稱CISG)締約國,參考CISG咨詢委員會第16號意見,雖然補充協議約定適用中國法律,但是不能據此認定雙方已經合意排除CISG的適用,故本案優先適用CISG。依據CISG規定并參考《〈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判例法摘要匯編》,當事人對損害賠償有約定時應當優先適用約定,某貿易公司提出的抗辯意見不符合CISG規定。據此,法院判決某貿易公司按照補充協議約定支付某進出口公司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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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義

CISG是國際貿易法領域最具影響力和廣泛適用的統一實體法公約之一,在減少國際貿易法律沖突、降低跨境交易法律成本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人民法院在司法案件中準確適用CISG是對上海國際貿易中心建設的重要支撐和保障。本案中,法院遵循條約優先的原則,參考CISG咨詢委員會16號意見,依據當事人自愿達成的協議約定,全額支持違約賠償金,維護了國際貿易中的誠實信用,保護了守約方的合法權益,是CISG統一適用的典型樣本,有助于彰顯上海國際貿易中心的國際化、法治化保障水平。

審理法院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

四、服務保障國際航運中心建設類

/ 案例8 /

某貿易公司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案

案情簡介

某貿易公司與某運輸代理公司分別注冊于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2024年1月,兩公司簽訂《國際進口貨物運輸協議》,約定某運輸代理公司為某貿易公司辦理進口貨物的清關等手續,并將貨物運至某貿易公司倉庫。協議履行過程中,雙方因一批從菲律賓進口貨物的運輸、報關等費用發生爭議。2024年11月,雙方就上述費用糾紛的解決達成書面協議,同意以仲裁方式解決爭議,適用《上海仲裁協會臨時仲裁規則》,仲裁地為上海,仲裁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員組成。后某運輸代理公司以案件不具有涉外因素及部分內容約定不明為由,否認上述仲裁協議效力。某貿易公司遂訴至上海法院,請求確認臨時仲裁協議效力。

審理法院認為,根據仲裁協議約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為解決案涉仲裁協議效力糾紛的準據法。案涉《國際進口貨物運輸協議》內容涵蓋了貨物進關前后的事務,是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本案的申請主體及對仲裁地、仲裁規則的約定符合《上海市推進國際商事仲裁中心建設條例》關于臨時仲裁的相關規定。仲裁協議約定適用的仲裁規則為仲裁員的選定提供了路徑,能夠有效解決仲裁庭的組庭僵局,故可認定案涉仲裁協議對“特定人員”已有約定,綜上,法院裁定案涉臨時仲裁協議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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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義

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推進國際商事仲裁中心建設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上海按照國家部署,探索在具有涉外因素的商事、海事領域,可以約定在上海、按照特定仲裁規則、由特定人員進行臨時仲裁。本案是該條例實施以來,上海法院受理的首例申請確認臨時仲裁協議效力的案件。該案充分尊重當事人的仲裁意愿,有效保障了當事人在現有法律和政策條件下對臨時仲裁協議有效性的信賴預期,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是完善臨時仲裁協議效力要件審查標準和審查規則的有益探索,為推進海事仲裁制度規則創新、高質量服務保障國際航運中心建設提供司法助力。

審理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 案例9 /

某保險公司與陽某公司執行實施案

案情簡介

2022年8月,陽某公司所有的“T08”輪承運案涉貨物,某保險公司為此出具了貨物運輸保險單。隨后貨物運抵新加坡裕廊港,當日卸貨時,船員錯誤地關閉了吊機,致使貨物發生損壞。某保險公司進行了理賠,并依法取得了賠款保險標的的一切權益。隨后某保險公司起訴陽某公司要求賠償,上海法院于2024年12月作出民事判決,判決陽某公司應向某保險公司賠償11.38萬美元及利息。判決作出后,因陽某公司逾期未履行義務,某保險公司向上海法院申請執行。

執行過程中,法院通過“航運鏈全要素智能分析系統”查詢獲悉,陽某公司所有的“T05”輪即將從境外駛入、靠泊江蘇揚州港碼頭,隨即根據《長三角海事法院執行聯盟戰略協作備忘錄》在南京海事法院協助下,于2025年6月12日在揚州港成功將該輪依法扣押。6月15日,陽某公司支付了案涉款項??紤]到“T05”輪原計劃于16日到南京港裝貨,為了不影響船期,執行人員周日再度趕赴揚州和鎮江錨地,解除了對船舶的扣押。案件于扣船72小時之內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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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義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為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提供司法服務與保障的若干意見》提出,要建立完善符合航運案件規律的執行工作機制;通過信息化建設精確定位船舶所在地,提高財產查控效能;加強航運案件執行的跨行政區劃司法協作聯動,依法靈活實施扣押,維護航運市場健康穩定運行。本案是運用“即扣即調即放”機制提升糾紛解決效率,及時兌現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典型案例。法院利用科技手段精準找船、依法扣船、高效放船,既保障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又避免了債務人因扣船導致的船期延誤、港口費用疊加等衍生損失。該機制的成功落地為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鞏固了司法保障基石,以法治化手段提升了航運要素集聚的吸引力與競爭力,助力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在規則銜接、服務效能上實現更高水平的突破。

審理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五、服務保障國際科創中心建設類

/ 案例10 /

某融資租賃公司訴某試驗設備公司

專利合同糾紛案

案情簡介

某試驗設備公司專業從事新能源、新材料專用測試設備等研發,獲評“專精特新”企業,系案涉13項實用新型專利權利人。為獲得融資,某試驗設備公司委托專業機構就上述專利兩年期獨占許可使用權進行價值評估,在此基礎上與某融資租賃公司建立了“許可-反向許可”交易結構,并設立專利質押、連帶責任保證等擔保:該公司先與某融資租賃公司簽署了《專利獨占許可協議》,將上述專利的兩年期獨占許可權及轉授權權利授予某融資租賃公司,取得對方一次性支付的許可使用費。某融資租賃公司獲得授權后,又于當日簽署《獨占再許可協議》,將案涉專利獨占再許可給某試驗設備公司,約定分期支付再許可使用費。雙方通過《確認書》明確了費用支付安排共計24期。為保證債權實現,雙方另行簽訂《專利權質押合同》,將案涉專利出質給某融資租賃公司,并就該質押及前述專利許可均進行備案登記。某檢測技術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吳某分別簽署《保證合同》,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但某試驗設備公司自第18期再許可使用費應付之日起欠付,某融資租賃公司遂訴至法院。

審理法院認為,雙方就合同性質有明顯爭議。某融資租賃公司認為,案涉合同為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即便不構成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亦應為融資租賃合同。某試驗設備公司及保證人認為,雙方間真實意思表示為借貸法律關系。對此,法院認為,雙方并未對案涉專利的實施范圍、實施方式、技術資料交付、技術指導等作出約定或實際履行,不符合專利許可合同特征,交易結構亦與借貸法律關系中單純的資金融通存在明顯差異。從案涉合同權利義務來看,雙方通過支付許可使用費及分期支付再許可費安排,實現了“融資”,交易中專利獨占許可權的許可和反許可安排符合售后回租型“融物”特征。合同還設定了符合融資租賃要求的擔保,包括質押、連帶責任保證。故案涉合同以專利許可為名,但性質實為專利融資租賃合同。法院綜合租賃物特定性、價值評估、租金構成、風險防控等要素,認定案涉專利融資租賃主合同以及《專利權質押合同》等從合同均合法有效。據此判決某試驗設備公司支付租金、違約金、律師費,某融資租賃公司有權優先受償案涉專利拍賣、變賣所得價款,某檢測技術公司、吳某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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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義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服務保障上海加快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科技創新中心的意見》提出,要充分發揮和延伸各項審判職能,促進與科創中心相適應的金融體系建設。對于中小科技企業而言,常陷入“有技術、缺資金”的困境,制約創新成果向現實生產力的轉化。本案系《上海市促進浦東新區融資租賃發展若干規定》實施以來,上海法院首次適用浦東新區法規對知識產權融資租賃作出認定,是司法服務科創中心建設的積極實踐,通過分析合同性質和效力,提煉出知識產權融資租賃的司法審查要點。在浦東引領區建設與上海國際科創中心建設的背景下,本案裁判有效回應科創市場主體融資需求,助力“知產”成為“資產”,為更好服務國際科創中心建設提供有力司法支撐。

審理法院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 案例11 /

某文化傳播公司訴朱某、盛某

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案情簡介

某文化傳播公司獨立設計了六組AI繪畫提示詞,并通過Midjourney平臺生成了一系列繪畫作品。不久后,該公司發現盛某在小紅書平臺發布的畫作與自己作品風格高度相似,這些畫作更是被收錄進一本公開出版的藝術圖鑒書籍中,署名作者為朱某與盛某。某文化傳播公司登錄Midjourney平臺溯源核實后,確認對方發布作品所使用的提示詞與其設計的提示詞完全一致,于是,將朱某、盛某起訴至法院,要求判令二人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

審理法院認為,案涉提示詞本質是用戶輸入AI系統的指令或描述,用于引導生成特定圖片。從形式上看,提示詞各元素間僅為簡單羅列,缺乏語法邏輯關聯,屬于無序組合且無場景化敘事順序;從獨創性角度分析,這些提示詞缺乏作者的個性化特征,所選用的藝術風格、材質細節等均屬該領域常規表達,未體現作者獨特的審美視角或藝術判斷。同時,案涉提示詞僅體現抽象的創作想法和指令集合,更多屬于抽象的創作構思,應納入思想范疇。因此,案涉提示詞未體現作者在表達層面的個性化智力投入,不應認定為作品。某文化傳播公司對提示詞不享有著作權,據此,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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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義

提示詞是否構成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直接關系到AI創作與應用的法律邊界,是全球科技創新競爭背景下數字知識產權領域的核心爭議問題之一。本案是上海在加快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的國際科創中心進程中,司法主動回應人工智能前沿技術挑戰、護航數字經濟創新發展的典型案例。法院裁判嚴格遵循著作權法“保護表達而非思想”的核心原則,以獨創性為標準,將法律審視的焦點從AI的生成結果轉向創作起點,明確認定案涉提示詞不構成作品,既有效避免了不當擴大著作權保護范圍、抑制技術創新的風險,也為人工智能技術的迭代突破與場景應用留下了充足的制度空間。案件裁判與上海營造公平競爭市場環境、激發數字經濟創新活力的內在要求相契合,為全國乃至全球人工智能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提供了“上海樣本”。

審理法院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

/ 案例12 /

某信息科技公司訴張某勞動合同糾紛案

案情簡介

張某于2021年3月入職某信息科技公司擔任BI顧問,月薪25000元。該公司和客戶簽訂合同約定為客戶規劃數字化指標體系&BI系統建設,張某擔任項目經理,項目交付日期為2022年11月。后該項目延期,張某仍未在第二次交付期限2023年1月前完成項目。2023年2月,公司辭退張某。為完成案涉項目,公司于2023年3月重新招聘BI崗,于2023年8月將案涉項目以50000元外包給案外人。外包公司在梳理張某在職期間提交的源代碼時發現,張某所提交的核心代碼中存在大量復制粘貼的內容,與實際業務指標邏輯不符。據此,某信息科技公司要求張某賠償因其嚴重失職造成的經濟損失448954元。審理中,法院委托上海市軟件行業協會蔡某作為中立評估專家,經評估認為張某項目管理存在失職、用人單位內部管理制度缺失且監管不足。

審理法院認為,勞動者對用人單位負有忠實義務和注意義務,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因重大過失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在確定賠償數額時,應綜合考慮勞動者過錯程度、損害后果、勞動者收入水平、規章制度相關規定和勞動合同相關約定等因素酌情確定。本案中,一方面,張某未忠實勤勉履職,導致案涉項目延期,用人單位另行聘請他人接手項目,構成重大過失;另一方面,用人單位未設置規范項目管理制度,以致未能及時防范相應風險并采取措施應對。因此,法院酌情確定張某賠償用人單位經濟損失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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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義

軟件開發等高科技專業事實認定是司法審判中一大難題。本案中,法院立足高質量服務保障上海科創中心建設,主動對接上海市軟件行業協會,創新引入高級專業人才作為中立咨詢專家,將“法院查明”與“行業判斷”深度融合,以專業審判能力為科創產業發展筑牢制度根基。判決清晰界定了專業技術人員忠實履職的行為尺度,既以嚴格標準引導科技人才恪守職業準則,激勵其在新質生產力發展中擔當作為;又合理限制企業風險轉嫁可能,防止責任不當擴大抑制創新活力。這種“既保護創新主體正當權益,又激發人才創新動能”的裁判理念,為推動科技創新與人才成長同頻共振、讓先進生產要素向新質生產力順暢匯聚提供司法保障。

審理法院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丨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門:研究室(發展研究中心)

責任編輯:蔣夢嫻

編輯:左雨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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