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一公司走鐵路貨運訂購玉米,1100余萬元貨款被騙
法院判決寶清鐵路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后遭遇執行難
“因為鐵路方出具了60多張鐵路貨物運單(鐵路大票),公司向國糧內蒙古糧食儲備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糧內蒙古公司)支付1100多萬元購買3700多噸玉米,沒想到是個騙局。”陜西正明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明公司)相關負責人張女士告訴記者,2023年1月20日,正明公司收到國糧內蒙古公司提供的鐵路大票后,撥打了12306核實,客服人員告知國糧內蒙古公司已于當年1月19日14時50分完成裝車。核實之后,正明公司遂向國糧內蒙古公司支付貨款11381759.28 元。后來,法院查明這3700多噸玉米并未裝車。而是對方玩了“空手道”。由于覺得黑龍江鐵路集團寶清鐵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清鐵路公司)在此事中負有不可推卸責任,在向警方報案后,正明公司一紙訴狀將寶清鐵路公司告上了法庭,沒有想到后,法院判決后,卻遭遇了執行難。
3700多噸不翼而飛的玉米和被騙的1100多萬貨款
正明公司位于陜西省渭南市澄城縣城,法定代表人姓蔡。據張女士介紹,2023 年 1 月 10 日,正明公司與國糧內蒙古公司簽訂《玉米買賣合同》。合同約定,正明公司向國糧內蒙古公司購買 3000 多噸玉米(散糧),含稅單價為 3040 元/噸。交貨地點為鐵路貨運站臺,發貨時間為合同簽訂后到 2023 年 1 月 18 日。交貨數量以雙方共同確認的鐵路大票記載的數量為準,根據蓋車統計表及60張鐵路大票合計3744噸玉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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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1 月 20 日, 正明公司見到國糧內蒙古公司提供的鐵路大票后,撥打 12306 電話核實,鐵路客服人員告知被告國糧內蒙古公司已于 1 月 19 日 14 時 50 分完成裝車。正明公司遂向國糧內蒙古公司支付貨款 11381759.28 元。
2023 年 2 月 11 日,國糧內蒙古公司向寶清鐵路公司申請取消托運,次日辦理完成取消托運。
付款之后,始終沒有等來本應按時運達的3700多噸玉米。正明公司意識到可能上當受騙后,正明公司立即向人民法院起訴,追究國糧內蒙古公司及寶清鐵路公司的相關責任,想要追回被騙的11381759.28元貨款,及相關損失。
2025年4月30日,陜西省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了終審判決:陜西正明實業有限公司與國糧(內蒙古)糧食儲備技術有 限公司簽訂的《玉米買賣合同》于 2023 年 2 月 23 日解除。
國糧(內蒙古)糧食儲備技術有限公司返還陜西正明實業有限公司貨款: 11381759.28 元。
黑龍江省鐵路集團寶清鐵路有限公司對國糧(內蒙古) 糧食儲備技術有限公司不能返還陜西正明實業有限公司的貨款承擔賠償責任。
至今未執行的1100多萬元貨款與哈爾濱鐵路運輸法院凍結的7340萬元
終審判決之后,張女士心里的石頭落了地,以為正明公司被騙的1100多萬元貨款終于可以要回了,然而現實卻給她潑了一瓢冷水。
張女士表示,寶清鐵路公司接到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的終審判決后,就開始不斷故意隱匿轉移、拒不申報財產。寶清鐵路公司法人更是寶清縣人大代表的身份對抗法院的強制傳喚。
2025年11月18日,正明公司申請陜西省澄城縣人民法院從中國鐵路集團有限公司資金清算中心查詢被執行人寶清鐵路公司在該中心的運輸收入情況,2026年1月15日該中心復函澄城縣人民法院,寶清鐵路公司應取得的收入金額為12,947,704.45元,澄城縣人民法院于2026年1月21日即向清算中心發送(2025)陜0525執恢123號之二執行裁定,扣留、提取被執行人黑龍江省鐵路集團寶清鐵路有限公司在該中心運輸收入11967760.93元。
張女士告訴記者,離奇的事情發生了,2026年1月,哈爾濱鐵路運輸法院卻正在受理一樁中國鐵路哈爾濱集團公司與寶清鐵路公司的運輸合同糾紛案件。中國鐵路哈爾濱集團公司訴稱,黑龍江寶清鐵路公司自2022年7月至2025年12月31日拖欠其運輸收入7340萬元。這么大的標的,哈爾濱鐵路運輸法院不到10天時間就完成了該案的調解,速度高的離奇!
2026年1月7日,哈爾濱鐵路運輸法院做出(2026)黑7101民初1號保全裁定:凍結擔保人哈爾濱鐵路燃料運銷有限公司名下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駐哈爾濱鐵路局支行350004310920051553賬戶內存款人民幣7340萬元,期限為一年;
凍結被申請人黑龍江省鐵路集團寶清鐵路有限公司在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資金清算中心的運輸收入清算軋差資金余額7340萬元,凍結期限為一年,凍結期間清算軋差資金余額只進不出。
但該法院的(2026)黑7101執保1號執行裁定書,僅凍結了被執行人黑龍江省鐵路集團寶清鐵路有限公司在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資金清算中心的運輸收入清算軋差資金余額,無具體數額,卻未凍結擔保人哈爾濱鐵路燃料運銷有限公司賬戶的分文存款,顯而易見在搞無擔保違法查封、凍結!
2026年1月8日,哈爾濱鐵路運輸法院向中國鐵路集團有限公司資金清算中心發送了(2026)黑7101執保1號協助執行通知書,凍結了被執行人在該中心軋差余額,凍結期限為一年,自2026年1月8日起至2027年1月7日止,凍結期間清算軋差余額只進不出。該協助執行通知書也是沒有數額,有寬窄,沒長短!
至此,正明公司辛苦查詢的寶清公司12,947,704.45元資產成了不可執行的凍結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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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女士告訴記者,寶清鐵路公司轉移、隱匿財產致使人民法院查封寶清鐵路公司賬號后仍然無可執行財產。正明公司在對寶清鐵路公司無財產執行的情況下,增加了被執行人寶清鐵路公司的獨資股東黑龍江省鐵路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黑龍江鐵路集團),為了預防黑龍江省鐵路集團再次隱匿、轉移財產,對黑龍江省鐵路集團進行了訴前保全,在此期間,黑龍江省鐵路集團向澄城縣人民法院提供了安徽國行訴訟保全擔保集團有限公司對涉案財產1200余萬元反擔保,為此,澄城縣法院解除了對黑龍江省鐵路集團的查封、凍結措施。令人吃驚的是,在訴訟期間,即2026年1月22日上述擔保公司違法注銷,直接導致擔保財產消失,致使人民法院無財產可執行!
按照兩高關于拒執罪適用法律問題解釋第一條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擔保人已構成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惡意減損責任財產抗拒執行的犯罪情形。
寶清公司:鐵路只是收了100萬元運費,卻被索賠1000多萬糧款
2026年4月14日,中國新報記者致電寶清公司法人張宏安,張宏安認為自己無辜躺槍,“就好比收貨方是張三,發貨方是李四,我們是快遞,我們只是收鐵路運費,他們兩家簽合同,張三給李四打款,李四應該給張三發貨,結果李四并未發貨,沒有想到,張三將我們鐵路告了。”張宏安說,鐵路也沒有收張三的糧款啊。
“合同說見鐵路大票打款,實際上,我們并不知道他們兩家簽了這樣的合同,而鐵路大票是,只要誰交了運費,我們就給誰出。”張宏安說,國糧內蒙古公司將運費出了,寶清公司就出了鐵路大票,但大票不是押送卷,就好比發票才能報銷一樣。
張認為,既然是國糧內蒙古公司騙了正明公司,正明公司就應該找國糧內蒙古公司要錢,“事實上,她們找不到對方,只好找鐵路,而實際上,鐵路根本沒有看過雙方的合同,也不知道是怎么簽的,這簡直就是胡攪蠻纏。”張宏安說,就好比我是送快遞的,買賣雙方的矛盾怎么要我快遞賠償呢?總共鐵路方才收了100多萬元運費。“她不找騙子,找我快遞小哥干嘛”張宏安說,,最多鐵路將運費全部賠給正明,難道這糧款的損失還要鐵路賠償嗎。
“發貨地是寶清,到貨地是成都。”張宏安說,而正明卻在陜西澄城縣人民法院起訴了鐵路方,“澄城縣人民法院將我列入了黑戶,我出門都受限制了。”張宏安說,對方將他告到法院,作為人大代表的他現在都被限高,這法院很可能地方保護。
他懷疑正明公司和國糧內蒙古公司合伙套路鐵路國有資產,原因是1000多萬元的貨,正明公司為何不來人現場監督呢?張宏安說,鐵路方面也準備起訴澄城縣人民法院。
對于張宏安的說辭,正明公司提供的2025年4月30日的陜西渭南中院的再審判決書回復如下:關于寶清鐵路公司是否承擔責任及承擔何種責任的問題。
《鐵路貨物運輸規程》第二十條規定“零擔和集裝箱運輸的貨物,由發站接收完畢,整車貨物裝車完畢,發站在貨運單上加蓋車站 日期戳(格式七)時起,即為承運。”根據《鐵路貨運票據電子 化作業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規定不論“整車”裝運,還是 “集裝箱”裝運均為裝車完畢后,運單狀態變為“已裝車” ;該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 “計費承運。車站在貨票系統中核對 ‘已裝車’的整車運單、已‘檢斤驗貨’的集裝箱運單信息……, 運單狀態變為已制票。”
寶清鐵路向社會公開的《貨物辦理作業 流程》,其中不論是電子商務注冊用戶還是非電子商務注冊用戶 發貨流程均為:窗口提交運單→配車下達→承運裝車→制票交 款。寶清鐵路在貨物未裝車的情況下,為國糧內蒙古公司出具貨運單,明顯違反了上述規定。寶清鐵路再審稱“集裝箱運輸系先 出票再裝車,因《玉米買賣合同》約定為‘集裝箱’運輸,其先出票的行為并未違規”與上述規定不符;雖然《玉米買賣合同》 約定為“集裝箱”運輸,但案涉的 60 張貨物運單均明確載明“整 車”運輸,并非“集裝箱”運輸,應當先裝車后出票,故寶清鐵 路所持先出票的行為并未違規的再審理由不能成立。
因寶清鐵路違規出具 60 張貨物運單,涉案貨物 3744 噸,應當不是工作疏忽等過失原因造成,而系行為過錯。如果沒有寶清鐵路違規出具的貨物運單,正明公司在約定的付款條件未成就的 情況下不可能向國糧內蒙古公司支付貨款。雖然寶清鐵路作為承 運人與正明公司無直接合同關系,但其違規出具貨物運單,導致 正明公司誤以為《玉米買賣合同》約定的支付貨款條件已成就, 支付貨款后無法取得貨物而造成損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 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寶清鐵路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其行為客觀上也為國糧內蒙古公司違約行為提供了充分的幫助,因此,寶清鐵路應當在國糧內蒙古公司不能返還貨款的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七十七條第 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澄城縣人民法院(2023)陜 0525 民初 488 號民事判決主文第三項,即“三、被告國糧(內蒙古)糧食儲備技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陜西正明實業有限公司違約金 1138175.93 元; ” ;
二、撤銷本院(2023)陜 05 民終 2972 號民事判決;
三、撤銷澄城縣人民法院(2023)陜 0525 民初 488 號民事判決主文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即“一、原告陜西正明實業有限公司與被告被告國糧(內蒙古)糧食儲備技術有限公司簽訂的《玉米買賣合同》無效;二、被告國糧(內蒙古)糧食儲備技術有限公司返還原告陜西正明實業有限公司貨款11381759.28 元;三、被告黑龍江省鐵路集團寶清鐵路有限公司對上述款項負連帶清償責任;四、駁回原告陜西正明實業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四、陜西正明實業有限公司與國糧(內蒙古)糧食儲備技術有限公司簽訂的《玉米買賣合同》于 2023 年 2 月 23 日解除;
五、國糧(內蒙古)糧食儲備技術有限公司返還陜西正明實業有限公司貨款 11381759.28 元;
六、黑龍江省鐵路集團寶清鐵路有限公司對國糧(內蒙古) 糧食儲備技術有限公司不能返還陜西正明實業有限公的貨款承擔賠償責任;
七、駁回被申請人陜西正明實業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 14 -- 15 -
八、駁回再審申請人黑龍江省鐵路集團寶清鐵路有限公司的其他再審請求。
上述款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
按照上述再審判決書載明大的日期,上述款項應該在2025年5月就應該兌現,但一直到現在都執行不了,除了寶清公司臨時弄出來個反擔保公司外,另外,黑龍江哈爾濱鐵路運輸法院又從中插了一竿子。
張秋香說,她們懷疑鐵路運輸法院“虛假訴訟”,原因是從哈爾濱鐵路運輸法院的那份協助執行通知書可以看出一些問題:一、該協助執行通知書依據是(2026)黑7101民初1號保全裁定書,但未見到該裁定書;二、該裁定書做出的基礎是中國鐵路哈爾濱局集團有限公司與寶清鐵路運輸公司一起運輸合同案件,但從法院立案網路未查到該立案信息;三、該協助執行通知書沒有凍結標的數額,不符合法律規定,也不符合常理;為了查明以上三個問題,自2026年1月30日起澄城縣人民法院通過網上從涉案法官王鑫光調取保全裁定和執行依據,該法官先是推諉扯皮后拒不配合,既不接電話,也不復函,導致法院無法開展執行工作,
目前,正明公司已經向上級政法部門信訪,希望能嚴查參與此事、徇私枉法的法官。
就此事,4月15日,中國新報記者致電哈爾濱鐵路運輸法院王鑫光法官,王法官說,對于記者咨詢的案件相關事宜,此事要經過法院政治部,才能接受采訪,他已經向法院政治部匯報了,政治部也高度重視,希望記者能攜帶有效證件及單位介紹信,到哈爾濱鐵路運輸法院當面對接溝通。
就執行一事,記者隨后又聯系了澄城縣人民法院,但一直未得到回復。
中國新報將持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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