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年一提立遺囑就覺得晦氣,結果如今呢?原本我們家的房子還要被別人瓜分一半。”
老人在世不愿意提遺囑,以為自己走了,財產自然而然給子女,哪曾想,現實和他們想的完全不一樣。
因為沒有遺囑,子女不僅不能100%繼承遺產,甚至還可能家族搶奪財產,導致四分五裂。更可氣的是,一些除兄弟姐妹以外的人來搶遺產,都是法律同意的。
01.老父親的,理應“全部歸子女”?法律不是這樣規定的。02.很多人對遺囑的錯誤認識03.立遺囑,千萬把這四句話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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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楊小曼父親2022去世,原以為,自己是獨生女,父母留下的房子歸自己,去辦理過戶才被告知:“這房子,你爺爺也有一半的繼承權。他得親自過來,書面表示放棄,你才能過戶。”
爺爺不肯,這事兒就拖了下來。去年年底,爺爺也走了。小曼再去辦,工作人員又說:“你爺爺那一份,你姑姑也有份。姑姑不放棄,這戶過不了。”
找到姑姑說明情況,姑姑當場翻臉,還把小曼告上法院。最后法院判了:房子小曼占75%,姑姑占25%。
楊小曼氣不過,再次找律師上訴,律師卻告訴她:法律就是這么規定的!
所以你以為你爹的就是你的?千萬別吃了不懂法的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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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繼承法規定,老人沒立遺囑,那么去世后,遺產就會按照法定繼承來處理:
先由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繼承,這些繼承人都是并列關系,不分先后,享有相同的繼承權。
回到上面案例:楊小曼父親去世時,小曼和爺爺各占一半,一人50%。爺爺后來去世也沒留遺囑,那爺爺手里的50%,他女兒——也就是小曼的姑姑——就能分走一半,也就是整套房子的25%。除非爺爺生前自愿去公證處簽了“放棄繼承”,否則這25%姑姑拿得就是理直氣壯。
但現實哪有那么容易,幾百萬的房子,25%就是一百多萬,用錢去考驗人性?現實嗎?
所以為啥這些年繼承官司越來越多,不就是因為“沒寫清楚”嗎?想讓自己家產不被外人分走,只有一條路——提前立好遺囑,白紙黑字把事兒說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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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立遺囑不吉利?
其實遺囑不過是對自己資產的提前管理而已,為的也是避免將來引發家庭糾紛,60歲以上提前規劃,才是正理。不落到被后代埋怨,也能按自己的意思分配。
②口頭遺囑就有效?
口頭遺囑只有在危急情況下才有效,而且必須要有兩名以上見證人在場。一旦危急解除,口頭遺囑就自動失效。所以這種遺囑其實絕大多數都沒法律效力,最好還是書面遺囑,以確保效力。
③遺囑必須公證?
遺囑不是非要公證才有用,法律規定的遺囑方式有:自書遺囑(親筆寫)、代書遺囑(他人代寫+2見證人)、打印遺囑(每頁簽字+2見證人)、錄音錄像遺囑(需記錄見證人身份)、口頭遺囑(僅限危急情況)、公證遺囑(不再效力優先,但更可靠)
只要是符合法律形式的,上述遺囑都有法律效力。但如果老人立即多份遺囑,則以最后一份有效遺囑為準。
④寫好遺囑就藏起來?
自己寫遺囑,必須書寫規范,寫明“遺囑”標題、簽署完整的年月日,并親筆簽名,才能有效。
(下圖是公證處推薦的遺囑模版,自書遺囑可以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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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遺囑立好以后,不能自己把它藏起來,子女可能都不知道,甚至以后找都找不到,這種遺囑=沒有。因為法規講的很清楚:遺囑繼承糾紛的訴訟時效僅為 3 年,一旦超出,繼承權可能化為泡影。所以,如果有遺囑不及時拿出來,可能影響自己的繼承權!
最好寫好遺囑交由信任的親友或遺囑執行人保管、公證機構保管、律師事務所保管和銀行保管箱。將來由他們拿出來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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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立這份遺囑的時候,身體好、腦子清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此話可避免財產爭奪時,以各種理由質疑遺囑的有效性。
2.“這是我真實想法,沒人逼我、沒人騙我。”
——此話可避免爭奪財產一方以“當時是被逼的”為由試圖推翻遺囑的分配。
3.“我在這份遺囑之前,沒跟別人簽過什么贈養協議、贈與合同,也沒立過別的遺囑。”
——此話可以確定財產按本遺囑分配。
如果以前立過,就寫:“這份是我最后一份有效遺囑,以前寫的全作廢。”就可以避免將來出現爭搶遺產。
4.“這份遺囑所涉財產是位于xxx的房子,面積xxx平,房本號是xxx。”
——此話可以避免有遺漏。
說到底,提前安排好身后事,不是不吉利,而是對自己辛苦一輩子攢下的東西負責任。早立遺囑,家人少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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