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CCTV今日說法
游樂場內,人來人往
投籃機處,球起球落
當注意力被手機屏幕奪走
意外,可能就在下一秒
橡皮球反彈砸傷頸椎
起訴索賠8000余元
劉女士周末帶孩子前往某游樂場游玩,在孩子玩耍過程中,她坐在距離投籃機一至兩米處低頭玩手機。6歲的小胡一直在投籃機處投籃玩耍,在一次投籃時,橡皮球碰到投籃機上框后,反彈砸到劉女士的脖子,導致其頸椎受傷。在此期間,某游樂場工作人員始終未到現場進行提醒勸導。
事故發生后,劉女士至醫院治療,醫療費、誤工費等費用共計8000余元。因劉女士與小胡父母、某游樂場協商未果,遂訴至江蘇省沭陽縣人民法院。
法院:6歲小胡不存在過錯
游樂場需賠償傷者5000余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依法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商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小胡在某游樂場內使用投籃機進行投籃的行為并未超過兒童游玩嬉戲的合理限度,雖然橡皮球從投籃機上框處彈出并砸傷劉女士,但并不能認定小胡一方存在過錯,故小胡父母不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某游樂場所提供的投籃機器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且無工作人員在場進行管理督導,未盡到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其對劉女士的損失存在過錯,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劉女士作為成年人,事發當時在投籃機附近長時間低頭玩手機,對可能存在的危險疏于防范,其對自己的損害也有一定過錯,應依法減輕侵權人的賠償責任。綜合各方過錯,法院酌定某游樂場需賠償劉女士損失5000余元,劉女士自行承擔3000余元。
法官:游玩要警惕
做自身安全的“第一責任人”
游樂場所事關群眾人身安全與幸福體驗。游樂場的經營者在對外提供商業性的游玩服務時,應當在合理限度內盡其安全保障義務,如強化游玩設施日常檢修維護,及時排查消除隱患;在顯眼處作出安全提示、進行廣播警示,或者安排相關工作人員維持秩序、勸導提醒等。參與游樂活動的未成年人及隨行家長在孩子游玩過程中,應當時刻保持警惕,不做“低頭族”,不做“僥幸族”,繃緊安全游玩這根弦,做自身安全的“第一責任人”。
文章來源:公眾號@沭陽法院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